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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被警察贈以交通傳票,有權拒簽嗎?
送交者: 定理 2010年05月05日19:37:15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不幸被警察贈以交通傳票的,有拒絕簽收的自由嗎?這是樓下阿潤提的問題。她放的油管里,一個白人不肯簽收超速傳票,被警察叫出來電擊並逮捕了。

長話短說,答案是有、但這自由有高昂的代價。

原理(在美帝國)是這樣的:警察給一個人交通傳票,就意味着他指控那人違了法。對被控違法者,警察有權定奪:或放他走,信任他會自覺出庭;或拘留他以免他逃避出庭。被塞傳票者簽收傳票,就是承諾會按期出庭(如果案件在出庭日之前還未了的話),從而避免被拘留。

總之,被送傳票者有不簽收傳票的自由,警察有逮捕他的自由,而且在逮捕他的時候,警察有以被捕者不服從命令為由而電擊被捕者的自由。這自由度,給警察很大的濫權空間;媒體上所披露出來的警察施暴,只能是其中太過分的個案而已;大部分的,象阿潤那個油管里那樣,可以做得很堂而皇之,從技術上來說你抓不到那警察甚麼把柄。

同理,在反恐戰草木皆兵的今天,飛機上的乘客有大聲抱怨空婆空伯的服務態度的自由,而空婆空伯有把乘客逮捕起來的自由。本定理早在金戈鐵馬學生時代飛去野路撒冷時就被告知了這個真理:本定理有從野路撒冷海關自費折飛回美國從而開不成會作不成報告的自由,而以色列警姐警媽們有侵略我的背囊瞻仰我的底褲的自由。

正是:這鴨頭不是那丫頭,平民百姓的自由不如警察的自由。

正因如此,警察的自由,應該放在超能放大鏡下被平民老百姓挑剔。

但是,隨着美帝國樹敵愈多於是日益成為個警察國家(前天之所以能抓得到那位要炸時代廣場的,靠的就只是那人用過已扔的手機;若不是個警察國家,還能是甚麼?),警察濫權的頻率和烈度,只會有增無減。這才是本定理當初拼命反對美帝侵略伊拉克的原因,而不是因為不喜歡油或民主或猶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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