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報訊 在工地務工過的數百名工人絕大部分先後患上矽肺病,其中有13名工人病死、一名工人服毒自殺。但事件的當事人薛仕彪卻一直設法拒絕執行賠償義務,6月23日泰順法院對矽肺病案件當事人薛仕彪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進行了公開審理。昨日,泰順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1993年,薛仕彪投資56.06萬元人民幣和陳益校、張萬民、王運福(均已被判刑)三人合夥,建立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承包遼寧省一隧道施工工程。張萬民和陳益校、王運福三人先後招募了數百名工人,這些工人未經勞動安全培訓就被安排到工地工作,該公司也未採取任何有效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讓工人長期從事粉塵超標的作業。1997年8月至今,在該工地務工過的工人先後被發現患上了矽肺病,其中13人因矽肺病死亡,還有一位民工因不堪忍受矽肺病的折磨和治療費用的負擔而服毒自殺。
2002年3月2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東薛仕彪等人承擔總金額5500餘萬元人民幣56%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其中薛仕彪承擔17%)。該民事判決書經送達生效後,薛仕彪採取偽造身份證、轉移財產等方法一直拒絕執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義務,致使被害民工得不到相應的足額賠償款進行及時治療。
在昨日的庭審中,被告人薛仕彪對拒不執行判決罪供認不諱,稱被逮捕之後自己已經拿出120萬元,同時以五處房產作為擔保,表示願意履行相關民事判決。
法院在綜合有關情況後依法判處矽肺病案件當事人薛仕彪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重大勞動 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見習記者 曹薇 通訊員 王佐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