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 |
| 送交者: 铁狮子 2008月10月31日16:09:22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 回 答: 我基本还是天天露面的嘛:) 由 铁狮子 于 2008-10-28 20: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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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1):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245
《关于同性恋的几点看法》----西西里柠檬 比较抽象,没时间展开谈,非常抱歉。 1)人格尊重与行为仲裁的区别。雨果笔下的冉•阿让和莫泊桑笔下的羊脂球都是非 常善良的人,他(她)们的善良甚至超出我们寻常之辈,但这不等于他(她)们所 为(小偷和妓女)就应该得到认同或者认可。 2)由此衍生出第二点,就是人类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的东西,这些东西构成了各种 不同个人和社会的很多悲剧,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对立面的东西无法调和, 顾此失彼,所以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 部分跟帖: 铁狮子: 冉•阿让不是小偷,他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拿了不属于他的面包。 克己复礼:嗯,后来他又拿走了神父的银具。结果又被抓。幸好神父的宽恕终于唤 醒了他的良心。 铁狮子:他本善良!仅因一块充饥的面包就被判3年苦役。这种这不公平的待遇使他愤怒并心灵扭曲,仇恨社会,因此一时迷失了方向。所以他一逃出来就抢了一个小孩的硬币,然后就是偷走神父的银器。但是神父给与他的不仅仅是宽恕,而是心灵的召唤,使他良心发现,最终没有沦为一个小偷或强盗。所以我说他不是个小偷,他并不以此为生。第一次是为了生存,第二次是为了泄愤。两次事件社会都应该负有责任。 慌兮兮:那怎样才不算小偷呢?小偷都是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铁狮子:有时候我们还需要思考他是如何沦为小偷的?我觉得这才是雨果想要说的。 Arendt:社会把冉阿让逼成了小偷,也是社会把同性恋造成"不正常“ 西西里柠檬:正常人格,反常的性取向。 / Arendt:你觉得反常,是因为数量少,你见得少罢了 西西里柠檬 :其实常与非常,本身也包含量化的差异。 慌兮兮: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铁狮子:这就是神父与沙威的区别与作用。这也正是我想提示柠檬的。 慌兮兮:社会秩序是要靠法律维持的。每个人犯法都有原因。 原帖(2):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306 《看到狮子讲冉阿让“拿”一块面包不算“偷”,我谈谈看法》----慌兮兮 以现在的眼光看这一块面包的事,确实没啥了不起。不知道这是社会进步了还是沉沦了? 我们不信基督教的人肯定认为拿块面包不算回事,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但我想一个社会的法律是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一百多年前的法国法律一定受天主教的影响比现在大,所以“拿”人一块面包的事比较严重。我想基督教义对“偷”是忌讳的,是否如此,要请老八解释了,我对圣经不熟。 我看过一个采访河南农村天主教徒的专辑,那里的天主教是清朝时传教士带去的,村民们也是几代天主教徒了。采访的几个教徒很有意思,我觉得那些教徒很诚恳,很自律,连个人卫生也很好。虽然有些人是文盲,但是很懂“道理”,那里的人很穷,生活很困难,但没有“偷窃”现象。记者问你们村里有小偷吗(大意)?一个文盲村民回答说:上帝说不能偷。当我听到那村民这么说时觉得非常感动。 部分跟帖: 克己复礼: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宗教性。 慌兮兮:摩西十戒讲不能偷东西,就是不能偷,不管东西 克己复礼:对,这是个绝对的是非观念。 西西里柠檬:哎呀,打得乱七八糟的。你和狮子都没错,是我错了。我没记错的话,冉阿让是为了救孩子才偷的面包,严格来讲道义上不算偷,行为上算偷。我举冉阿让和羊脂球,本来就是想解释人格和行为的区别,我们往往不能因为行为否定人格,也不能因为人格而肯定行为。 慌兮兮:不要瞎起哄啊,我根本没有和狮子打架,我只是谈谈对那一块面包的看法。还有杀人犯可以与小偷相提并论吗?我认为是可以的,都是“犯法”。 观星海兮:这里涉及到‘法’和‘理’两层意思。‘法’有较强的局限性,具有较多的时代性和宗教性,因而也有较大的可修改性。‘理’则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和继承性。从当时法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基督教还是天主教意义上的法,阿冉拿面包当然是违法的。同时也应看到,再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普通人如果按教义行事,宗教主导的政体难道不应该给无以果腹的子民提供基本的活命所需吗?正是因为没有做到这一点,才有像阿冉一样的穷人去偷赖以活命的面包。从这里来讲,是社会首先违背了基本的‘天理’。英国在一段时间也实行非常严厉的法律,穷人拿了面包或犯了其它小过,就会毫不留情地流放到澳洲,所以澳洲的先祖大多是所谓的囚徒。随着社会物质的丰富,英国相应的法律条款也就废止了。犯同样事的人,最多也就教育一下了事,不会与偷盗犯法连在一起。所以‘法’与‘理’同才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原帖(3):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401 《回慌兮兮》 其实当时我对柠檬就是想点到为止,没想往深了说,一说话题就大了。 我首先想指明的是在《悲惨世界里》雨果笔下“冉•阿让不是小偷”。 什么是小偷?我以为是个一贯的习性。或以此为生或为乐的。 不可否认冉•阿让确实“偷”了个不属于他的面包。但是我以为他只是“偷”了东西,但是还没有沦为一个“小偷”。就像我们小时候的朋友同学中某人可能也偷过一次两次小东西,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终生视他们为小偷,那只是他们的一时行为(当然各有原因)。这就是柠檬现在圆回来的“我们往往不能因为行为否定人格”。就是说“小偷”和“偷”是不同的概念----小偷一定会偷,而偷的不一定都是小偷。 柠檬当时是说“小偷和妓女”,所以我认为他的提法不对,他将冉•阿让终身视为小偷了。 冉•阿让的这个“窃不算偷”我以为与孔已己那个“窃书不能算偷”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 我的本意是说,对于同性恋的合法婚姻问题社会应该给与宽容,没有必要歧视和排挤。他们的性取向并不妨碍也并不伤害他人生活。我们没有理由排斥他们于社会常态法律婚姻之外。多给些神父般的关爱,好过沙威式的机械刻板。在雨果笔下(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沙威最后自我崩溃而自杀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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