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什么范例体系是绝对真理?
让我总结一下前边提到的几种真理的形态,我将从认识论的角度和本体论的角度分别叙述。
在前边的讨论中,我并没有为真理定义,但我根据一般人所理解的常识来确定真理的含义。一般地说,真理必须是客观的;真理必须是普遍的;真理必须是发现的;真理必须是可以被人类掌握的。这些标准,严格地说,都是“相对真理”的标准。所谓相对,就是条件性,既它们只是适应于一定的条件。这样看来,我又将相对真理分为二个部分:相对的相对,与绝对的相对。前者指与人的认知有关的真理,如道德;后者指的是与人无关或人类不可改变的自然属性,如果人类发现的关于宇宙的各种规律等,比如“地球最终要被太阳吞没”。如果将属于绝对的相对部分的真理,既宏观世界的真理,形式化,我们就来到了“相对的绝对”的范围,范例体系称之为“微观世界”,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绝对”世界,尽管是“相对的绝对”。
在微观世界里,所有的真理都是“绝对”的,既必然存在的,而且完全是本体意义上的真理,既是存在的,是纯粹的“形式”,纯粹的“质”的存在,没有“量”的可能性。这些真理以质的形式,以某种语言呈现出来为人类所认识。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语言的指代只对认识者有意义。没有认知者,它们也是照样存在的。人类在地球上不过只有二十几万年的历史。但“万有引力”是在宇宙的“大爆炸”以后就存在了,既137亿年了,它与人类是否认识到无关,这就是真理的本体意义。
那么这部分“相对的绝对真理”,为什么又不是完全,真正的绝对真理呢?这是它们的相对性决定的。既它们的存在还是根据某些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这些真理就失去了真理的资格。比如热力学第二定律,规定熵的存在,宇宙必然要走向“热寂”而灭亡,也是根据目前的宇宙条件下才可能发生的。既然这些条件是必然存在的,那么这个真理就必然生效无疑。所以,总结地说,人类以前所发现真理,都不完全是绝对真理。科学真理,充其量是“相对的绝对”真理,还不够资格称自己为绝对真理。最后,让我提出“上帝的问题”。你也许问,那么上帝代表绝对真理吗?我的回答是,首先告诉我什么是上帝?上帝可以是万能的,可以超越一切,可以是“至能,至善,至美”的话,我还要问一句,上帝是否存在?如果回答是,那么上帝还不是绝对真理,因为存在的概念,就是条件的概念,说明上帝必须首先存在,受存在条件的制约才可以。那么,上帝就不是绝对真理。同时,我们必须记住,根据绝对真理的本体意义,既绝对真理不可以被我们的认识来决定。
现在我们到了最关键的时候,我要直接回答,为什么范例体系是绝对真理?
如果你是细心的读者,而且你想过类似的问题,你会跟我一样发现,“指代功能”的存在,这是迄今为止一切相对真理的特点。既,没有什么真理不是受语言表达的,既受语言限制的。如果我们说出来,既用语言指代它,我们事先就已经“定义”了这个所要表达的事物。所以,语言的最高功能是“定义质”的存在。一切存在,最终落实到“微观世界”的“质”上。一切微观世界的真理,最终要以存在条件的必然形式存在,而语言是最后一关的限制。那么范例体系的“本体”基础是什么呢?是“绝对的绝对”。而绝对的绝对,我也称其为“双绝对”,其特点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就不能指代。不能指代的东西,就是摆脱了语言的束缚,这最后一道关口,所以才可以称之为,为传播起见,“双绝对”,才具有作为绝对真理的资格。
最后的补充,如果你想到问,“你怎么知道“大爆炸”前的情形,你不是天体物理学家,对不?“。问的深刻。哲学走到科学的前边,不是通过“操作”或“动作”,而是“悟性“,或我称为的“纯粹悟性”的功能。具体来说,前边提到的“想想你的第一个思想从哪里来的?“,想清楚了,你就最终就明白了我说的道理。(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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