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路易縣檢察官是如何操縱弗格森大陪審團的 |
| 送交者: arendt 2014年12月04日00:31:3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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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路易縣檢察官是如何操縱弗格森大陪審團的
弗格森白人警察達倫威爾森槍殺手無寸鐵的黑人青年邁克爾布朗案以大陪審團免於起訴的決定而畫上了句號。 除了白人種族主義者和對黑人持有偏見和厭惡的海皇們,世界上大多數立場中立,富有正義感的人們都對這一決定感到震驚。英國著名的《衛報》和法國《世界報》,《快報》,《解放報》等著名媒體都對此案進行了追蹤和系列報道。米國知名女檢察官Nancy Grace 也在CNN記者的採訪中言辭激烈地駁斥了威爾森和檢察官Robert McMulloch精心編造的辯護詞。對殺人警察作出免於起訴決定的大陪審團被檢察官操縱誘導對許多明眼人來說已是不爭的事實。 開始俺以為檢查官是通過證據過濾的方式來操縱大陪審團,但最近看到一些法律學者的文章,從專業視角對檢察官操縱大陪審團的陰險手段進行了剖析。 在此俺對這些學者的觀點做一綜述。
大陪審團的決定是錯誤的,儘管我們只能接受這個決定。由此引發的暴亂雖然不能被justified,但民眾的憤怒是完全合理的。
大多數非法律人士不了解大陪審團的真正角色,認為它作出免於起訴的決定就意味着威爾森真是一個無需接受審判之人,而實際上大陪審團的作用只是確定檢察官是否有可能的理由(probable cause)來對威爾森提起訴訟。那麼在本案當中,威爾森槍殺了布朗是確定無疑的事實,這已經構成檢查官起訴威爾森的充足理由。不幸的是,檢察官有一個被黑人殺害的警察父親,很多親戚又供職於警察部門,這種家庭背景決定了他一貫的立場傾向,很明顯他不想起訴殺人警察,而工作職責又要求他必須對殺人犯提起公訴。解決這一公私立場矛盾的唯一辦法就是召集大陪審團,讓這個司法工具合理合法地為他承擔不起訴殺人犯的責任。在米國,根據各州的不同法律,並不是每一樁刑事案的公訴程序都必須經過大陪審團這個環節,檢查官有權決定是否啟用大陪審團。因此, McMulloch啟用大陪審團的唯一目就是令其作出對威爾森免於起訴的決定,為他開脫責任。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MuMulloch拋給大陪審團海量繁雜的信息,看似不偏不倚,其實用意陰險。證人,證詞越多,越容易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有報道稱,檢方對於有利於布朗的證人證詞採取嚴密盤詰,步步緊逼的方式,對證詞前後矛盾的證人甚至持一種嘲諷奚落的態度,而對有利於威爾森的證人證詞明顯表現出一種尊重信任的態度。雖然對威爾森作出關鍵有利證詞的10號證人也被人指出有前後矛盾之處,但檢方和陪審團依然採信了他的證詞。另外據英國《衛報》的一篇文章分析,威爾森從槍殺布朗到大陪審團進行自辯的過程當中有充足的時間根據警方掌握的物證和信息對自己的story進行打磨,以使證詞和物證相互match. 不過以上這些並不一定是引導大陪審團作出No bill 決定的關鍵因素。 McMulloch操縱大陪審團的真正手段在於他給後者規定了起訴威爾森的三個條件,他要求大陪審團必須找到可能的理由表明: 1. 威爾森槍殺了布朗。 2. 威爾森的這一舉動不是正當防衛。 3. 威爾森在實施逮捕的過程中使用了過度的,不合理的暴力。 根據專業人士的解釋,這三條規定中的後兩條已經完全超出大陪審團的任務和職能範圍,那些是屬於法庭審判中的任務職責。實際上,弗格森大陪審團只要確定了第一條就完全可以對威爾森提出起訴,讓其接受法庭審判,由陪審團和法官來判定他是否有罪。McMulloch檢察官給大陪審團布置的這個超出他們能力範圍的任務終於成功地引導後者作出了免於起訴的決定,令殺人犯威爾森逃脫了法律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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