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在”
“在”,是范例体系的重要范畴之一,是哲学本体论上新的发现。在这个系统还有,“存在,定在,思在”,不包括“双绝对“。
在,我过去一贯定义为“潜在”,既未“存在”或成形的物质。我现在进一步将“在”规定为“规律”(或中国文化的“道”)。在是“纯粹的规律”。在,既不是物质,也不是存在,但属于“相对”的范围了。在,是在“存在”之前,既逻辑在先。由在,产生存在,然后由存在产生定在,这是一个逻辑过程。既,由纯粹的规律,在,过渡到物质。这也就是由“潜在”到“存在”的过程。
同样的情形适用于大脑的功能,既,“小绝对”与“意愿和思维”的关系。意愿或意志,都是一种冲动,可以通称为“精神”,它们都是思维的前提。人类可以清楚地区别自己的精神和思维,因为它们是“可数”的。这种冲动和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思维可以用语言或“指代”来表达,而冲动不可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冲动是潜在,既类似客观的“在”,不过冲动是仅存于头脑中的。总结地说,在与冲动,是“平行关系”,是“无独有偶”的自然结果。规律与冲动,表现为存在与思想。存在与思想,进而转为“定在”和“人造物”,两者都出现在时空中。
当巴门尼德说,“世界和思想是同一的。因为上帝不会这么无效,让真理出自与两个地方”。我的解释不过是进一步扩展了巴门尼德的思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