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到你的文章,但可以對你的論點反駁一些, "舉出精神病人權益受約束和性成熟的少年人不能結婚這兩個反例"。
這兩個例子完全不適合關於同性戀婚姻的議題,所以不能用來比較。 精神病人沒有自我約束能力,社會也不認為其可以享受正常人的全部權利,比如被選舉權。 同理少年人根據法律也不享有全部的公民權利,比如選舉權。 這兩類人的特點是缺乏對自己行為付完全責任的能力,這也是法律上有定義的。
但同性戀不存在這類缺陷,在行為負責問題上與非同性戀人群沒有任何區別,法律上也沒有任何定義說同性戀因為其生理特點要受類似精神病人或少年人的限制,所以同性戀享有非同性戀人群的一樣的憲法權利。
如果承認這個是事實,那人為將其分類成另一類公民,比如不能結婚或結婚但不能用MARRIAGE這個其他公民享有的關於婚姻的詞彙的權利,就是歧視,這就是為什麼保守派在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折騰了多次都被打回的原因,否則就是憲法危機(修憲是保守派的唯一出路)。
所以表面上看是個社會觀念問題(這是保守派故意MISLEADING的),但實質上是憲法解釋問題,涉及到人權問題。
是否是自私的問題,是社會道德問題,是人們如何看待世界的問題,但不是法律問題。維護同性戀婚姻權利的問題,與維護佩林在競選中發表分裂城市與鄉村指責城市不愛美國的極端言論的自由一樣。
因為這也是任何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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