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ching 是“傳授”,不是“教育”,更不可釋為“教育人民”。不知“人民”二字從何而來?也不知如何就能排除其為“資治通鑑”一類專為在上位者閱讀而編寫的書籍?
“歧”,本無貶意。“泣歧路”、“歧路亡羊”等即其證。
中文本無“歧視”這詞兒,大概是為翻譯discrimination而創。discrimination有兩意。其一為“見不同而區別對待”。其二為prejudice。前者譯作“歧視”,差近。後者當譯作“偏見”或“成見”。所謂race discrimination, gender discrimination 等等,都是用的第二意。所以,譯作“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等,不如譯作“種族偏見”、“性別偏見”為妥。如今雖有“種族偏見”、“性別偏見”等等的說法,不如“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等流行。
這譯法的不妥,當然與問題多無關,只是順便提及。
雨某說的“虛偽”,指“見不同而說同”,或“見不同而不敢說不同”。與“指鹿為馬”的意思差不多。不知道這種“虛偽”有什麼優越性?
好像常見國人譏諷國人或者儒學“不誠信”。不知什麼時候“虛偽”反而又成了洋人的優點?
“虛偽”現象之所以出現,竊以為正在於有不少人(包括問題多)誤以為“見不同而區別對待”本身就是“惡”,就是“不良”,以至於不敢說“不同”。
其實,“見不同”、“見不同而區別對待”、“取樣歸納”、“以群體視個體”等等,是人的本能。不僅是“本能”,而且是極其有用的“功能”。否則,怎麼會有“分類學”?如今流行的Data Mining,也恰是利用這一功能的典型。
只有惡意的“歧視”才是“罪過”。不那麼“惡”,也絕對無“善”可言的“歧視”,放眼四海,其實比比皆是,並不見人挑戰。比如,為什麼十八歲才能有選舉權,為什麼不是十七、十六?難道不是對“十七”、“十六”的“歧視”?為什麼沒有上限?難道只有年幼無知才是問題?老朽昏庸就不是問題?以知識為標準難道不比以年齡為標準更合理?為什麼美國總統非得在美國出生(就法律意義而言在美國)?不是分明歧視入籍的美國人麼?
究竟什麼算是“歧視”?也不是一清二白,如小蔥般豆腐一般。比如,多年前美國通過“bussing”法,把城裡的黑人子女接到郊外學校就讀,目的在消除種族隔離從而消除“種族歧視”。如今黑人反過來指責這法案本身才是“種族歧視”:你以為只有把黑人子女放到白人為多的學校去才能提高黑人的素質?
國人誇人天生素質好,是最高級別的捧。你誇獎黑人運動員素質好,人家說你“歧視”:胡說什麼天生素質!老子靠的是勤奮!
很多“歧視”可以理解,也不得不接受。比如,咱外邦人跑來分人一杯羹。人家不願意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不願同你通婚,不願與你為鄰。你能怎麼樣?你當初去國的目的是什麼?有人因不喜歡共產黨,有人因滿意國內的生活條件。所謂有得就有失,如願去國,是得。因寄人籬下而遭歧視,是失。既得此,何患失彼?
有些“歧視”,無從覺察。比如,數年前芝加哥大學作了一項研究。虛擬一批履歷,填寫上黑人常用的名字。履歷寄出,75%如石沉大海,渺無音信。用同樣的履歷,改作白人常用的名字,一經寄出,旋即有75%得邀請面試的電話。你拿這種“歧視”如之何?
美國如今在反“歧視”的法制方面,比中國做得好。不錯。不過,也應當看到美國之所以有今日,正因有遠較中國糟糕的“歧視”歷史。如今所為,大有“贖罪”之意。
雨某絕無意替國人的“歧視”開脫。不過,平心而論,國人的“歧視”,多在可以理解、不構成罪過,或不構成嚴重罪過的範圍。比如,看不起,恥笑,不與來往等等。美國人把黑奴當牲口,當性發泄工具,任意鞭打殺戮。其罪實無可“贖”。當然,有“贖罪”之意,是好事,絕不是壞事。雨某也絕無意詆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