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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生而平等”不是美國憲法內容,只是獨立宣言的內容。獨立宣言是綱領性的東西,但不是作為條律的憲法。憲法的有關條律是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
如果承認同性戀是具有公民權的公民,那麼就沒有理由拒絕他們享有像別人一樣結婚的權利,包括使用MARRIAGE這個詞代表其婚姻。
如果為此另分出一個表示同性戀婚姻的詞彙,就是把婚姻分類,即根據結婚的人把婚姻人為分類。如此類推,也可以把之上介於80至100之間(法定的可以進入正常學校的人)的婚姻分類,當然侏儒,少數族裔有特殊婚姻習俗的,比如猶太人男人必須割包皮的習俗很長時期被基督社會認為是異類,那猶太人的婚姻或猶太男人與非猶太女人的婚姻是不是應該歸於異類,等等。這是典型的社會歧視。沒有法律規定婚姻必須是男女之間。
這就是加州最高法院關於同性戀結婚不違法的結論。
關於所謂環境誘導同性戀傾向的問題,這是事實,但不是所有人都會這樣,而且第一這是極少數情況,第二如果環境變了,情況會不同。因為性取向最終決定於人的生理特徵(器質性的本性上不會雙性)。年輕人在特定的環境下有嘗試誰也擋不住,就像對性的嘗試。從觀念上講,妖魔化同性戀如同過去妖魔化未婚先有性生活一樣,比如直到現在在穆斯林世界仍有HONOR KILLING,女性未婚而又性活動就是之一。
如果社會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人,就沒有人包括孩子會大驚小怪的。 “他們與我們不同”的觀念是歧視別人的共同出發點,但形成歧視,還要加入“我們才是正宗”這種觀念。
“他們與我們不同,但這是他們的選擇,就像他們看我們不同但也尊重我們的選擇一樣”,這是寬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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