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中級丁氏法院終審判決書 |
| 送交者: 佚名 2007年04月28日15:41:5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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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級丁氏法院終審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07)西民二終字34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翻譯學院。住所地:西安市長安區太乙宮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丁祖詒,該院院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科技報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南磨房路29號。 法定代理人趙穎華,該社總編輯。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是民,筆名方舟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祖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漢族,西安翻譯學院院長,住該院。 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與丁祖詒因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05)長民初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的委託代理人梁國安、宋文利,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的委託代理人彭劍。上訴人方是民的委託代理人彭劍、宋崢,被上訴人丁祖詒的委託代理人梁國安、宋文利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2004年10月4日美國《洛杉磯時報》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國際調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國大學和這些大學的校長》的文章,載明:“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通過調查首次排出最受尊敬的中國大學和大學校長名單”,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學”中載明第10名為“西安翻譯學院”,前10名的大學校長第2名為“丁祖詒”,後國內多家媒體先後發表正面報道或質疑批評的文章。因涉及其他媒體發表《洛杉磯時報》查無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權文章,原告西安翻譯學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譯職業學院曾提起訴訟,經報道“查無此文”和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根本不存在失實,侵權事實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在其《北京科技報》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的文章,該文章第一段寫到“近幾年來,我經常揭露學術界、新聞界的造假現象,被一些人稱為‘打假專家’。我本人覺得這個稱呼有點可笑,我無非是看到有那麼多虛假的東西在國內泛濫,又沒有人出來揭露,實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點工作,告訴大家真相是什麼”。該文章除報道另一名譽侵權案另外在文章第四段敘述“最近就有一個這樣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磯時報》上刊登了一則廣告,聲稱‘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將西安翻譯學院及其校長分別評為中國最受尊敬的大學和校長,然後拿回國變成《洛杉磯時報》的新聞報道。經我本人和一些媒體的調查,連教育部發言人也宣布所謂《洛杉磯時報》的報道乃是一則自費廣告,所謂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的,根本沒有這樣的一個組織,並把這稱之為‘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宣傳’”。文章發表後,原告西安翻譯學院發出律師函,要求北京科技報社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停止侵權,恢復名譽。針對該律師函北京科技報社於2005年8月24日在該報第四版《探索·聲音》欄刊登該報記者楊猛撰寫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該文章第一部分“一則言論引來西安翻譯學院律師函”敘述《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文中與原告相關的文字內容及律師函的內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處,本報言論並未失實” 從“方舟子”給本文記者傳來的當期《洛杉磯時報》上關於西安翻譯學院的圖文資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訴記者的言論,《洛杉磯時報》給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的發言,證明“西安翻譯學院在《洛杉磯時報》中國大學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該報發的一則自費廣告,“一見而知是一個付費廣告”等內容是有事實根據的。文章第三部分“ ‘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來龍去脈”主要敘述了2004 年10月4日《洛杉磯時報》刊登“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關於評比“中國最受尊敬的中國大學及校長”文章發表及由此引來的國內媒體的評論和相關機構的評論的和涉訟案的審判情況。 2005年9月9日,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起訴至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稱,2005年7與27日,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在其《北京科技報》封二發表署名為方舟子的《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的文章,該文中稱:“經我本人和一些媒體的調查,連教育部發言人也宣布所謂《洛杉磯時報》的報道是一則自費廣告”,所謂“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的”。該文中方舟子又把新聞發言人批評其它媒體的原話牽強附會的引用給兩原告,稱兩原告“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宣傳”。原告認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體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實的文章,捏造情節故意詆毀原告名譽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的名譽侵權。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報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別刊登了《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標題和文章,該文章再次對兩原告進行詆毀和誹謗,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關內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兩原告為消除影響,聘請律師發出律師函以及在各大媒體消除影響花費了大量的費用,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50萬元。 被告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辯稱,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在《北京科技報》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經過調查的,且教育部發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聞發布會上將“西安翻譯學院排行榜” 事件列在對“深而言之,就是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的舉例中說明,可見《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實依據的。北京科技報社對採編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真相》而進行的調查是適當的,對“中國最受尊敬大學及校長”排名事件的批評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並無“詆毀”、“侮辱”,而是正當的輿論監督,請求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的權利和責任。正當的輿論監督依法受法律保護。由於媒體發行量大,影響範圍廣,處於輿論的強勢地位,所以,媒體在刊載涉及對公民、法人人格、名譽的質疑批評性文章時應在掌握事實根據的基礎上進行,做到注意審慎,客觀真實,並不得有侮辱、誹謗性語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在其《北京科技報》上刊登方是民的《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的文章時未嚴格審查,該文使讀者相信這是原告或利害關係人的“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宣傳。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在《北京科技報》刊登本報記者撰寫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繼續論證上述觀點,並稱“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然而被告至今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洛杉磯時報》的文章是自費廣告,而“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並不存在之說與客觀事實不符,該機構存在的事實有兩個被告的答辯和舉證內容所印證,且已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對其“西安翻譯學院的造假風波”更是缺乏事實根據,沒有證據支持。綜上,該兩篇文章所涉及與原告相關的內容其主要事實缺乏依據,其報道失實;該報道在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眾對原告的評價,侵害了原告名譽;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撰文,其報道事實,主觀上過錯;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對方是民所撰審核不嚴即刊載,且其在缺乏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繼續在該報發表本報記者所撰文章,發表亦有過錯,故兩原告所訴侵權事實成立,原告請求兩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的侵權事實不成立一節因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因兩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西安翻譯學院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原告西安翻譯學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為消除影響所支付的費用,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對超出合理費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數額過高,超出部分訴訟費用應自行承擔,原告丁祖詒在社會上有較好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因兩被告的侵權文章降低了社會對原告丁祖詒的評價,造成了不良影響,原告丁祖詒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持。為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經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判決如下:一、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報》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譯學院及原告丁祖詒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內容需經本院審查。逾期由本院在相關媒體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二、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和被告方是民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西安翻譯學院經濟損失十五萬元。三、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和被告方是民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丁祖詒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四、駁回原告其餘之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7160元,其他訴訟費6000元,合計131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9000元,兩被告承擔4160元,兩被告連同上列款項一併給付原告。 宣判後,西安翻譯學院、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西安翻譯學院認為。1、北京科技報社和方是民的侵權行為是故意的。北京科技報社在其提交給原審法院的答辯狀中稱,其所撰寫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況”“因為我們不願意為原告這樣的單位和個人做廣告”。因此,北京科技報社作為一個獨立媒體既然在標題中號稱是“調查”就是客觀、公正的對當事人各方面進行調查,其所言一面之詞,拒絕讓另一方當事人陳訴的行為是故意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行為。2、方是民至今仍在混淆是非,將教育部發言人的講話斷章取義,強加給西安翻譯學院,引誘他人憎恨西安翻譯學院。方是民在侵權文章中指責西安翻譯學院“喪失良知”“道德淪喪”,並稱這是教育部發言人的指責。經查,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在2004年第32次新聞發布會上並沒有方是民所說的原話,是其自行編造。教育部發言人在原話中明確指出:“我們媒體從業人員,要講良心,講責任……深而言之就是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這段內容主要是指媒體從業人員,何談指向西安翻譯學院。由此可見,方是民是故意張冠李戴,斷章取義,引誘社會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群、團體在媒體和網絡上繼續攻擊、詆毀西安翻譯學院。3、判決數額明顯偏低,不足以撫慰其名譽損失。其為消除影響,挽回損失,為此實際支付費用已超過50萬元,這些費用的支出均和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有直接關係。請求:1、維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05)長民初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2、依法改判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05)長民初字198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並判令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認為,1、原審判決書查明事實部分故意遺漏教育部新聞發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聞發布會上發表官方言論的事實。2、給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頒發“榮譽證書”、授予其“榮譽”的“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確實是不存在的,確實是子虛烏有的。授予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榮譽”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提供證據證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時間。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授予其“榮譽”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確實是存在的。根據加州政府的登記記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一家由一位華人成立於2004年5月26日的個人公司,並且根據新華社《國際先驅報》記者的實地調查,在其註冊地址找不到這家公司,因此記者認為“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子虛烏有。因此,教育部等單位或個人所說的“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的言論,是嚴謹和完全正確的。3、美國《洛杉磯時報》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國際調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國大學和這些大學的校長》是一則付費廣告。其提供了《洛杉磯時報》的回信、教育部發言人的澄清和新華社《國際先驅報》記者的調查都證明該文是自費廣告。因此“付費廣告”之說法已由權威機構、權威媒體的澄清、調查所證實,是有充分證據的。4、涉案《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一文涉及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的內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論。文中並沒有指出是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在《洛杉磯時報》上刊登了一則廣告”,且“子虛烏有”、“自費廣告”、“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認定或評價,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論。5、教育部新聞發言人將“西安翻譯學院”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論點的事例中,因此,方是民將有關“西安翻譯學院被平為中國大學排行榜第10名”的宣傳稱之為“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宣傳”,並無不當。6、原審中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沒有證據證明“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給其頒發了“獲獎證書”。西安翻譯學院網站《丁院長殊榮知多少?》一文中“國際性殊榮”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國加州高等教育聯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國民辦大學校長”。而在2006 年6月西安翻譯學院網站公布的有關“證書”顯示:“最受尊敬的中國民辦大學校長”“獲獎證書”的簽發時間是2004年5月31日。網絡查詢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務卿出具的文件均顯示:“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於2004年5月26日。所以方是民所述的“只用了5天時間,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就完成了‘對美國高等院校調查’和‘對中國民辦大學進行研究’,順便為西安翻譯學院的丁祖詒校長頒發了一張證書”的言論有充分的事實依據。7、方是民對我報記者撰寫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擔法律責任。8、原審法院認定其給西安翻譯學院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侵權文章降低了社會對丁祖詒的評價沒有事實依據。9、其在“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 來龍去脈標題中對“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十個字均用引號標註,以示我報只是報道,並未認定其造假,原審法院無視上下文,把這一標題等同於其指控西安翻譯學院造假,是明顯的斷章取義,違背基本常識。10、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西安翻譯學院為消除影響所支付的費用沒有事實依據。11、涉案文章致力於向公眾傳達真相,有力地抨擊了境外商業機構以斂財為目的的評比、評獎活動,有力地遏止了境內機構、媒體不負責任的虛假宣傳或錯誤報道行為,造成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原審判決認定的“不良影響”是錯誤的。12、原審判決認定方是民與其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13、原審判決沒有正確使用法律。綜上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極大地傷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1、撤銷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05)長民初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2、駁回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的全部訴訟請求;3、訴訟費由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承擔。 上訴人方是民的上訴理由同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上訴理由的第1、2、3、4、5、6、7、8、9、10、11、12。其上訴請求同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 北京科技報社辯稱,1、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調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學”消息的出籠,需要追查頒發該“榮譽”的“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及首發消息/廣告的媒體,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譯學院“了解情況”,除非西安翻譯學院為組織者參與了“美國50州高等教育聯盟”舉辦的評比活動。2、教育部新聞發言人在發言中批評了“誘導甚至誤導人民群眾,對教育的需求,對教育的選擇”的行為,將之斥之為,“深而言之,就是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而有關西安翻譯學院被評為中國大學排行榜第10名的虛假宣傳,顯然構成“誘導甚至誤導人民群眾對教育的需求,對教育的選擇”。對“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的告誡、譴責是針對所有“誘導甚至誤導人民群眾,對教育的需求,對教育的選擇”的“從事教育工作的同志們”和“媒體從業人員的”,而“西安翻譯學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負面事例之一。3、我報社是據實報道,不存在任何“詆毀西安翻譯學院”的行為;若有對西安翻譯學院的負面評價,則是因為它參與不正當宣傳或虛假宣傳活動而咎由自取;我報社也不認可西安翻譯學院所述的“實際付出的費用早已超過50萬元人民幣”。 方是民辯稱,1、其不是《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沒有義務對西安翻譯學院進行什麼調查,其寫作《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一文是出於公益目的,西安翻譯學院指控其“行為是故意”的,沒有事實依據。答辯意見第2、3項,同北京科技報社。 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辯稱:1、關於教育部新聞發言人言論。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在引用發言人言論時採取掐頭去尾,斷章取義的手法,刪除了該段文字的主語部分,也就是被職責的對象,即“我們媒體從業人員......”這一前提部分,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幌子戴到西安翻譯學院的頭上。顯而易見新聞發言人這段言論所指向的是媒體從業人員及其對教育的誤導活動,其對象和行為是十分清楚的,即使在事例中提到了洛杉磯時報的排名文章,也不能說明是誤導公眾,其敘述侵害了其名譽權。方是民在一審答辯中都承認“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成立於2004年5月26日,可見新聞發言人所稱“子虛烏有”顯然與事實不符。新聞發言人所稱評選報道是“自費廣告”同樣沒有任何依據。2、關於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否存在。事實上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務卿辦公室證明,該聯盟成立於1990年3月21日,註冊地在加利福尼亞城。且方是民在一審答辯中也稱“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成立於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宣稱的時間”。北京科技報《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也都承認其存在,只是稱“這個所謂的‘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實際是一個華人註冊的公司”,現其又出爾反爾,稱該聯盟不存在,自相矛盾。3、關於是否自費廣告的問題。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上訴稱,洛杉磯時報的文章是一則付費廣告,但並無證據證明這是廣告,更不能證明誰是廣告主,誰是付費人,純屬其主觀臆斷。新聞發言人的言論並未經發表文章的洛杉磯時報證實,並不能反映客觀事實,因此,付費廣告之說毫無證據證明,不能成立。4、北京科技報《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的表述,構成對其名譽權的損害;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狡辯加了引號,表明存在疑問,並未肯定。這一說明是不客觀的,加引號表明是特定事件,文章使用這十個字,必然會給讀者形成其造假的直接效果。5、關於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的連帶責任問題。本案中方是民撰寫的失實文章登在北京科技報上,北京科技報自撰的文章反過來又引用轉載方是民文中的失實段落,二者就同一侵權事實相互依託,彼此關聯,共同侵害其名譽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並無不當。6、關於原審程序和適用法律問題。原審判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及定性準確無誤。7、關於本案損害後果及賠償金額問題。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的文章中關於“子虛烏有”、“付費廣告”、“造假風波”的失實描述以及“喪失良知”、 “道德淪喪”的惡意詆毀,使相關讀者直接感受到其是在弄虛作假、欺世盜名,誤導群眾對教育的選擇和需求,客觀上使社會公眾降低對其的社會評價,損害了答辯人名譽,敗壞了其形象,其損害後果是嚴重的,並且用以挽回影響的費用投入也是巨大的,原審判決數額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支出,請求判令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經審理查明,教育部發言人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2次新聞發布會上發言的相關內容如下:最近媒體十分關注涉及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問題,在這裡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個道理,先給大家說一下。我們認為教育政策、教育方針涉及千家萬戶,設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們真誠的希望從事教育工作的同志們,要從代表最廣大群眾利益出發,講良心、講責任、講奉獻,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我們媒體從業人員,更要講良心、講責任,因為我們媒體的聲音範圍之大、之廣,不是一個點,是一個面,誘導甚至誤導人民群眾,對教育的需求,對教育的選擇,淺而言之,是對光大人民群眾不負責任的表現。深而言之,就是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如果我上面說的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舉出幾件事,可以證明我的論點。 第一:內容(略)。 第二:關於西安翻譯學院被評為中國大學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體報道一筆助學貸款蓋了70個章,這兩個問題。有媒體最近報道,中國西安翻譯學院在美國《洛杉磯時報》舉行的中國大學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據了解,《洛杉磯時報》的報道,是刊登的一則自費廣告。所謂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根本沒有這樣一個組織。該報對中方有關人士表示,廣告只是一則付費廣告,絕非新聞報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磯時報》進行歪曲宣傳,該報將採取法律行動追究責任,這是我們就上述情況向各位作一介紹,以示澄清。 原審判決認定其他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的權利和責任,公正的輿論監督受法律保護。同時,由於新聞媒體信息傳播量大,影響範圍廣,處於輿論的強勢地位,因此新聞媒體在刊載涉及對公民、法人人格、名譽的文章時,應在掌握事實根據的基礎上進行報道,並做到注意審慎,客觀真實,並不得有侮辱、誹謗性語言。 本案涉訴的第一篇文章是上訴人方是民撰寫的在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所屬的《北京科技報》上刊載的《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一文;第二篇文章是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記者撰寫並在《北京科技報》上刊載的《調查中國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對上述兩篇文章雙方爭議的焦點分別是:1、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否自費廣告;2、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否存在;3、“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是否針對西安翻譯學院;4、“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的表述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關於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否自費廣告問題。上訴人方是民在第一篇文章中稱,經其本人和一些媒體的調查,連教育部發言人也宣布所謂“《洛杉磯時報》的報道”乃是一則自費廣告。上訴人北京科技報在第二篇文章中稱,方舟子經向《洛杉磯時報》工作人員核實和其對《洛杉磯時報》上的圖文資料的分析判斷認定《洛杉磯時報》的“報道”是一則自費廣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最高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應對其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兩上訴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美國《洛杉磯時報》上的文章是自費廣告,故其該報道內容失實。 關於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否存在問題。兩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在其撰寫刊載的兩篇文章中均稱,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的,根本不存在這樣一個組織,卻又分別在一、二審庭審及所提交的證據中承認和證明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是2004年5月26日註冊成立的公司,與其所稱子虛烏有,根本沒有這樣一個組織相矛盾,且與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05)長民初字第432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的“其報道查無此文和美國五十州高等教育聯盟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其內容失實”相悖,故兩上訴人稱美國五十州教育聯盟子虛烏有,根本不存在這樣一個組織是不成立的。 關於“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是否針對西安翻譯學院。從教育部發言人的講話內容上看,“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行為”所指向的群體是從事教育工作的同志們和媒體從業人員,並未明確指出西安翻譯學院排行榜事件就是“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宣傳”。 關於“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的表述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問題。雖然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稱其對“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這十個字加了引號標註,以示其只是報道,並未認定其造假,但這樣的表述容易使讀者形成對西安翻譯學院造假的認知和誤導,故其該表述不當構成了侵害西安翻譯學院名譽權。 基於上述事實的分析認定,兩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在涉訴兩篇文章中所報道的主要相關內容缺乏事實根據,未做到客觀真實,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被上訴人丁祖詒的人格,降低了公眾對其的評價,侵害了其名譽權。上訴人方是民在缺乏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撰文,主要內容失實,具有一定過錯;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對上訴人方是民所撰寫的文章審查不嚴即刊載,且繼續在該報上發表本報記者所撰寫文章亦存在相應過錯;兩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共同侵害了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的名譽權。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負連帶責任賠償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經濟損失150000元及賠償被上訴人丁祖詒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理有據,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上訴認為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的侵權行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其認為原審判決數額明顯偏低,不足以撫慰其名譽損失,原審判決認定賠償數額並無不當,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上訴認為原審判決故意遺漏教育部發言人官方言論,因為雙方爭執的焦點是涉訴兩篇文章的內容,原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未對此表述不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其上訴認為“子虛烏有”、“自費廣告”、“喪失良知”、“道德淪喪”及“西安翻譯學院造假風波”均有事實依據,並未侵害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的名譽權,與本院認定的事實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人認為方是民對其報社記者撰寫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成立;其上訴認為其未造成西安翻譯學院不良的社會影響,亦未降低社會對丁祖詒的評價,與事實不符,如前所述,涉訴兩篇文章主要內容失實,構成侵害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的名譽權,給西安翻譯學院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降低了社會對丁祖詒的評價。綜上其上訴主要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方是民的主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依法亦不予支持。據此,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案件受理費7160元(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上訴人方是民均已預交7160元),由上訴人西安翻譯學院、上訴人北京科技報社、上訴人方是民各承擔2386.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運平 代理審判員 鄒守鳴 代理審判員 趙達西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婭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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