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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意。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送交者: 西西里柠檬 2008月11月27日08:58:52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麦片粥: 杨佳的问题是程序正义的问题麦片粥 于 2008-11-27 07:01:08
不能同意。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司法独立并不等于司法公正。

你说“宁可放过这个坏人,也要维持程序公义,司法尊严。”是错误的,因为司法
尊严的本质是维护社会正义,而如果社会正义得不到维护,司法尊严必然受到损害。


律法永远无法将自身置于绝对超然于人性之上的位置,法由人立,由人解释,由人
执行,由人修正,法的形式是超然的,而法的活的灵魂却离不开人的判断和立场,
所以法的公义和尊严,是以人的公义和尊严为基础的。

OJ辛普森被判无罪,并没有体现出司法尊严,而是体现出了司法的无奈。这其实是
司法本身无法回避的缺陷和悖论 ── 手段和目的、动机和结果的相悖。

司法的公义和尊严,从司法逻辑自身并不能真正得到保障。司法的公义和尊严还在
根本上依赖于社会人心之中的律法,即人的道德尊严,辛普森案的问题也正出在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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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ght! u always right! /无内容 - km 11/27/08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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