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木鄙視張丹紅 |
| 送交者: 謝盛友 2008月09月06日00:15:1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從張丹紅談謝盛友 由 職老 於 2008-09-04 18:3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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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木鄙視張丹紅
作者: 謝盛友 《從張丹紅寫起》一文發表後,今天用Google 去Google了一下,有讀者朋友明顯誤解該文的中心思想,現摘錄一篇如下: 從張丹紅談謝盛友 送交者: 職老 2008年09月04日18:34:54 於 [五 味 齋] 最近看了謝有關張的文章,感觸良多。謝與張的不同在於,看到了所謂權力和權利之間的鬥爭,因此,腦子屬於還比較清晰的。但謝忽略了一點:在自由的西方,權力本身就是自由的,什麼意思內,就是說:允許你競爭這個權力。 比如你在德國之聲工作,其資金來自德國國會,他的導向必然是德國政府的導向,因此不可能允許你發表任何過於“偏激”的言論,比如謝所說的納粹,張所說的中國。這不是什麼新聞自由的問題,而是導向的問題。什麼意思內?就是說:德國政府導向的新聞要避免社會衝突。這才是最大的自由。 那麼,張應該怎麼做呢?她應該為自己的理想去說服國會,或者,自己乾脆跳出來辦個:中國之聲。也就是說:你有權利去爭取你自己的權力,但你沒有權利去不順服別人的權力。YOU HAVE THE ELIGIBILITY TO GET THE POWER FOR YOURSELF BUT HAVE NO RIGHT TO OBJECT THE POWER OF THE RIGHT。也就是說,你如果是德國之聲的工作人員,你就要服從你的老闆的意思。如果你認為老闆錯了,抗議無效,你最好選擇不出聲的離開。 這個問題不是什麼新聞自由的問題,更不是什麼權利與權力的問題,而是一個生活在自由西方世界人民應具備素質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你辦了一個中國之聲,你能容納一個藏獨的頻道麼?如果你不能,你就應該理解德國之聲。 做人,首先要講究公平,然後才是對錯。 (引文 完) 袁木鄙視張丹紅 老袁,對不起,為了說明權利和權力,我不得不再次抬你出來,抱歉了。 袁木(1928年1月-),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部長、原任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會長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會長,曾任李鵬辦公室主任。記者出身,據說是因為發表了一篇關於十三陵水庫的宣傳性文章而開始其順暢的仕途。 簡歷: 1945年畢業於南京市中華中學,1946年—1948年在復旦大學讀書期間參加學生運動,任復旦大學系科聯合會主席。畢業後,先後任報社編輯、記者、新華社對外部國內部副組長、中央組織宣傳組聯絡員、 中組部調研室負責人、國務院秘書長助理、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副秘書長、國務院發言人、國務院研究室主任、第八屆全國政協常委。 他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對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政治、經濟、文化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發表多篇論文和多部專著,共約300多萬字。1999年出版《袁木文集》(8卷)。 六四事件前後: 袁木廣為世人所知,是在六四事件之前多次代表政府和學生對話。六四之後,6月6日下午他在電視台記者新聞發布會上回答問題。 袁木在6月6日發布六四事件一些不完全的暫時統計數字 :“死亡情況,軍隊和地方加在一起的初步統計數字是近三百人,其中包括部隊的戰士,包括罪有應得的歹徒,也包括誤傷的群眾,當中包括23名是北京各個大學的學生。”而天安門清理過程中“沒有死一個人,沒有軋傷一個人。” 袁木的生死: 袁木最後一次公開露面,據《新華網》報道,是2004年11月28日,作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會長的袁木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主持《今日中國論壇》大會。在此之後,互聯網上不只一次傳出袁木離世的消息。雖然這些消息都沒有根據,但官方從來沒有對他的死訊加以回應或否定,所以經常都引起大眾的猜測。但其實,袁木一直都在世,只是比較低調。在2007年1月份中國官方發行的一套宣傳“八榮八恥”的電影故事集的光盤上,總顧問和顧問欄都是由中央宣傳部領導和解放軍領導擔任,其中顧問欄前排就有袁木的名字。 張丹紅這回哭了,可是袁木笑了。 《孟子梁惠王上》記載了五十步笑百步的比喻:“孟子對曰:‘王好戰,請以戰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後止,或五十步而後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則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梁惠王認為,在戰場上“棄甲曳兵而走”五十步的士兵,沒有權利嘲笑走一百步的士兵,因為都是逃兵。從戰士變成逃兵,這是質的變化;五十步和百步之間,只是量的差別。但是,畢竟還有五十步的差別在那裡,所以五十步笑百步還情有可原。如果是一百步笑五十步,那就有點荒唐了。 袁木:小張,我拿此權力錢擁護此權力,五十步,情有可原,說得過去;你拿彼權力錢擁護此權力,你一百步,情不可原,說得不過去。所以,我鄙視你! 寫於2008年9月5日, 德國班貝克 附錄: http://column.creaders.net/columnViewer.php?id=285393&actid=279751 從張丹紅寫起 作者:謝盛友 在德國讀新聞傳播學畢業的人,或多或少都是“沉默螺旋”的後代(我們的教授的教授 ---伊麗莎白•諾艾爾-諾依曼 Elisabeth Noelle-Neumann提出沉默螺旋理論The Spiral of Silence)。 這些後代中也有部分華人,他們或回去任職於兩岸三地的主流媒體,或留在歐洲任職於歐洲的主流媒體。到了這把年齡,不是什麼主任,什麼長,就是加了個形容詞“資深”,比如什麼資深記者、資深評論員、資深主播。 “沉默螺旋”的後代個個都不沉默。 “沉默螺旋”後代的我成了獨立媒體人。我仍然很自豪,我辦報沒拿過紅藍綠任何分毫,也沒有接納過德國政府或任何基金會的一分錢。人言“辦報是慢性自殺”,我仍然堅持我的夢想,如今在歐洲獨立實踐,終歸有一天“鳳凰涅盤,浴火重生”,將來終歸有一天我會在中國大陸獨立出版發行一份獨立的報紙。 任職於德國之聲的張丹紅女士近日紅遍全球的華文媒體。 根據德國之聲官方有關張丹紅討論的通告: 過去幾天裡,互聯網上以及諸多中文媒體中,就本台工作人員張丹紅展開討論。有誤報稱,張已被解職。事實是:張女士作為德國之聲中文廣播部的編輯還在繼續工作。 德國之聲的工作人員作為他們廣播對象地區問題的專家,在德國乃至國際媒體中,是屢被問津的訪談客人。張女士過去以其篇幅眾多的報道,在德國之聲內外,證明了自己的專業能力。 在她接受的為數不少的媒體訪談中,有一次她的一些表述和德國之聲所秉承的主導理念不相符合。德國之聲主導理念中,也包含為民主,自由和人權伸張的內容。 就這一事件,德國之聲有義務調查外界提出來的種種相關指責。在如上調查結束前,慣常的一個做法是暫停針對公眾的活動,其中也包括在話筒前的工作。這就是本台目前對張丹紅一事的處理方式。 (引文 完) 這樣的事情不僅僅針對華人“沉默螺旋”的後代,德國人“沉默螺旋”後代也有同樣的遭遇。根據報載,德國體育信息通訊社記者迪特·黑尼希(Dieter Hennig)2008年8月初因長期以來“明顯親華”而被解職,此事一度引發德國媒體的普遍關注。 如果我們還有記憶,德國著名電視(NDR)主持赫爾曼(Eva Herman)2007年9月在一次電視節目中說,納粹對家庭的態度是積極的,而後赫爾曼立刻被解僱,她作為新聞記者可能觸犯瀆職罪,而被迫接受刑法調查。調查歸調查,但是,她的事件在德國引起很大的爭議。赫爾曼說,雖然納粹有許多不好的方面,比如希特勒,但是納粹也產生了許多積極的東西,比如對母親的尊敬。她的評論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納粹對生育眾多子女的母親給與獎勵,認為他們對雅利安民族壯大做出了貢獻。 發生這樣的事情,畢竟是遺憾的事情,至少不是媒體界什麼光彩的事情。 張丹紅任職的德國之聲,其預算來自德國國會,顯然,德國之聲的價值取向必須與德國政府一致。張丹紅在簽約時應該是確認的。德國之聲暫停張丹紅“針對公眾的活動,其中也包括在話筒前的工作”。這就是德國之聲對張丹紅一事的警告(Abmahnung)。根據德國的法律,若警告無效才緊跟着解僱。德國雇主雇員的勞工合同,其主要內容必須符合德國《民事法典》§§ 305 ff. BGB的規定。 我仍然堅持:新聞記者要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西方社會成功走向現代化,有一個很重要秘訣,用權利 (right) 去限制和制約權力 (power) 。 所謂權利,就是權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動空間。權利和權力是一對既相關聯又相對立的概念。簡單說來,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後者則指公共機構可以強制他人為某種行為的力量。一句話,權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權力則主要是強制力。 也可以這麼說,權利是被管理者應有的,權力是管理者擁有的。若政治化解釋,權利是人民應有的,權力是政府擁有的。 新聞記者必須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人類社會權利與權力的鬥爭永不停止。別說老百姓要與權力鬥爭,爭取自己的權利,新聞記者也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才有德行。 寫於 2008 年 9 月 2 日 ,德國班貝克 (謝盛友: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http://column.creaders.net/columnViewer.php?id=283273&actid=278389 謝盛友:新聞記者的德行 ● 謝盛友 什麼叫做新聞,新聞學裡有個鐵律: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也就是說,正常的人與事不是新聞,不正常的人與事是新聞。記者就是新聞的記錄者。 ( http://www.tecn.cn ) 我們中國人的祖先非常聰明,發明了這個“德”字,所謂“德”,就是“兩個人一直一條心”。 做新聞記者應該跟誰一條心,應該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西方社會成功走向現代化,有一個很重要秘訣,用權利(right)去限制和制約權力(power)。 所謂權利,就是權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動空間。權利和權力是一對既相關聯又相對立的概念。簡單說來,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後者則指公共機構可以強制他人為某種行為的力量。一句話,權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權力則主要是強制力。 ( http://www.tecn.cn ) 也可以這麼說,權利是被管理者應有的,權力是管理者擁有的。若政治化解釋,權利是人民應有的,權力是政府擁有的。 ( http://www.tecn.cn ) 想起中外名言:阿克頓說“絕對的權力滋生絕對的腐敗”。韋伯說“權力之中盤踞着魔鬼的力量,從事政治的人,因此是在撩撥魔鬼的力量”。蔣經國說“權柄,很容易用它,很難不用它”。 ( http://www.tecn.cn ) 如何制約權力,無非就是權力必須法律化:一方面,任何權力都必須是由法律所授予的;另一方面,任何權力的使用必須遵循由法律所規定的規範的適用程序。 ( http://www.tecn.cn ) 學傳播學 畢業的人一般從事記者、文宣、或廣告工作。我大學碩士班的那些同學除了我開快餐店賣炒麵 以外,其他同學都在賣“新聞”。 ( http://www.tecn.cn ) 安娜在德國明鏡周刊任記者,十年前因為亞洲金融風暴,被派到北京工作一段時間,返德後專程從漢堡趕來班貝克小鎮看我,她說惦記我的炒麵,還有青島啤酒。 ( http://www.tecn.cn ) 飯飽酒足,安娜在我面前感嘆,在北京跑新聞真難!她更加同情中國的同行,中國記者在中國跑新聞,就難上加難! ( http://www.tecn.cn ) 我問何故?她說:“在中國權力太強,權利太弱。干我們這一行,當新聞記者必須與權利一條心,不然,我們的社會要新聞記者幹嗎?!” ( http://www.tecn.cn ) 十年前我才懂得,新聞記者要有德行,就必須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安娜有水平,怪不得她能在國際著名刊物之一的明鏡周刊任職。安娜高,我低,難怪我只能賣炒麵,而她可以賣新聞。 ( http://www.tecn.cn ) 安娜走後第二個星期,也是同學好友托馬斯來看我。托馬斯在紐倫堡工商局任新聞發言人,他向我抱怨:“做了幾年新聞發言人,這活干不下去,干時間長了,人就變傻瓜。天天要美化權力,違心,所以無法幹下去。” ( http://www.tecn.cn ) 第二年托馬斯回來讀博士,現在大學教書,希望他不要誤人子弟。 托馬斯教育了我,原來搞文宣的就是要跟權力一條心。想想也是,權力養你,不美化權力,你就沒德性。 因為要買車,想起大學同學斯特芬妮,她在奔馳公司市場營銷部分任職,廣告業務總監。我告訴她,托馬斯回來讀博士,因為他不願意干那種有時甚至要編寫謊言的新聞發言人工作。 ( http://www.tecn.cn ) 斯特芬妮在我跟前倒覺得很得意:“啊,我用不着像托馬斯那麼痛苦,干我們廣告這一行保持中立就行,用不着跟權力一條心,但必須永遠跟奔馳產品一條心,美化奔馳產品,我心無內疚。” ( http://www.tecn.cn ) 我說:“你敢內疚,再內疚,你的飯碗就被砸爛。” 其實,人類社會權利與權力的鬥爭永不停止。別說老百姓要與權力鬥爭,爭取自己的權利,新聞記者也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才有德行。 ( http://www.tecn.cn ) 閱讀德國新聞史的人,一定知道“明鏡事件”。毫無疑問,奧古施泰因 ( Rudolf Augstein,1923 - 2002) 是戰後德國新聞記者第一人。 ( http://www.tecn.cn ) 1962年10月10日,明鏡周刊登載了一則封面故事,詳細分析了德國與北約組織的軍事實力,這篇文情並茂的專論,仔細地評估在德國境內完成的一個重大的模擬反擊華沙公約入侵的演習 (代號 Fallex 62 ),也報導了整個演習的過程,沙盤推演與反擊計劃,最後導出一個結論:北約及德國的軍事實力絕無法抵擋華沙集團的凌厲攻勢,且在美軍由西歐以外地區派遣第二波軍力到達前,整個西德就會淪陷。果然,文章登出後,全國震驚。當時的德國總理阿登納對這一泄密行為感到震怒不已。 ( http://www.tecn.cn ) 不少民眾投書認為,原來政府一貫宣稱德軍與北約軍力強大,只是政府的文宣而已。 當時德國國防部長施特勞斯(Strauss)十分惱火,請求聯邦檢察官以涉嫌泄密及通謀外國開戰罪嫌搜索明鏡周刊社,檢察官遂率員對位於漢堡的明鏡周刊社之辦公室及檔案室,共七樓,總計170個房間進行搜索,且扣押大批檔案、文件,甚至羈押雜誌社的發行人和幾位編輯,最後還對這些人提起公訴。 ( http://www.tecn.cn ) 當時的“明鏡周刊事件”振動整個德國,公眾社會感到極度震怒,因為當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突然襲擊的手段逮捕記者,勒令關閉明鏡的編輯部。漢堡民眾為此舉行了抗議集會,而當時正被警方拘留的奧古施泰因則為此頗感欣慰。他說:“這是我少有的幾個難以入眠的夜晚。示威者的口號,透過高牆,傳進我的牢房,他們的聲音特別大,我根本無法入睡。” ( http://www.tecn.cn ) 在公眾的抗議下,法院連正式審判程序都未進行,就以犯罪嫌疑不足,宣判被告無罪。明鏡周刊受到檢察官為期數周的翻箱倒櫃,弄得人仰馬翻,於是,獲得法院的無罪判決後,立即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確認這種搜捕行動的違憲性。這便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66年8月所公布的“明鏡周刊案”。 ( http://www.tecn.cn )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53條(53StPO)及383條(383ZPO)分別規定:報社、雜誌的編輯人員,可以如同律師、醫師及神職人員等,擁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拒絕作證權,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資訊來源的文件之權利。這兩條被認為是保障新聞來源秘密的“守護神條款”,使得本案檢察官搜查媒體的合法性更受到懷疑。由於本案涉及甚多複雜的法律制度問題,最後聯邦憲法法院以四比四未能達成違憲決議,但是聯邦憲法法院卻對於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作了幾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宣示。 ( http://www.tecn.cn ) 第一個原則便是:媒體沒有法律上的特權,並且負有維護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義務。刑事訴訟法雖未排除檢察官搜查媒體的權力,但鑑於媒體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國家有無“新聞自由”保障的指標,因此,任何搜索媒體的舉動,絕對要“謀定而後動”,也就是必須絕對尊重“比例原則”,不能夠有絲毫的權力濫用情形。 ( http://www.tecn.cn ) 第二個原則是:新聞媒體須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權利與義務。憲法法院特別聲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聞來源自由”。因為提供消息者會“信賴”報社不會泄露消息來源才敢提供資訊,所以,“編輯秘密”正是使媒體有機會提供社會大眾發現真象的機會。這種新聞來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個民主社會不會淪入專制、獨裁的最好方式。 ( http://www.tecn.cn ) 寫於2008年1月27日,德國班貝克 文章來源:天益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www.tecn.cn)。 (謝盛友: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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