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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五 味 齋 > 跟帖
哈哈又搞不清楚了。。
送交者: alexwt 2008月10月30日20:00:0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西岸:第8個是混蛋(3)西岸 於 2008-10-30 19:51:40
你同性戀者,要求的其實不是婚姻的“權利”,要求的,是改變婚姻的定義。

原因狠簡單:婚姻本身的定義,在眼下,是兩個“異性”之間的契約關係。

同性戀者,根本不滿足現下婚姻的必要條件。。。所以,何來“權利”一說??

如果你要求改變婚姻的法律定義,那麼,是不是要考慮,這個改變,會對整個社會
起到什麼樣子的作用?
0%(0)
  再接着問一句西同學: - alexwt 10/30/08 (109)
    這種推理不正確、不合適 - 穿牆屁 10/30/08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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