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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剪角去中国籍不符合国籍法
送交者: 高翰文 2016年07月19日12:15:0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护照剪角去中籍不符合籍法》

中国国籍法包括了1980年的国籍法和另外一些重要文件。下面是1980年国籍法全文。

用护照剪角方式强制取消中国公民的中籍的方式明显的不符合中国籍法。



 

《1980年中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人大 www.npc.gov.cn浏览:小 中 大打印本    关闭窗口

        (1980年9月10日第五人民代表大第三次会议    1980年9月10日全人民代表大员会员长令第八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    中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失和恢,都适用本法。

        第二    中人民共和一的多民族的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    中人民共和不承公民具有籍。

        第四    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    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方或一方公民定居在外,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    父母无籍或籍不明,定居在中,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    外人或无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下列件之一的,可以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的;

        三、有其理由。

        第八    申加入中国国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    定居外的中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    中公民具有下列件之一的,可以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的;

        三、有其理由。

        第十一    申退出中国国得批准的,即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    家工作人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    曾有国国籍的外人,具有正理由,可以申国国籍;被批准恢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    中国国籍的取得、失和恢,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未十八周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

        第十五    受理籍申的机,在国内为当地市、公安局,在外交代表机事机

        第十六    加入、退出和恢国国籍的申,由中人民共和公安部批。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    本法公布前,已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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