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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剪角去中國籍不符合國籍法
送交者: 高翰文 2016年07月19日12:15:0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護照剪角去中籍不符合籍法》

中國國籍法包括了1980年的國籍法和另外一些重要文件。下面是1980年國籍法全文。

用護照剪角方式強製取消中國公民的中籍的方式明顯的不符合中國籍法。



 

《1980年中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人大 www.npc.gov.cn瀏覽:小 中 大打印本    關閉窗口

        (1980年9月10日第五人民代表大第三次會議    1980年9月10日全人民代表大員會員長令第八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    中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失和恢,都適用本法。

        第二    中人民共和一的多民族的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    中人民共和不承公民具有籍。

        第四    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    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方或一方公民定居在外,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    父母無籍或籍不明,定居在中,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    外人或無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具有下列件之一的,可以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的;

        三、有其理由。

        第八    申加入中國國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    定居外的中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    中公民具有下列件之一的,可以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的;

        三、有其理由。

        第十一    申退出中國國得批準的,即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    家工作人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    曾有國國籍的外人,具有正理由,可以申國國籍;被批准恢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    中國國籍的取得、失和恢,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未滿十八周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

        第十五    受理籍申的機,在國內為當地市、公安局,在外交代表機事機

        第十六    加入、退出和恢國國籍的申,由中人民共和公安部批。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    本法公布前,已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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