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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一般性地研究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各种称谓的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实践,考察它们的共同属性;探讨共产主义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类典型现象,种种典型行为出现的系统机制,非偶然性,与共产主义基本理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展望共产主义实践的发展前景、前途与归宿。
文章第一部分给共产主义作出了简明定义。在本文中,它指包含多个发展阶段的广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各种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实践的统称。它(语义上)包含共产主义最高阶段,但并不专指这一阶段。
作为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或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都在本文研究范畴之内,并都适用本文对共产主义所作的一般性的论述和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特色社会主义也同样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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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共产主义对人的具体影响和改变
4.1 共产主义剥夺人生存、生产、生活的基本选择权
(内容见前帖)
4.2 共产主义摧残人自我保障,自我救济,自主发展的能力
(内容见前帖)
4.3 共产主义使人权和自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
社会主义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可归结为权利和自由问题;社会主义的种种权利和自由问题,不是个别人,个别措施偶然引起的,而是共产主义基本理念和核心制度的必然结果。
在本文第三章,共产主义的基本性质一节,曾指出,共产主义对人性的背逆,对人自我意愿的蔑视,对人的不尊重,不保护;同时还指出,共产主义是极度一元化,极度控制的制度,它必须建立在对整个全社会的严密控制和高度驱策之上才能使公有制得以维持;它把社会成员强制束缚在指定的社会生产模式,社会生活模式及个人生活模式下,不允许人们在其框架之外有自我选择,自主生产,自主生活。基于强奸思维的共产主义必然广泛践踏、侵犯、阉割人的权利和自由。
共产主义不止于侵犯人的自主财产权,也不只是践踏个人生存、生产、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共产主义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没有止境和边界。事实上,既找不出不为共产主义侵犯的个人与社会生活环节,也不存在不受共产主义肆虐、蹂躏的人权因子。个人生活领域的自主权在强大公有权力的随时干预下零落不全,得不到保障;社会和公共生活领域的情况则更为恶化。共产主义是根深蒂固的强奸制度,它不会给民众的政治诉求和社会管理意愿以落实的途径和可能;公有权力系统必须控制、支配、决定一切,它既不可能由民众来选择和授权,也不可能接受民众的约束和监督。共产主义的选举必然是欺骗性质,表演性质的,其结果不是选出来的,是借不透明,不直接的选举形式来设置暗箱和机关,以实现公有权力系统的操纵和指定。共产主义实质上剥夺了广大民众的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实行共产主义制度就必然把普通大众摒弃在社会权力,社会治理、社会参与之外,令他们与直接或间接的决策权无缘,使他们丧失无话语权,甚至知情权,即使他们是该事务直接的利益攸关方。
共产主义的社会权力和社会活动必须是绝对一元垄断的,公有权力系统之外的权力参与和竞争必须被杜绝,民众的自发的游行、集会权、自主结社权必然被实质上剥夺,独立于公有权力系统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不会有持续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公有经济本应服务于民众,公共权力本应用于保护群体内的个体。 适当范围,适当比例,适当程度的公有经济成分是自然而合理的。但是,如果公有越界,它一旦极端化,就将失控,就将颠覆初衷。当公有系统作为民众天然的公共代表者而存在时,它便无须民众的再选择,再授权,它便成为民众永远的主宰者。
作为公众永久代表者,公有权力系统通过自我授权,垄断着所有社会权力,它还自充民众的唇舌,揽所有民众表达于一身。公有权力的声音响彻云霄,而人们却听不到彼此的声音了。人们缺乏自我发声的途径,难寻自我真实意愿的表达机会,难以诉说不公,不能在被掠夺、被欺凌、被伤害时向外界大声呼喊,他们的愤怒是非理性的,他们的反抗是非法的。他们只是大地上灰压压的一片被代表的沉默存在。他们生命的价值,就是为公有体系劳作、奉献,任夺任取。
约翰·洛克说,“生命、财产、自由是天赋人权,三者密不可分”。保护人的生命,保护人的自由,保护人的各项权利,要从保护人的自主财产权开始。被掠夺的财产,被束缚的自由,被践踏的权利,被戕害的生命之间的距离微乎其微。自主财产权是民众自主生活的基石,是民众与强权博弈、抗衡的后盾。自主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人的其它权利和自由,如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谋生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各种社会权力,政治权力,都将随之瓦解,人的整个权利链条就会分崩离析。
民众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主人,名义上。这是从出生到死亡,始终在公有权力计划、安排、管制、驱使、盘剥、勒索、恐吓、欺骗、侵犯、伤害下生活的主人,是无所谓现代人的权利自由,尊严匍匐于地,苟活于人间的主人,是被草菅人命时,唯有静默而亡,死有余辜的主人,是得逢平反冤假错案,只能感恩戴德、涕泗交流的主人,被任意摆布,任意奴役,任意宰割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