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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有一目君对“上帝”厚爱,真是一目了然啊!
根据一目同学的意见,我作了一些修改,敬请再审“丑小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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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上帝的存在(3)
公理:人类追求一切个体事物的因果关系。
公设 1:量的积累导至质的变化。
公设 2:整体大与部分的总合。
公设 3:包容万象的自然宇宙,是绝对无限的“集合”。它是一切“子集合”证明
的源泉。
推论:根据公理和公设1,如果将个体事物的因果关系在逻辑上无限上溯,必能达到
这逐一“个体”上溯结果的积累上量变化。此变化,使 n-1 的“个体”变为 n,既,
“整体”。
定理 1:根据公理和推论,对个体的逻辑倒溯终结。
定理 2:根据公理和推论,此“整体”就是包容万象的自然宇宙的最初和根本的起
源。
定理 3:根据公理,推论和公设2,包容万象的自然宇宙“整体”不存在因果关系。
定理 4:根据公理,推论和公设3,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不适用推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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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证上帝的本质
公理:上帝为自然宇宙万物的总原因:上帝是“一”
公设 1:上帝或是人格化的上帝;或是非人格化的自然宇宙规律的总和
公设 2:人格化的上帝如果存在,它只能出现在宗教中
定理 1:如果不能证明上帝或是人格化的,上帝一定是非人格化的自然宇宙规律的
总和
大前提 1:任何宗教体系都是一理论系统
小前提 1:宣布为上帝代言的是一种宗教
结论 1:宣布代表上帝宗教一定是一种理论系统
大前提 2:代表上帝的理论体系只能是一公理系统
小前提 2:任何公理系统,根据哥德尔定理,必然是不可能同时无矛盾又完备的。
结论 2:如果一个公理系统是矛盾或不完备的,它就不可能是人格化的上帝的代表。
所以,任何宗教都不能代表人格化的上帝
定理 2:上帝只能是非人格化的自然宇宙规律的总和
证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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