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科学和生活常识之类的东西。
量刑程度取决于DA是否寻求死刑CHARGE,当涉及到CAPITAL PUNISHMENT时,与法官的关系有限,否则DA可以抗诉。而DA是根据手中的证据,从目前看,人证是有的,物证不一定需要,OJ和PETERSON都没有物证,但都是一级谋杀起诉。
警方一开始就把老吴当作嫌疑犯,而不是PERSON OF INTEREST,就是说有证据。
老吴逃避死刑就两种可能,一是与警方配合,找到枪支和坦白,这样一般是终身监禁。二是用暂时发疯做无罪或轻罪辩护,这要取决于律师的本事。目前这件事并没有成为美国新闻大案,那种著名律师愿意PRO BONO“主动甚至不收费的好律师会蜂拥而至”的可能性很值得怀疑。美国这类案子大概每年都有,基本没有新闻价值,也从没见过新闻炒过。
至于陪审员心理同情弱者的潜意识,只有律师做暂时发疯做无罪或轻罪辩护时才起作用,否则不许这样考虑,法官会解散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只能根据证据证明有罪还是无罪,不能根据自己的看法。
加州湾区是移民社会,移民的特点一是成分不是单一,社会观念不统一,所以那种法律不过是人情的牌很难打。二是移民都是自己苦干,相对守法,对于极端行为不认同。
吴案在美国社会并不罕见,不具备杨佳那样的轰动效果。大概只对华人社区有轰动性,不过以前也出过卢刚案。
从老吴是向警方自首的角度看,他是愿意与你警方配合,有无枪支对审案不重要。
至于老阎的后面的关于美国拥枪抗暴的东西,当时已经专门批判过了。甚至连NRA都不提这个,只有少数极端分子比如佩林老公的那个阿拉斯加独立党这样解释拥枪的意义。
美国国父们(其实主要就是一个人,麻州的阿达姆)把民兵拥枪权写入宪法修正案(注意是修正案,不是正文)的理由确实有防止政府滥权的说法,但不能忽视的是美国独立战争是民兵开始和民兵为主要战斗力的,华盛顿的正规军基本和雇佣军类似,只能靠法国的钞票养着打仗。国会的私人子弟兵实力比正规军大,宪法中提到的民兵指的是当时由国会控制的武装,所以专门指明有持枪权的必须是“有组织的民兵”,不是个人。
所谓拥枪抗暴如今没人再提,否则德州的大卫考雷士和得克萨斯共和国早就成事了。拥枪派的唯一理由是宪法权利赋予就是合理,有本事改宪法。
发达国家中像美国这种可以拥枪的国家并不多,日本和欧洲许多国家都是枪支管制,社会公平和治安都强于美国,你说人民没有个体自由?公民拥枪在美国是历史产物。
任何事情都有历史因素,但时间不同了,事情的意义可能就变化了。目前所谓的白人至上的最多几十人的民兵组织能用几只AK47或M16对抗政府,傻瓜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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