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i Schiavo終於在連續13天“飢餓和饑渴”狀況下,慢慢死去。從本人的角度來看,死亡對Terri Schiavo本人未嘗不是一件“幸”事,當然對她的丈夫來說“更是一件幸事”。但是,如此的“死亡”,肯定不是她自己當初的願望,如果真存在她的丈夫“聲稱”的她曾經希望不要人工維持她自己的生命系統的話。所以,在這點上,如果說她丈夫真的完成了“her will of die",可以肯定地說她丈夫肯定沒有實現”her will of how to die"。不過,許多人會認為她丈夫的“her will of die"的說法是個”謊話“。那麼,即使她的丈夫說法是真的,作為夫妻的一方,他到底能”支配terri schiavo的生死到什麼程度?作為監護人,他可以說要她死就得讓她死嗎?作為監護人,他可以在terri schiavo死的那刻,不讓Terri Schiavo的娘家人在她旁邊嗎?作為監護人,他可以絕對Terri schiavo死後的事情,而她娘家人毫無辦法嗎?她父母要把她埋在佛州,他卻要火化,並把骨灰弄到個人不知鬼不覺的地方嗎?
他如此做,也是Terri Schiavo的願望嗎?Terri Schiavo父母養活了Terri 20多年,他只和terri在一起生活了2年,她的父母反而如此眼看女兒被如此對待,毫無辦法。就不算法律,符合人情和人道或terri 本人願望嗎?
可以說,後面的許多疑問,肯定不是terri 的願望。
從他不願意離婚,不願意出讓監護權來看,他就是個“另有所圖”的人,不是簡單為了完成“her will of die"。一切都發生在那個$100萬不久之後。
還有,佛州的法院能如此判定嗎?既然高等或最高法院不願意受理這個案件,地方法院完全也可以不受理這個案件。在不允許安樂死的情況下,法院明明知道,他們的判決會出現比安樂死更糟糕的事情,為何還要做出那樣的判決?比如,法律不允許殺人,但是法院的判決”強行“導致一個人被慢慢地因dehydration而死,這屬於”自然死亡“嗎?既然有人”願意“照顧terri,那麼這種照顧如何是”違法“的,如果法律不允許殺人的話?
Terri的丈夫要照顧植物人,是值得人同情的(事實上,他得到100萬後,基本就不照顧了),但是地方法院也應該像高等法院一樣,不應該受理這個案件。因為,Terri的丈夫出讓出監護權或離婚本是最好的方法,法院應該鼓勵有人照顧病人而不是讓病人死亡。
許多事情值得討論,但有一點很明顯,濫用”權力“是危險的,儘管這個”權力“被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