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看到你的文章,但可以对你的论点反驳一些, "举出精神病人权益受约束和性成熟的少年人不能结婚这两个反例"。
这两个例子完全不适合关于同性恋婚姻的议题,所以不能用来比较。 精神病人没有自我约束能力,社会也不认为其可以享受正常人的全部权利,比如被选举权。 同理少年人根据法律也不享有全部的公民权利,比如选举权。 这两类人的特点是缺乏对自己行为付完全责任的能力,这也是法律上有定义的。
但同性恋不存在这类缺陷,在行为负责问题上与非同性恋人群没有任何区别,法律上也没有任何定义说同性恋因为其生理特点要受类似精神病人或少年人的限制,所以同性恋享有非同性恋人群的一样的宪法权利。
如果承认这个是事实,那人为将其分类成另一类公民,比如不能结婚或结婚但不能用MARRIAGE这个其他公民享有的关于婚姻的词汇的权利,就是歧视,这就是为什么保守派在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折腾了多次都被打回的原因,否则就是宪法危机(修宪是保守派的唯一出路)。
所以表面上看是个社会观念问题(这是保守派故意MISLEADING的),但实质上是宪法解释问题,涉及到人权问题。
是否是自私的问题,是社会道德问题,是人们如何看待世界的问题,但不是法律问题。维护同性恋婚姻权利的问题,与维护佩林在竞选中发表分裂城市与乡村指责城市不爱美国的极端言论的自由一样。
因为这也是任何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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