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套用美国法律,在刑事法庭定罪要有clear and convincing证据(确凿证据,即:据此推出的结论经得起合理怀疑的反驳),而在民事法庭定案只要有proponderance证据(占优证据,即:据此推出的结论成立的可能性高于50%)。
从我所读到的朱令一案的信息,我很遗憾的说缺乏有用证据来认定责任方,无论是刑事法庭还是民事法庭。有网友试图仿效福尔摩斯用所谓推理法给孙维定罪,殊不知福尔摩斯的推理是建立在不断的搜集证据的基础上的,他基本上都是在搜集到确凿证据来支持他的推理后才把案件撒手给警方的。
说几句具体的。定论孙维是责任方有无占优证据呢?我认为没有。孙维也许有很大作案嫌疑,基于很多“事实”:如孙维当时在做铊的研究,她可能会对朱令有喻亮情结,她与朱令同室因而有作案的条件,等等,但我觉得没有什么称得上占优证据(另外,“事实”是控方,辨方都可以认可的陈述,一般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假如说,有证据表明,孙维从清华实验室拿走了铊,那这就可以用作证据,我个人会把这看作占优证据而支持民事法庭给孙维和清华定责;但我个人对刑事法庭定罪会要求高一些,所以还不一定会把这看作确凿证据,要看还有没有更多的证据。清华实验室管理混乱,我会把这看作给清华定责赔偿朱令的占优证据,但这绝够不上给清华定过失伤人罪的确凿证据。我个人的看法重要不重要呢?至少在美国是重要的,因为定罪证据确凿与否是要由陪审团一致认定的,而人人都可能被法庭随机传去做陪审团员。即使在民事法庭也经常是要由陪审团认定证据和责任的。如果证据不足以让你我信服,很可能也不会让陪审团一致信服。
很遗憾很多网友完全不用证据,而只用“事实”来推断孙维有罪。我觉得这对孙维不公平,即使她真是凶手而无法证明。如果占优证据都没有(即:所推出的结论成立的可能性甚至低于50%),那我们有什么资格给孙维定罪?
顺便再评说一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跟孙维一样,是(基于事实)有重大作案嫌疑之人。但最后在民事法庭定责,还是用了很多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