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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愛生命還是熱愛自由? ── 再談禁槍
送交者: 孟什維克 2011年01月10日21:36:54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Rep. Gabrielle Giffords, D-Ariz., is a longtime gun owner and has often
spoken out in support of broad Second Amendment rights. However, the tragic
attack on Giffords that left six dead and 14 wounded is reigniting the debate
over gun ownership in America.
In 2008 and 2009, Giffords signed on to briefs to the Supreme Court urging
justices to overturn gun control laws that severely restricted the access
of those who sought to purchase and own firearms. In both cases, the court
ruled to roll back the restrictions. At the time, Giffords noted the “long
tradition” of gun owner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adding, “It is a tradition
which every law-abiding citizen should be able to enjoy."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是現代中國盡人皆知人的
文化符碼詩,當然作為詩,無可非議,甚至說它很崇高也可以。但用人類理性來審
視現實世界,這種最高價值、絕對意義的自由,就有各種問題。首先西方文化是個
體本位的,為了人類自由犧牲自我,在西方不是一種普適價值;再落實到個人本位
的個體,也是先有生命存在,後有自由訴求,生命是自由的物質載體,所以我們應
該說自由誠可貴,生命價更高。比如槍擊案無情剝奪他人生命,則被剝奪生命者的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反之則不然。還有就是在熱愛生命還是熱愛自由之間,如果
只能舍二取一,那麼就會有人選擇生命,有人選擇自由。也就是說,有人選擇生命
高於自由,這就對絕對自由,存在一個挑戰,即必須默認高於自由的價值存在是一
種人類價值選擇,因為否認這種選擇權力,即與自由義相悖。當然你也可以說,正
是因為自由,才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所以從抽象價值而非具象價值來看,自由還
是最高價值 ── 自由本身的價值,正在於它使一切人類價值成為可能。那麼自由
最終贏了嗎?may be,但也許,這只是我下的一個自由的形而上的套。

在擁槍、禁槍問題上,我給自由、人權、平等這些所謂的“普世價值”灌了一小瓶
辣椒油,把不少朋友嗆得跳腳,比如獅子、好玩等等,問題多估計更是氣得抱頭大
睡。下面我先回應一下昨天的功課。

牢頭說,禁槍往大了講,就是全面禁止和銷毀核武器。此言一出,餘論皆廢。的確
是這個道理啊。

好玩先說我沒有否定自由,我反說自由被雙重否定,不是普世價值。好玩因此大怒,
拋出一句聖詣:“除了法律之外,誰能有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言下之義,自由
還是普世價值。其實我從前反對過法治、民主,現在又反對自由、人權、平等,很
多朋友把我的意思理解錯了,我在本質上,沒有道理反對法治、民主、自由、人權、
平等,我所反對的,是神化、絕對化法治、民主、自由、人權、平等,反對把它們
當成無條件的普世價值
,因為無論法治、民主、自由、人權、平等都是有語境、有
條件、需要解釋的。而只有無需解釋的價值,才是真正的普世價值,比如“人道精
神”,只要是個人,就得活得像個人,並且像人那樣去對待;再比如“己所不欲,
匆施於人”這也是不分種族、文化、社會價值,人人都能認同的。

可是自由呢?比如說“除了法律之外,誰能有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這就不好說
了。首先法律其實就是規範、限制、乃至於剝奪人類“自由”的,無論抽象還是具
體的。比如開車打手機這種自由,就是違法的。另外是什麼賦予法律規範、限制、
乃至於剝奪人類自由的權力?事實上也只有高於自由的價值,才具有約束自由的天
命,而既然自由被這樣、那樣約束定義、解釋,它怎麼可能是普世價值呢?更何況,
自由還有它的LD?最後也是更嚴重、最嚴重、最最嚴重的問題是語病,即證明一個
命題的否定式,不等於這個命題的肯定式同樣成立。比如同樣一句話,我們可以作
出如下替代 ── “誰能有剝奪他人自由/人權/平等的權利?”這句話的肯定式,
不是必然成立的,因為“剝奪”這兩個字,已經隱涵地特稱定義了“自由/人權/平
等”這些概念。只有思維清晰的人,才會進一步追問“剝奪他人自由”到底是什麼
自由?比如擁槍、持槍在美國受法律保護,是個人自由,那麼殺人的念頭,受不受
法律保護?你總不能因為一個人有殺人的念頭,就把他抓起來,比如某人一時性起
而罵人。甚致一個人擁槍同時又有殺人的念頭,你也無法抓他。換一句話講,擁槍
同時有殺人的念頭,仍屬受法律保護的人的自由。只有他持槍威脅或射殺無辜時,
法律才有權力剝奪他的這種自由。但悲劇性也正在這裡,當法律有權力剝奪他的自
由的時候,槍殺者已經剝奪了其它人的所有自由,包括生命的自由。

自由、人權、平等是現代人的宗教,離開這些教條,便無法正常思維,這是非常可
怕的。人類歷史有幾千年,人類文明、文化有不同的模式,如果說離開自由、人權、
平等就沒有其它普世人類價值存在,那這種理念則必然是反歷史、反文明、反理性
和反人性的 ─── 因為人性和理性,存在於不同文明、不同歷史時期,也就是說,
既然是普世的,它必然存在於所有文明,而且並非只到現代才有,否則何以能稱之
為普世呢?
這個就是獅子的問題。

獅子半夜跳腳回帖說“在當今世界上是不是提倡‘自由+人權+平等’的國家是相對
有效地最大化地保障了‘人類最基本的生命尊嚴、生命權為、生命自由和生命平等’?”
這個講法也是看似有理,但卻非常無理的,首先是假設錯誤。西方文化是二元的,
沒有道理說提倡“自由+人權+平等”的國家是相對有效地最大化地保障了人類最基
本的生命尊嚴、生命權為、生命自由和生命平等。因為你無法回答沒有宗教文化、
宗教倫理的西方社會,可能會是什麼樣的。

獅子又說“要看在‘自由+人權+平等’下的實際效果是不是大多數人是有人身安全
保障的,個案總是在所難免的。”這個亦是不通因為槍枝管制不是一個特例一個個
案,而是帶有普遍意義、涉及全社會廣泛利益的重大問題,所以這個問題具有一葉
知秋的代表性。
也就是說,同性質的問題是廣泛存在的,只是是否到達危機點各有
不同而已。

基本常識更是個糊塗蛋,理解不了禁槍問題的人權、自由困境,說“民主自由社會,
人人都有投票的權利,你不去投還要說民主投票不平等”,這個問題就大了。右派
對什麼是平等的理解,太無知而且太淺薄寥。比如人人有言論自由,但在本質上,
言論自由在美國是不平等的。因為你的言論要有人聽,要起作用,就一定要有資本
的支撐。“Free Speach For Sale”,這是共和黨總統候選人講的話,不懂,可以
現學。

巴赫回答也不靠譜 ── “其實絕大數州裡面,對有前科的人,都不能在槍店購槍。
很多州還有買槍後必須等待一段時間才能領到槍支。但這一切都對罪犯分子沒有什
麼用,因為舊槍市場無法規範監督。”一次性殺人已經是根本性的問題,這與前科
何干?等待一段時間才能領到槍支,是說等待一段時間再拿槍殺人,所以被害可以
多活幾天嗎?最糟的是以“舊槍市場無法規範監督”為託辭,因為禁槍必然是個歷
史過程,只能從公眾長遠利益來判斷它的作用,這應該是起碼的常識。

其實我昨天的帖子有一句很重的話很多朋友受不了卻又無法反駁 ── 除去擁槍、
禁槍兩派的個人本位的立場,就全社會整體而言,禁槍比擁槍,需要更高的道德標
准,而經典意義的人權和自由,還不足以達成這樣的人類道德共識 ── 等到人類
之間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自由、人權的神聖光環,就消失得無影無蹤。
不但如此,
這時的自由、人權,還透出無情的自私和冷酷。

人類除了面對理性,還必須面對鮮血和生命,否則這樣的理性就失去了它的人性價
值。


自由+人權+平等 = 讓子彈飛。。。
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54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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