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獨問題 |
送交者: 幼河 2012年01月15日23:42:51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統獨問題 美國是台灣海峽兩岸對峙的始作俑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仇視中共政府的美國就直接插手中國內部事務。許多人說朝鮮戰爭使中共失去了統一全國的機會,然而事實是,在中國軍隊進入朝鮮前幾個月,美國第七艦隊已經在台灣海峽巡邏,旨在阻止中共部隊席捲台灣。也就是說,有沒有朝鮮戰爭,美國已經圖謀確保台灣,建立“遏制共產主義的橋頭堡”。美國政府還設想台灣由美國“託管”,但蔣介石先生斷然拒絕。 在國民黨在台灣實施專制統治時期,“台獨”是非法的。不過美國的政客們設法讓美國成為“台獨”基地。他們的目的很明確――分裂中國,讓台灣獨立。可以說沒有美國的扶植,“台獨”政治勢力的成長會非常困難;可也恰恰是“台獨”形成政治勢力,日後便在開放黨禁的台灣形成堅實的反對黨力量,為多黨選舉制度的和平過渡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由此,“台獨”運動在台灣大行其道,加之李登輝先生和其後民進黨兩屆政府明里暗裡不遺餘力的推動“台獨”,當前大多數台灣民眾“台獨”傾向強烈,並確信只要台灣民眾希望獨立,台灣就應該從中國獨立出來。“台獨”政客們也信誓旦旦地提到世界上幾個和平分裂的國家的例子。 據我所知,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挪威在1905年從瑞典王國脫離,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當挪威間接的分離行動即將遭到瑞典王國的軍事入侵之時,“瑞典和平主義者開展了一個規模浩大的和平運動,他們反對兄弟相殘的口號獲得廣泛的支持。原來打算以武力教訓挪威的瑞典當局,只好改變態度”。由此看來,當時的瑞典政府認為,挪威的分離違憲,所以決定出兵,但由於本國民眾反對動武,挪威遂和平獨立。 我在史料中注意到,在挪威實際獨立後,“為了了解挪威人民是否真的想要脫離瑞典,奧斯卡二世要求挪威舉行全民公決。全民公決於一九○五年八月舉行”,結果絕大多數投票的挪威人贊成“結束聯盟”,也就是獨立。如此說來,挪威的獨立是“先斬後奏”,事後才用公決的手段徵求民眾的意願。 歐洲還有個國家和平“離婚”;這就是原來的捷克斯洛伐克。1989年,捷克斯格伐克建立多黨制議會政治體制,“伴隨着政局的劇變,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大民族間的矛盾日趨尖銳。斯洛伐克認為,現有的聯邦制度使他們處於不平等的地倫,因此要求實現斯洛伐克的主權與獨立”。 當捷克斯洛伐克“向私有化政策急速過渡,全面放開物價。從而引起斯洛伐克對激進的經濟變革的恐懼感。由於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共和園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私有化政策產生的影響和衝擊在斯洛伐克表現得尤為明顯。如斯洛伐克地區失業率高達11.1%,捷克地區失業率為4.1%;斯洛伐克79%的家庭生活水平大大下降。要求停止或修正經濟改革的呼聲日高。爭取民主斯洛伐克運動主席梅恰爾指出:‘我們受到經濟崩潰的威脅’,‘捷克共和國的改革模式不適合斯洛伐克,我們將走自己的道路’”。此後斯洛伐克族人的獨立傾向日益加劇,並於1992年通過贊成獨立的全民公投。“1992年11月25日聯邦議會通過了《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解體法》,決定於同年12月31日解散聯邦國家。”。1993年1月1日起,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分裂成兩個獨立的國家。 以上綜述看出,斯洛伐克的最後獨立是經過當時聯邦議會同意的,否則無法和平“離婚”。 挪威和瑞典的分離和斯洛伐克和捷克的分離有其相似的地方。首先是民族不同;第二,原來在一個實質性管理的國家內。這裡不得不提請讀者的注意,中國目前的大陸和台灣的狀況與上述和平分離的兩個國家不一樣;大陸和台灣屬於同一民族,實質上是兩個不同的政府在管理各自控制的地區。 加拿大法裔占絕大多數的魁北克省過去一直謀求獨立。在1980年舉行的公民投票中,獨立派已經得到了40%左右的民意支持。而在1995年的再次公投中,獨立派的支持率竟然達到49.44%。“聯邦陣營在險勝之後痛定思痛,決定對魁獨採取強硬的法律手段。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魁北克不能單方面決定獨立,而必須得到聯邦和其他省份的認可。1999年12月,聯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法案規定,今後魁北克省若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不論結果如何,都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最高法院指出﹐無論加拿大法律或國際法都不允許魁北克在未經談判﹐未獲聯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片面宣布獨立”。“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前的國會會議上,克雷蒂安總理堅定地說:‘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個國家?這不是民主!’公民投票方式無疑比戰爭手段要好,但如果一個省、一個城市由於有某種不滿情緒就擅自舉行公投,以達到從國家母體中分裂出去的目的,這完全是對民主政治的歪曲”。這裡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克雷蒂安總理是法裔! “加拿大政府的立場是: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省。魁北克的命運不能只由魁北克居民來決定,而必須要獲得全體加拿大人民、加拿大各州政府和加拿大聯邦政府的共同決定。加拿大政府並且特別說明,這個原則不是加拿大的獨創,而是西方所有民主國家普遍遵守的通行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對加拿大政府的這一立場,美國政府在發布的一份官方文件中也予以全面的引述,而且並沒有表達批評或反對的立場(美國國務院1997年人權報告加拿大部分)”。我認為加拿大聯邦政府對待魁北克省法裔獨立運動的手段適用於中國。如果台灣真的想獨立,而且是需徵得大陸民眾的同意,“台獨”就是天方夜譚。 前些日子在網上看到論述當年美國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征討南方是否違憲的問題。認為林肯違憲的人士認為,美國脫離英國的《獨立宣言》中隱含這樣的意思,即任何一個加入美國的州(實際上有國家的性質)都有權自行脫離聯邦。南方八個州宣布脫離聯邦,並組成新的國家是合法的,而林肯的平叛是非法的。我找到《獨立宣言》,最後一段是這樣表述的:
“因此,我們,在大陸會議下集會的美利堅合眾國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義,非經他們授權,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義呼籲,說明我們的嚴正意向,同時鄭重宣布;這些聯合一致的殖民地從此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並且按其權利也必須是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們取消一切對英國王室效忠的義務,它們和大不列顛國家之間的一切政治關係從此全部斷絕,而且必須斷絕;作為自由獨立的國家,它們完全有權宣戰、締和、結盟、通商和採取獨立國家有權採取的一切行動。為了支持這篇宣言,我們堅決信賴上帝的庇佑,以我們的生命、我們的財產和我們神聖的名譽,彼此宣誓。”
請注意“它們”和“結盟”這兩個詞。“它們”表示十三個殖民地,分別享有獨立自主國家的權利,既然可以“結盟”,當然也可以解除盟約。如果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林肯對南方分離的八個州征討就是違憲。當然,這是從理論上講的。林肯曾是非常傑出的律師,他能不明白這點嗎?但他必須捍衛國家的統一!為此不惜一戰!戰爭期間,他堅稱北方的平叛是根據憲法的,“美國各州組成的聯邦是永久性的,因此南部各州無權脫離聯邦”。他還提出,“制定憲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聯邦”,因此他必須為挽救聯邦進行戰爭。不過我們也可以這樣看,在美國剛剛建國的時候,美國憲法中沒有明確確立關於“州份是否可以獨自任意脫離聯邦”的法律條文。 經過美國內戰後,1869年,經由聯邦法院對於得克薩斯州 v. 懷特(Texas v. White)的判決決定,若有任何一州要脫離聯邦,那麼其決定必須經過其他州的許可,才可合法離開聯邦。至此,美國任何一個州,如果想脫離聯邦,必須得到其他各州的同意。這可以看成是美國最高法院為防止國家分裂而制定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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