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啊, |
| 送交者: 西西里檸檬 2008月11月05日19:45:04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隔離但依然平等,192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如此解釋 由 cuckcoocu 於 2008-11-05 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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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其實一個契約社會的民權也好,自由也好,平等也好,講穿了就是“利益”
二字。 比如馬丁路德金為黑人的人權奮鬥,但他會不會跑到中國城為華人的人權奮鬥?如 果他會,那就不是基於人權而是基於信仰;而如果不會,那他的人權本質就就還是 相關利益。 我其實想說的就是,不要拔高契約社會的價值觀念,把它們理解成為一種道德理想 和信念。另外由差別造成的不平等,並不能構成否定客觀差異合理性的理由,因為 特例不代表完全比較,簡單類比往往沒有邏輯說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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