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文釋土地流轉: 非私有買賣
香港大公報報道,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國新辦記者會上指出,中國農村不允許買賣土地使用權,中國沒有土地私有制。他強調,在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應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為抵押。
陳錫文表示,中國政府制定農村土地政策是非常慎重的,不僅把其看作是一種生產要素,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閥門。十七屆三中全會出台的《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是今後12年指導農村改革發展的一個綱領性的文件,涉及到農業農村改革的方方面面,着眼於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來考慮這些問題的。
讓農民有穩定感闖市場
有專家提出實行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陳錫文認為,《決定》推出的政策措施,是要給農民一個長期穩定的政策預期,而不是要有什麼超經濟的、或者強制的力量把他們從土地上推出去。“要讓農民在這小小塊的土地上有一個基本的穩定感,然後讓他壯着膽子可以闖市場。”
陳錫文解釋說,經濟是有周期、有波動的,一旦處於低谷時,可能會有一些企業停產甚至倒閉,相當一部分農民工也有可能出現回流,回流後家裡有這塊地有這間房,他就有保障。很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最大的難題是,沒有地、沒有房的農民進了城,不管有沒有就業,都退不回去了,於是就出現了貧民窟,於是就加劇了犯罪,就帶來了社會不穩定。
“制定這些政策有利於我們穩妥地應對這些挑戰,因為只要農村穩定了,農民穩定了,中國的大局就可以穩定得住。”陳錫文說。
陳錫文提醒媒體關注,《決定》中提出,現有的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我的理解,長久不變的概念就是要超越這30年。超越30年的問題上,大家看看物權法也能看到,物權法制定的時候已經含有這個意思了。”
他說,《決定》為進一步強化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強調要對農民承包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用國土部門講的術語,就是每一塊土地都在登記造冊的時候都清晰表達出來,一個農民家庭包了多少塊地,每塊地的形狀是什麼樣的,在什麼位置,通過這樣的制度讓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得到強化。
農村融資勿期待農地抵押
陳錫文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流轉的。流轉的概念從法律角度講,覆蓋了農村土地使用權變化的四種情況:轉包、出租、置換和轉讓。而土地流轉的這四種形式,在改革初期就已經被政策許可了,允許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1984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中就已經明確。
他澄清說:“並非如某些媒體報道的那樣,是胡錦濤總書記不久前去了之後才宣布可以流轉,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二十年來一直允許流轉。”
《決定》中富有新意的是,明確土地的流轉必須遵循三個基本要求:一是不能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二不能改變農業土地的用途,三是不能損害承包農戶的權益。
陳錫文說,就中國實際情況而言,農民大多數都是一個家庭只有半公頃左右的土地,所以流轉的規模現在還不是太多。據統計,全國大概有5%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流轉的。
陳錫文說,中國現階段通過拿農民的土地和房產做抵押來解決金融問題,是不現實的。他分析說,首先,以國有銀行為例,剝離了幾萬億的不良貸款,可以說絕大部分都是有抵押的,也沒有拿回來。美國之所以發生這麼大的金融風險,和次貸危機連在一起,就是抵押了也拿不回來。因此,抵押並不能根本上完全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其次,對中國大多數農民來說,土地和房子是最後的生存基礎。即使拿它做了抵押,發生了問題,實際上也是不能拿掉的,拿掉農民就流離失所了,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他認為,農村金融應該在服務、體制,金融產品上不斷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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