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枝管制與自由的權力 西西里檸檬
【緣起】
其實槍枝泛濫與同性戀、死刑等等都是同根同源的問題,都和西方契約文化“人權”、
“自由”、“平等”這些基本價值觀念有關。
【地殼、地幔 ── 契約與人本】
老夫子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話,有「人本」和「契約」兩個層面,從
人本層面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內指的,指向人的內心,指向人的良知,指向人
性,其核心即是仁者愛人,愛人如己。如果社會人人都能做到,那就是“大同世界”。
從契約層面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外指的,指向人與人的關係。事實上孔子這句話
把“人權”、“自由”、“平等”這些基本概念都完全含攝了,而人權、自由、平
等也必須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為基礎而不是反之。能做到這個外指層面,即為“小
康社會”。廣義來講,東方文化「禮」的契約是以自然人倫為基礎,西方「法」的契
約則以個體利益為基礎。
無論東方還是西方文化,僅僅依靠契約層面的價值觀念和原理原則,都不可能保證
社會和諧,因為社會和諧的本體建立在人本層面,也就是人的內心、人的良知和人
性層面 ── 在東方是儒家的仁者愛人,在西方是宗教的愛人如己。現代人對人的
內在的良知和道德存在兩重常識性的誤解:一是把良知、道德絕對化,認為人類無法
做到,其實良知、道德的社會和個體水平有個程度上的差別,在人人皆堯舜與一片
鬼魅世界之間,存在極為廣褒的平野,而這趨向兩極以及中央地帶,便是東、西方
聖賢教化的區域;二是把良知、道德理想化,認為那是一種烏托邦,其實這又犯了雙
重標準的錯誤,比如契約層面的法制社會人們不遺餘力去建設,到今天不是一樣千
瘡百孔嗎?為什麼不把它棄之如敝屣呢?
事實上一個社會真正的法治水平,並不以健全的制度為唯一標準,一個社會的法治
水平還以法律中所體現的人類良知與人性為最後的根據 ── 正是一個社會的良知、
道德水平,決定了它自身的法治所可能達到的公正與正義的水平。
【打磨自由與平等】
我們前面提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人權、自由、平等的前提,也就是說己
不欲勿施人是個「普世價值」,而人權、自由、平等是「衍生價值」。有朋友也許
會反問說,真正懂得人權、自由、平等的人,也一定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
甚至可能倒過來認為,如果不懂人權、自由、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己不欲勿施人,
這也好象講得通。
東方文化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包含了人本和契約兩個層面,即人與人相互關
系的契約涵義,是出自於人本定義,是由人本定義來解釋,以人本定義也就是人的
良知和人性的理性表達 ── 仁者愛人為出發點的。反觀人權、自由、平等這些概
念(人權觀源自平等、自由觀,所以事實上只有平等、自由兩大概念),自由、平等
除了契約層面的涵義之外,它們賴以存在的人本涵義是什麼?我們都知道在西方世
俗文化中,自由是個終極概念、終極價值,但自由作為終極價值的邏輯基礎只是自
由的反命題,即不自由。但用反命題邏輯只能證明自由的合理性,並不能證明自由是
終極性的最高價值,事實上也的確存在著對自由的更深層的人本追問,即自由的人
性基礎是什麼?
所以我們從人本層面對自由發出更深的人性追問之後就會發現,自由無法對自身的
根本價值做出人本、人性的解釋 ───自由源自於人性善還是人性惡呢?我們當然
可以說,給予他人自由是人性善的體現,但問題是自由的訴求本身是善是惡?善者
追求自由,惡者難道就不追求自由了嗎?這一問就給問啞了。所以契約文化的自由概
念,無法和人性概念對接,這一方面反映出西方契約文化價值觀念遠遠沒有達到東
方人本文化價值觀念所達到的人性深度,我曾反覆指出,西方文化達到人性最深處
的價值存在於宗教之中,而西方世界的世俗精神與宗教精神卻又是基本對立的。事實
上西方世俗文化的自由理念,正是發端於世俗人文精神復興以及對宗教世界逃離的
時代思潮,既不是古希臘、也不是希伯萊文化型態中原生的最深刻的人文理念。最
後直指心性地叩問一句,到底什麼是自由?在整個人類文化中,存在兩種自由,一
種是東方文化中佛教和莊子的超越的自由,一種是西方文化中的自由,這種自由形而
上的表達是“自由意志”,形而下的表達就是人類精神、肉體、心靈的林林總總的
所有欲望,所謂西方的自由概念,本質上就是人類可欲的道德化的包裝。所以依據
自我的可欲為人性立法,這正是西方自由概念的邏輯起點。“自由啊自由,有多少人
間罪惡假汝之名以行。”羅蘭夫人這句話是在維護人類自由純潔、神聖的一面,但
從另一面講,自由本身就是罪惡的淵藪。
西方平等概念的命運要比自由幸運得多。我曾提到過自由、平等、博愛這三大概念
中,自由屬於世俗價值,博愛屬於宗教價值,平等居中,近、現代西方的平等,既
滲透了宗教精神,也滲透了世俗精神。宗教意義的平等是建立在愛的基礎之上的,
深俱人性基礎,世俗意義的平等雖然本於契約精神,但也常常能夠透出宗教情懷,所
以平等的意義完全取決於社會與個人的平等觀的出發點。
西方文化中平等的價值往往遊走於世俗契約與宗教倫理之間,不過我們中國人往往
把人格的絕對平等和社會相對平等混淆了,用內在人格尺度來剪裁外在自然存在的
社會差別,把「平等」當成了「均等」。孟子在近兩千年前,就對這種偽平等進行
了鞭辟入裡的批判,事實上西方除去宗教之外,契約文化的平等觀根本無法與東方人
本文化的平等觀相提並論。
西方平等的人本基礎是“人格平等”,而人格平等是建立在“生命尊嚴”的基礎之
上的。而生命的尊嚴到底是什麼?東方文化的回答很清晰明確 ── 是人的良知、
理性與人性。生命尊嚴的理性精神在東方人本文化中形成得很早,“曲禮曰:毋不
敬”(《禮記》)這裡「敬」有廣、狹二義,廣義而言“夫禮者,自卑而尊人。雖負
販者,必有尊也,而況富貴乎?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貧賤而知好禮,則志
不懾。”(《禮記》)東方文化講人的尊嚴以及對所有人的敬重,而“自卑而尊人”
則是平等意識得以產生的一種內在修養和基礎,所以在東方人本文化中,平等觀是完
整人格的一部分,不是一種旁無所依的獨立的價值。
【案例分析的原則】
再回到西方文化語境,自由、平等的精神表達和社會歸宿,在契約文化中就是律法。
但契約性質的律法只能含攝自由、平等中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價值,卻常常無法有
效地調和自由、平等概念下相異的利益、相異的價值(尤其是社會群體之間的),
而這也正是契約倫理的邊際,而這種契約倫理的邊際,也正是律法自身的邊際和常常
存在的內在深刻悖論的緣起。
在對槍枝泛濫、死刑、同性戀這些問題的爭論中,出現尖銳對立雙方都有理的局面,
本身就說明人權、自由、平等這些基本概念所存在的深刻的內在矛盾 ── 原則在
現實中出現悖論,自由的悖論、平等的悖論、人權的悖論。而產生這些悖論的根本
原因,則在於西人把自由、平等、人權當成了最高的絕對價值,事實上如果無法對自
由、平等、人權作更深的追問並且找到更為普遍的基本價值,那麼槍枝管制、死刑、
同性戀這些問題就永遠無解。
比如贊成擁槍者認為擁有槍枝是個人自由,而且人人都享有擁有槍枝的平等權力。
形而下的理由也很多,比如擁槍可以自衛防暴,防止以強欺弱等等,但反對者則認
為護槍使社會暴力更容易,從而也增加了嚴重暴力如兇殺事件,而從形而上來講,
當人的生命都遭到剝奪或威脅的時候,人的自由又體現在哪裡?所以最後問題就變成
了這樣 ── 人有擁槍的權力和自由,但人也有生命的權力和自由,而當這兩種權
力和自由相衝突的時候,兩種自由是否等價?如果不等價,那麼哪一種自由高於另
一種自由?就象我在前面所講的,從自由、平等、人權這樣的衍生概念來看,問題是
無解的,要解決問題就必須提審自由、平等、人權,並對它們一一作更深的追問。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裡指出:“沒有一個詞比自由有更多的涵義,並在人們
意識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伏爾泰認為自由“既不在於使別人痛苦,也不在
於以別人的痛苦使自己快樂”。自由不僅應從消極的意義上理解為不受束縛,而且
應從積極的意義上理解為對某種權利的保護。如伏爾泰的一句名言所表達的:“我堅
決反對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孟德斯鳩對自由的解釋是:“做
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可以說或寫一切法律所沒有明文禁止說或禁止寫
的東西”,或“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在這種法
律之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而盧梭認為:“人是生而自由的,又無
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上述三人之中,孟德斯鳩最淺。首先法律並非上帝,法有已立和未立,對於未立之
法而言,人類自由的尺度是什麼?另外立法本身就往往需要依據保護自由的原則,
那麼孟德斯鳩這裡的講法就倒果為因了。事實上贊成擁槍者一條很強有利的理由,
就是擁槍是受憲法保護的神聖權力和個人自由。
在契約社會中,法律是正義與公正的象徵,但法不是至高無上的,不是超然的絕對
權威。法由人立、由人解釋、由人執行也由人修正,法律為人服務,人並非法律的
奴僕。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產生於1791年,兩百年前的拓荒時代和今天的美國社會
已經全然不同,拓荒時代擁有槍枝是個人生命財產的基本保證,而在高度都市化的當
代社會則是對他人生命財產的嚴重威脅,拓荒時代槍枝保護個人生命財產的功能已
經被現代社會警察和保安制度所取代,所以憲法第二修正案已經失去了其生存的客
觀語境。如果它不能被修改,那就說明人類是法律的奴隸;如果人們不願意修改,那
就是社會上擁有槍枝者把擁槍的自由高置於他人的生命之上,這實際上也正是對自
由的最大嘲弄,而這種嘲弄的種子,卻又正是自由本身所孕育的。
【結語】
所以說或者自由有問題,或者法律有問題,事實上是自由和法律都有問題。記得好
象是同一個孟德斯鳩還曾經說過,你有隨意揮動拳頭的自由,但必須止於我的鼻端。
什麼是自由?我們一方面可以往深處不斷追問,而從另一面看,它本來又是個極為
簡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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