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科學和生活常識之類的東西。
量刑程度取決於DA是否尋求死刑CHARGE,當涉及到CAPITAL PUNISHMENT時,與法官的關係有限,否則DA可以抗訴。而DA是根據手中的證據,從目前看,人證是有的,物證不一定需要,OJ和PETERSON都沒有物證,但都是一級謀殺起訴。
警方一開始就把老吳當作嫌疑犯,而不是PERSON OF INTEREST,就是說有證據。
老吳逃避死刑就兩種可能,一是與警方配合,找到槍支和坦白,這樣一般是終身監禁。二是用暫時發瘋做無罪或輕罪辯護,這要取決於律師的本事。目前這件事並沒有成為美國新聞大案,那種著名律師願意PRO BONO“主動甚至不收費的好律師會蜂擁而至”的可能性很值得懷疑。美國這類案子大概每年都有,基本沒有新聞價值,也從沒見過新聞炒過。
至於陪審員心理同情弱者的潛意識,只有律師做暫時發瘋做無罪或輕罪辯護時才起作用,否則不許這樣考慮,法官會解散陪審團,因為陪審團只能根據證據證明有罪還是無罪,不能根據自己的看法。
加州灣區是移民社會,移民的特點一是成分不是單一,社會觀念不統一,所以那種法律不過是人情的牌很難打。二是移民都是自己苦幹,相對守法,對於極端行為不認同。
吳案在美國社會並不罕見,不具備楊佳那樣的轟動效果。大概只對華人社區有轟動性,不過以前也出過盧剛案。
從老吳是向警方自首的角度看,他是願意與你警方配合,有無槍支對審案不重要。
至於老閻的後面的關於美國擁槍抗暴的東西,當時已經專門批判過了。甚至連NRA都不提這個,只有少數極端分子比如佩林老公的那個阿拉斯加獨立黨這樣解釋擁槍的意義。
美國國父們(其實主要就是一個人,麻州的阿達姆)把民兵擁槍權寫入憲法修正案(注意是修正案,不是正文)的理由確實有防止政府濫權的說法,但不能忽視的是美國獨立戰爭是民兵開始和民兵為主要戰鬥力的,華盛頓的正規軍基本和僱傭軍類似,只能靠法國的鈔票養着打仗。國會的私人子弟兵實力比正規軍大,憲法中提到的民兵指的是當時由國會控制的武裝,所以專門指明有持槍權的必須是“有組織的民兵”,不是個人。
所謂擁槍抗暴如今沒人再提,否則德州的大衛考雷士和得克薩斯共和國早就成事了。擁槍派的唯一理由是憲法權利賦予就是合理,有本事改憲法。
發達國家中像美國這種可以擁槍的國家並不多,日本和歐洲許多國家都是槍支管制,社會公平和治安都強於美國,你說人民沒有個體自由?公民擁槍在美國是歷史產物。
任何事情都有歷史因素,但時間不同了,事情的意義可能就變化了。目前所謂的白人至上的最多幾十人的民兵組織能用幾隻AK47或M16對抗政府,傻瓜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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