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 |
| 送交者: 鐵獅子 2008月10月31日16:09:2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我基本還是天天露面的嘛:) 由 鐵獅子 於 2008-10-28 20: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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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1):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245
《關於同性戀的幾點看法》----西西里檸檬 比較抽象,沒時間展開談,非常抱歉。 1)人格尊重與行為仲裁的區別。雨果筆下的冉•阿讓和莫泊桑筆下的羊脂球都是非 常善良的人,他(她)們的善良甚至超出我們尋常之輩,但這不等於他(她)們所 為(小偷和妓女)就應該得到認同或者認可。 2)由此衍生出第二點,就是人類社會充滿了各種矛盾的東西,這些東西構成了各種 不同個人和社會的很多悲劇,這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常態。對立面的東西無法調和, 顧此失彼,所以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 部分跟帖: 鐵獅子: 冉•阿讓不是小偷,他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拿了不屬於他的麵包。 克己復禮:嗯,後來他又拿走了神父的銀具。結果又被抓。幸好神父的寬恕終於喚 醒了他的良心。 鐵獅子:他本善良!僅因一塊充飢的麵包就被判3年苦役。這種這不公平的待遇使他憤怒並心靈扭曲,仇恨社會,因此一時迷失了方向。所以他一逃出來就搶了一個小孩的硬幣,然後就是偷走神父的銀器。但是神父給與他的不僅僅是寬恕,而是心靈的召喚,使他良心發現,最終沒有淪為一個小偷或強盜。所以我說他不是個小偷,他並不以此為生。第一次是為了生存,第二次是為了泄憤。兩次事件社會都應該負有責任。 慌兮兮:那怎樣才不算小偷呢?小偷都是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鐵獅子:有時候我們還需要思考他是如何淪為小偷的?我覺得這才是雨果想要說的。 Arendt:社會把冉阿讓逼成了小偷,也是社會把同性戀造成"不正常“ 西西里檸檬:正常人格,反常的性取向。 / Arendt:你覺得反常,是因為數量少,你見得少罷了 西西里檸檬 :其實常與非常,本身也包含量化的差異。 慌兮兮: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鐵獅子:這就是神父與沙威的區別與作用。這也正是我想提示檸檬的。 慌兮兮:社會秩序是要靠法律維持的。每個人犯法都有原因。 原帖(2):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306 《看到獅子講冉阿讓“拿”一塊麵包不算“偷”,我談談看法》----慌兮兮 以現在的眼光看這一塊麵包的事,確實沒啥了不起。不知道這是社會進步了還是沉淪了? 我們不信基督教的人肯定認為拿塊麵包不算回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但我想一個社會的法律是反映了一個社會的價值取向。一百多年前的法國法律一定受天主教的影響比現在大,所以“拿”人一塊麵包的事比較嚴重。我想基督教義對“偷”是忌諱的,是否如此,要請老八解釋了,我對聖經不熟。 我看過一個採訪河南農村天主教徒的專輯,那裡的天主教是清朝時傳教士帶去的,村民們也是幾代天主教徒了。採訪的幾個教徒很有意思,我覺得那些教徒很誠懇,很自律,連個人衛生也很好。雖然有些人是文盲,但是很懂“道理”,那裡的人很窮,生活很困難,但沒有“偷竊”現象。記者問你們村裡有小偷嗎(大意)?一個文盲村民回答說:上帝說不能偷。當我聽到那村民這麼說時覺得非常感動。 部分跟帖: 克己復禮: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宗教性。 慌兮兮:摩西十戒講不能偷東西,就是不能偷,不管東西 克己復禮:對,這是個絕對的是非觀念。 西西里檸檬:哎呀,打得亂七八糟的。你和獅子都沒錯,是我錯了。我沒記錯的話,冉阿讓是為了救孩子才偷的麵包,嚴格來講道義上不算偷,行為上算偷。我舉冉阿讓和羊脂球,本來就是想解釋人格和行為的區別,我們往往不能因為行為否定人格,也不能因為人格而肯定行為。 慌兮兮:不要瞎起鬨啊,我根本沒有和獅子打架,我只是談談對那一塊麵包的看法。還有殺人犯可以與小偷相提並論嗎?我認為是可以的,都是“犯法”。 觀星海兮:這裡涉及到‘法’和‘理’兩層意思。‘法’有較強的局限性,具有較多的時代性和宗教性,因而也有較大的可修改性。‘理’則具有較大的普適性和繼承性。從當時法的角度來講,不管是基督教還是天主教意義上的法,阿冉拿麵包當然是違法的。同時也應看到,再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普通人如果按教義行事,宗教主導的政體難道不應該給無以果腹的子民提供基本的活命所需嗎?正是因為沒有做到這一點,才有像阿冉一樣的窮人去偷賴以活命的麵包。從這裡來講,是社會首先違背了基本的‘天理’。英國在一段時間也實行非常嚴厲的法律,窮人拿了麵包或犯了其它小過,就會毫不留情地流放到澳洲,所以澳洲的先祖大多是所謂的囚徒。隨着社會物質的豐富,英國相應的法律條款也就廢止了。犯同樣事的人,最多也就教育一下了事,不會與偷盜犯法連在一起。所以‘法’與‘理’同才是社會安定的基礎。 原帖(3):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401 《回慌兮兮》 其實當時我對檸檬就是想點到為止,沒想往深了說,一說話題就大了。 我首先想指明的是在《悲慘世界裡》雨果筆下“冉•阿讓不是小偷”。 什麼是小偷?我以為是個一貫的習性。或以此為生或為樂的。 不可否認冉•阿讓確實“偷”了個不屬於他的麵包。但是我以為他只是“偷”了東西,但是還沒有淪為一個“小偷”。就像我們小時候的朋友同學中某人可能也偷過一次兩次小東西,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終生視他們為小偷,那只是他們的一時行為(當然各有原因)。這就是檸檬現在圓回來的“我們往往不能因為行為否定人格”。就是說“小偷”和“偷”是不同的概念----小偷一定會偷,而偷的不一定都是小偷。 檸檬當時是說“小偷和妓女”,所以我認為他的提法不對,他將冉•阿讓終身視為小偷了。 冉•阿讓的這個“竊不算偷”我以為與孔已己那個“竊書不能算偷”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 ------------------------ 我的本意是說,對於同性戀的合法婚姻問題社會應該給與寬容,沒有必要歧視和排擠。他們的性取向並不妨礙也並不傷害他人生活。我們沒有理由排斥他們於社會常態法律婚姻之外。多給些神父般的關愛,好過沙威式的機械刻板。在雨果筆下(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沙威最後自我崩潰而自殺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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