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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談談理念系統之價值觀的來龍去脈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2年06月24日13:21:0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萬維(Creaders.net)網友戎小捷來稿:

實際上,無論是遵從長輩的教誨(風俗系統),還是服從領導的命令(行政系統),或者是個人之間的自願交換(市場系統),都可以看成是人類社會的某種分工協作的組織方式或某種社會資源的動員方式。那麼,除了這三種方式之外,人類社會還有其他的組織系統或動員方式嗎?答案是肯定的:還有一種重要的方式,那就是今天我們要分析的理念系統。如果有這樣一群人,他們就某個問題具有高度的共識,那麼,他們就非常有可能在這個共識的旗幟下自願組織起來、志願行動起來,為實現這個共識而共同奮鬥。這個靠着某種理念而生成、而組織起來的系統,就是我們所說的理念系統(例如宗教就是理念系統的早期變異形式之一)。

正像風俗系統、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存在和發展必須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體原則、規則一樣,理念系統的存在和不斷發展也必須遵循其自身獨有的一套內在的原則和規則。

我們已經知道,行政系統的基本原則是服從命令,市場系統的最根本原則是自願交換,那麼,一個理念系統要想產生、存在、並發展起來,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則是什麼呢?簡單來說,這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遵從真理。遵從真理是什麼意思呢?就是遵從人們認為正確的東西。顯然,只有正確的東西人們才願意去遵從,才願意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讓我們通過比較來說明一下。我們知道,行政系統的原則是服從命令。也就是說,不管這個命令是正確還是錯誤,你都必須服從。而理念系統不是這樣,它只強調服從自己認為正確的東西,服從自己認為是真理的東西。具體來說,如果某個人認為某個理論講述的是真理,那麼,即使沒有人強迫他,他也會自願按照這個理論所說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認為某個理論所說的不是真理,那麼即使別人強迫他,他也不會按照那個理論所說的去做。總之,他是心甘情願地去遵從真理。

當然,這裡需要說明一點,這個真理必須能夠向當下的社會提供某些預測和指導建議。換句話說,無論什麼理論,如果它只能夠對過去的事情做出解釋,而一點也不能對人們將來的行為提供預測和指導,那麼這個理論、這個真理無論多麼美妙,其解釋無論多么正確,它也將喪失其在理念系統中的存在資格。

那麼,怎麼才能具體實現這個“遵從真理”的基本原則,並從而實際完成理念系統對整個社會所承擔的組織和指導功能呢?簡單地說,理念系統還必須遵守如下的、由其最高原則所派生出來的兩條基本規則:第一條規則是“接受檢驗”,第二條規則是“多元備選”。我們先來看一下第一條理念規則——所有的理論(真理)都必須接受實踐的檢驗。顯然,任何理論體系都必須接受實踐的檢驗才能證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這裡,接受檢驗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允許理論的提出者和反對者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對該理論進行實際檢驗,另一方面則是包括理論的提出者和反對者在內,所有的人都必須接受檢驗的結果(假設檢驗的結果可以確定的話)。例如,愛因斯坦提出了相對論,他就必須允許別人對該理論進行實際檢驗,而一旦檢驗結果符合了愛因斯坦的理論預測,則大家就都接受、承認了相對論為真理。當然,在社會科學的領域內,許多理論不能像自然科學那樣可以經受十分嚴格準確的科學實驗式的檢驗。但在必須接受檢驗這一點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是完全一樣的。

我們再來看一下“多元備選”的第二規則。在這裡,“多元備選”的意思是指,任何社會的理念系統必須能夠同時給社會提供至少兩種(含)以上的備選理論(預測和指導建議)。也就是說,要同時向社會提供兩套以上的行動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唯一一種行動方案。為什麼呢?我們這裡姑且不說,因為誰也不是神,誰也不能斷言某個理論就是確定無誤的真理、某個理論所需的檢驗已經全部完成。我們退一步說,假如只提供一種預測和指導的話,人們將無疑會喪失自主選擇的餘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這唯一的路。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理念系統的提供指導建議的作用已經蛻變了,因為建議聽不聽都一樣,反正只有一條路可走。或者換個角度看,理念系統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變成了一個行政系統、或者是動物社會中的一套預設好的生物基因指令系統了,人們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變了。舉例來說,在殷商時代,龜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號,占卜的結果也都是人們必須服從的“絕對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卜筮系統就還不能稱之為是一個理念系統,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個理論體系。因此我們說,理念系統要成其為理念系統,它就必須是多元化的,整個理念系統中必須有各種各樣的理論體系,能向人們提供多種可能的選擇,也就是提供各種各樣的指導建議。例如,拿上面的占卜例子來說,至少也要允許人們能夠“修德改卜”才行。(那麼,某種社會問題,是否只存在唯一的一種解決方案呢?就目前全人類的已有歷史來看,還沒有出現過哪怕一次這種情況。)

進一步地,理念系統若要提供兩個以上的備選方案,一般來說,則需要有兩個以上的獨立的理論體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個理論體系,那麼,由於其自身邏輯一貫的要求,一般來說,它很難提出兩個差異足夠大的預測指導方案,從而使得理念系統多元備選的第二條規則很難實現。

而且,更進一步來說,“多元”不僅需從橫的方面來看(在同一時間內有多種可選擇的建議),而且要從縱的方面來看。即,隨着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新問題的不斷湧現,有些原本適合的理論漸漸變成不適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適合的理論,漸漸變得適合了。我們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論的同時,允許某乙理論繼續存留下去,才能有備無患。一句話,整個理念系統自身也要不斷發展,不斷創新,不斷變化,不斷完善,甚至不斷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導建議,總之,始終保持着活的狀態,這樣才能一方面解決在應用某個理論的指導時所產生的新問題,另一方面又能解決人類社會所遇到的全新的問題(如當代的環保問題)。理念系統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創新”,它就成為一個“死的”理念系統了(就像螞蟻社會中的蟻王,只能嚴格按既定程序先後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學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統是不能適應活的可變化的人類社會需要的。

我們再來看一下由“多元備選”規則派生出來的“有效可行”的規則。如果“多元備選”主要是從理念系統中各個理論的創建者角度來說的,那麼“有效可行”則主要是從理念系統中廣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論的作用對象)來考慮的。這裡,“有效可行”規則的含義是:面對理念系統中種種不同的理論,種種不同的預測和指導建議,人們必須能夠進行選擇來相信某一種理論,來接受某一種預測和指導建議。換句話說,理念系統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指導建議必須是有效的,是可以被選擇的,可以被採納的。

這種有效性或者可採納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從物質成本上來看,指導建議必須是可行的。如果一個指導建議本身很好,但執行成本太高,超出了當時社會的承受能力,那麼這個建議再好也是無效的。例如,舉個極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試驗核武器會污染環境,這時,你不能提出一個到月亮上去進行核試驗的建議,因為即使技術上可行,執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統所提出的指導建議必須不過於超前,必須能為社會上主要的社會力量所理解、所認可,必須無悖於當時主要社會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則,一個建議即使物質成本再低,也是一個無效建議(因為最終採納執行這個建議的畢竟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當然,一個指導建議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還必須具有意義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種理論認為全體自殺、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麼,這種理論就是毫無意義的,只能稱為邪說,而不能作為“多元備選”中的一元。

顯而易見,理念系統中的“多項備選”與“有效可行”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沒有前者,人們將喪失進行選擇的可能性,理念系統提供的唯一的指導建議變成了類似動物社會中的遺傳本能似的、絕對的基因命令;而沒有後者,人們面對眾多各種各樣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無法採納的預測指導,想選也選不了,結果依然是無法行動,效果等於零。因此,只有同時兼顧這兩條規則,人們才能有了自主選擇的可能性,並能實際實現這種可能性,而理念系統最終也才能實現自己為社會提供預測指導、並進一步實現其組織、動員的社會功能。

同樣,正像從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基本規則可以進一步派生出許多具體規則一樣,從理念系統上述的兩條基本規則也能進一步派生出不同的規則。具體來說,從“接受檢驗”的規則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統的另一規則,即:信奉任何一個理論體系的人,都有權反悔,轉而去信奉另一個理論體系。這條規則不難理解,例如,當某個曾被人們信奉的理論最終被反覆的實踐檢驗證明是錯誤的時候,或者當人們遵從這個理論的指導建議但最終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時候,人們當然有權利放棄這個理論而改信其它的理論。其次,從“多元備選”的理念基本規則,我們可以派生出另一個重要的理念規則,即:理念系統中的每一個具體的理論,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論干涉而獨立存在的權利(可簡稱為“互不干涉”規則)。原因在於:既然客觀上要求多元備選,那麼任何一個具體的理論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選舉權”。也就是說,每個甲理論的創建者和信奉者,都沒有權力要求乙理論的創建者和信奉者放棄自己的理論。更具體來說,甲理論的信奉者無權阻止別人去創建乙理論,也無權去阻止別人傳播乙理論,更無權從肉體上去消滅乙理論的創建者和信奉者(這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信仰自由”)。

從理念系統的最高原則及基本規則和具體規則出發,我們又可以進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統的其他規則。例如,從“遵從真理”的最高原則和“接受檢驗”的基本規則,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權”的規則。我們知道,社會科學的理論分析所依賴的是各種各樣的、社會中實際發生的事實,所以,不僅創建理論和檢驗理論的人們需要知道這些事實,而且接受這個理論的人們,也必須知道這些事實。因為,當人們接受某個理論體系時,其前提條件也是他們必須首先知道、了解這些事實,其後才能判斷該理論對這些事實的解釋和分析對不對,這個理論是不是真理。如果剝奪了人們對這些事實的知情權,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將導致人們喪失了對各種理論建議的判斷權、選擇權。(這就像在自然科學領域,如果某個科學家從某個實驗中得出了某個定理,那麼,他就必須在公布這個定理的同時公布他所依據的實驗方式和實驗數據,並允許別人重複做這些實驗才行。)

進一步,又可產生我們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規則。顯然,不言而喻的是,一個理論只有經過思考才能產生、只有發表出來別人才能看出它能解釋多少已知現象(以及解釋得對不對),它的預測和指導方案是什麼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對於包含有多種不同的理論體系的整個理念系統來說,也只有每個理論都能自由發表出來,人們才能比較它們相互之間誰解釋的社會現象更多一些,誰的理論體系解釋得更好一些,從而誰的預測和指導建議正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應該先按照誰的理論去嘗試、去做,等等。

另外,從“多元備選”的規則和“互不干涉”的規則,還可以直接派生出百家爭鳴、自由辯論的基本規則,派生出結社自由的基本規則,等等。同樣,從互不干涉的規則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級的具體的小規則,例如辯論規則、議事規則。拿自由辯論來說,由於辯論的雙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辯論過程中難免會有意無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譏諷、挖苦,更進一步雙方又會情緒化地逐步升級,不可避免地導致雙方在語言上的相互人身攻擊,甚至最後情緒失控而彼此拳腳相加。(在早期的議會辯論中,甚至在自然科學會議的辯論中,都發生過此類“不雅”行為。如地質學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辯論時也曾拳腳相加。當然我們最熟悉的要算“文 革”,對立的兩派先是大字報辯論,然後是謾罵攻擊,最後是器械武鬥。)因此,在經過若干次這種“不雅”的辯論之後,人們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辯論時所必須遵守的“規則”。例如當辯論發言時,辯駁的雙方都面對會議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陳述自己觀點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國費城制憲會議時那樣),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對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駁。再比如,當對立的一方表達他的觀點時,自己要有禮貌地傾聽,不能中途隨意打斷對方的陳述發言。(由此又進一步發展出雙方的發言時間應該彼此相等,或發表的文字所占版面應該相同等等細節規則。)總之,只要大家遵守這些具體規則,那麼,當有着不同思想的幾個思想家在一起聚會、共同討論、互相補充提醒時,他們就不僅可以“和平共處”,還有可能發現更多的現象可以由某個理論體系來解釋,也有可能發現某個理論體系可以有更簡單的表述方式,等等。實際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這些自由辯論時的具體小規則,整個理念系統才不僅可以保證“多元並存”,還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斷發展,不斷創新,不斷完善。

再如,由“接受檢驗”的規則和“可以反悔”的規則,以及“互不干涉”的規則,還可直接派生轉化出“允許自主選擇”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從眾多的理論接受者的角度來說是“允許自主選擇”,從若幹個理論提出者的角度來說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諸如“寬容”等一系列的規則、觀念,這裡我們就不再逐一列舉了。

最後要強調說明的是,撇開人類身上殘存的動物本能不算,古往今來,所有的人類社會中,人們的一切行為準則、法律制度、價值觀念、道德標準,等等,都是從我們這幾篇系列文章所分別探討過的“遵循先例”、“服從指揮”、“自願交換”、“遵從真理”這四項最高的基本原則演化、派生出來的,而並不存在任何天賦的、或神授的價值觀。而由於“遵循先例”和“遵從真理”、“服從指揮”和“自願交換”,彼此兩兩之間都存在着某種對立和矛盾的關係,因此,我們又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的推論,那就是,世上並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唯一的、普世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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