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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881:评湖北保护未成年人立法
送交者: aa881 2009年09月28日22:46:1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以下是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 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办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评:我支持公布学生成绩,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比如,在体育比赛中,只比赛,而不公布名次,这样的体育比赛有意义吗?我知道海外学校是不公布学生课业名次的,但我认为这是不好的做法,中国不该学样。

  ■ 禁止教师开办、参与有偿课外辅导班

  《办法》第十四条禁止教师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校内教学。

评:应该通过其它方法确保教师主要精力用于校内,但是,一概地禁止有偿辅导,是过头的做法。我对此有保留。

  ■ 任何个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这里的“组织和个人”应该不包括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父母在孩子成年前,有权检查他们的任何形式的通信。

  ■ 工读学校等学习经历不进档案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答复。”

  《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期间,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

评:这个规定是合理的。

 

这个新法律引起众多争议,如果我是立法者,我是不会让它通过的。这是一个激进的明显复制海外做法的法律;中国人还不明白,国外的东西中,不值得我们效仿的可能超过值得我们效仿的。这个事情,再一次说明,中国人还没有独立思考的独立决定的能力,这是你们教育的大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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