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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丁氏法院终审判决书
送交者: 佚名 2007年04月28日15:41:5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西安市中级丁氏法院终审判决书
方舟子 @ 2007-4-28 22:25:07 阅读(79) 引用通告 分类: 学术打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理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与丁祖诒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剑。上诉人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宋峥,被上诉人丁祖诒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的文章。因涉及其他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另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社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 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 ‘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 年10月4日《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来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的和涉讼案的审判情况。

  2005年9月9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称,2005年7与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章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 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个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的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及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事实,主观上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出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因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他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宣判后,西安翻译学院、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翻译学院认为。1、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北京科技报社在其提交给原审法院的答辩状中称,其所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和个人做广告”。因此,北京科技报社作为一个独立媒体既然在标题中号称是“调查”就是客观、公正的对当事人各方面进行调查,其所言一面之词,拒绝让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行为是故意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2、方是民至今仍在混淆是非,将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断章取义,强加给西安翻译学院,引诱他人憎恨西安翻译学院。方是民在侵权文章中指责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并称这是教育部发言人的指责。经查,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并没有方是民所说的原话,是其自行编造。教育部发言人在原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媒体从业人员,要讲良心,讲责任……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这段内容主要是指媒体从业人员,何谈指向西安翻译学院。由此可见,方是民是故意张冠李戴,断章取义,引诱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群、团体在媒体和网络上继续攻击、诋毁西安翻译学院。3、判决数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抚慰其名誉损失。其为消除影响,挽回损失,为此实际支付费用已超过50万元,这些费用的支出均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有直接关系。请求:1、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2、依法改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判令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认为,1、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故意遗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官方言论的事实。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其“荣誉”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是不存在的,确实是子虚乌有的。授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供证据证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其“荣誉”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确实是存在的。根据加州政府的登记记录,“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并且根据新华社《国际先驱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因此记者认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因此,教育部等单位或个人所说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言论,是严谨和完全正确的。3、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一则付费广告。其提供了《洛杉矶时报》的回信、教育部发言人的澄清和新华社《国际先驱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因此“付费广告”之说法已由权威机构、权威媒体的澄清、调查所证实,是有充分证据的。4、涉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内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论。文中并没有指出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且“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认定或评价,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论。5、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将“西安翻译学院”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论点的事例中,因此,方是民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平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并无不当。6、原审中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其颁发了“获奖证书”。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丁院长殊荣知多少?》一文中“国际性殊荣”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国加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而在2006 年6月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证书”显示:“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获奖证书”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所以方是民所述的“只用了5天时间,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和‘对中国民办大学进行研究’,顺便为西安翻译学院的丁祖诒校长颁发了一张证书”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7、方是民对我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担法律责任。8、原审法院认定其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没有事实依据。9、其在“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 来龙去脉标题中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十个字均用引号标注,以示我报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原审法院无视上下文,把这一标题等同于其指控西安翻译学院造假,是明显的断章取义,违背基本常识。10、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西安翻译学院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11、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不良影响”是错误的。12、原审判决认定方是民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3、原审判决没有正确使用法律。综上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大地伤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2、驳回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担。

  上诉人方是民的上诉理由同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理由的第1、2、3、4、5、6、7、8、9、10、11、12。其上诉请求同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

  北京科技报社辩称,1、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调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消息的出笼,需要追查颁发该“荣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消息/广告的媒体,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译学院“了解情况”,除非西安翻译学院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2、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批评了“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将之斥之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而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虚假宣传,显然构成“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诫、谴责是针对所有“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负面事例之一。3、我报社是据实报道,不存在任何“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行为;若有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负面评价,则是因为它参与不正当宣传或虚假宣传活动而咎由自取;我报社也不认可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实际付出的费用早已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方是民辩称,1、其不是《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没有义务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什么调查,其写作《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是出于公益目的,西安翻译学院指控其“行为是故意”的,没有事实依据。答辩意见第2、3项,同北京科技报社。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辩称:1、关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言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引用发言人言论时采取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手法,删除了该段文字的主语部分,也就是被职责的对象,即“我们媒体从业人员......”这一前提部分,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幌子戴到西安翻译学院的头上。显而易见新闻发言人这段言论所指向的是媒体从业人员及其对教育的误导活动,其对象和行为是十分清楚的,即使在事例中提到了洛杉矶时报的排名文章,也不能说明是误导公众,其叙述侵害了其名誉权。方是民在一审答辩中都承认“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可见新闻发言人所称“子虚乌有”显然与事实不符。新闻发言人所称评选报道是“自费广告”同样没有任何依据。2、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事实上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办公室证明,该联盟成立于1990年3月21日,注册地在加利福尼亚城。且方是民在一审答辩中也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宣称的时间”。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也都承认其存在,只是称“这个所谓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实际是一个华人注册的公司”,现其又出尔反尔,称该联盟不存在,自相矛盾。3、关于是否自费广告的问题。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上诉称,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一则付费广告,但并无证据证明这是广告,更不能证明谁是广告主,谁是付费人,纯属其主观臆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并未经发表文章的洛杉矶时报证实,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付费广告之说毫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4、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狡辩加了引号,表明存在疑问,并未肯定。这一说明是不客观的,加引号表明是特定事件,文章使用这十个字,必然会给读者形成其造假的直接效果。5、关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方是民撰写的失实文章登在北京科技报上,北京科技报自撰的文章反过来又引用转载方是民文中的失实段落,二者就同一侵权事实相互依托,彼此关联,共同侵害其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6、关于原审程序和适用法律问题。原审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无误。7、关于本案损害后果及赔偿金额问题。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文章中关于“子虚乌有”、“付费广告”、“造假风波”的失实描述以及“丧失良知”、 “道德沦丧”的恶意诋毁,使相关读者直接感受到其是在弄虚作假、欺世盗名,误导群众对教育的选择和需求,客观上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损害了答辩人名誉,败坏了其形象,其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并且用以挽回影响的费用投入也是巨大的,原审判决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支出,请求判令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经审理查明,教育部发言人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的相关内容如下: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设计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光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第一:内容(略)。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作一介绍,以示澄清。

  原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公正的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同时,由于新闻媒体信息传播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因此新闻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报道,并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

  本案涉诉的第一篇文章是上诉人方是民撰写的在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所属的《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第二篇文章是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记者撰写并在《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对上述两篇文章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3、“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4、“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问题。上诉人方是民在第一篇文章中称,经其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上诉人北京科技报在第二篇文章中称,方舟子经向《洛杉矶时报》工作人员核实和其对《洛杉矶时报》上的图文资料的分析判断认定《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最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对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两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

  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问题。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其所称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相矛盾,且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其内容失实”相悖,故两上诉人称美国五十州教育联盟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是不成立的。

  关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从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内容上看,“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关于“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问题。虽然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称其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这十个字加了引号标注,以示其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但这样的表述容易使读者形成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的认知和误导,故其该表述不当构成了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认定,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涉诉两篇文章中所报道的主要相关内容缺乏事实根据,未做到客观真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被上诉人丁祖诒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上诉人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主要内容失实,具有一定过错;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对上诉人方是民所撰写的文章审查不严即刊载,且继续在该报上发表本报记者所撰写文章亦存在相应过错;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共同侵害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及赔偿被上诉人丁祖诒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理有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认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其认为原审判决数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抚慰其名誉损失,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故意遗漏教育部发言人官方言论,因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涉诉两篇文章的内容,原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未对此表述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上诉认为“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及“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均有事实依据,并未侵害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人认为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其上诉认为其未造成西安翻译学院不良的社会影响,亦未降低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与事实不符,如前所述,涉诉两篇文章主要内容失实,构成侵害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综上其上诉主要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方是民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7160元(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人方是民均已预交7160元),由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人方是民各承担23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运平

  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

  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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