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在樓下“給下面評論哈佛教授與劍橋警察衝突的人提個醒”帖中說:
“警察抓人的理由是MISCONNDUCT,在美國這個罪名有前提,就是事情要發生在公共場合。你在公共場合喝醉了屬於MISCONDUCT,但在你自己家裡就不是。換句老中能懂的話說,就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公共場合語言衝突大了也可以是MISCONDUCT,警察可能會下的套子是你開始罵人,我並不回罵,但挺着身體擠壓你或用手推着你叫你CALM DOWN,這在警察完全合乎規定。如果你被激怒更大聲叫罵,就是在公共場合勸阻不聽,那我可以以MISCONDUCT的罪名抓你,完全BY THE BOOK。
但在這件事上,事件始終發生在蓋茲的家裡,連門都沒出,不屬於公共場合,警察用這個罪名抓人就是濫權。在警察核實了蓋茲的主人身份後,能做的就是道歉退出。I’M JIST DOING MY JOB.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這是應該說的話,而且沒有理由再呆在對方家裡(除非對方邀請)。”
其實警察抓人的理由不是misconduct,而是disorderly conduct。罪名是否成立與蓋茲是否在自己家裡有一點點關係,但也沒那麼大。
按麻州的先例,州最高法院以前對disorderly conduct的看法是,此法不適用於言語或其他方式的表達,因為有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哪怕涉及的語言或表達帶有侮辱性。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語言超出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即帶有威脅性、煽動性、會立刻引起騷動的煽動性語言。
蓋茲和警察報告對事情發生經過有所不同。即使按照警察的說法,即蓋茲當時的喊叫非常大聲、喧鬧,但本身卻並不帶鬥毆的威脅性。另外,如要定罪,蓋茲必須要有影響公眾的條件。而整個事情基本上發生在蓋茲家裡,所以也難以成立。
警察事後取消起訴從政治和法律角度都是對的,理由是法庭定蓋茲罪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至於警察會不會因此被起訴,定罪。有可能。在此事曝光度如此高、而且涉及種族關係的情況下,已經有點超出法律範圍,而帶有極大的政治因素。
不過我估計最後會私了,因為從目前情況看,這種結局對雙方都最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