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父母之所以懷疑孫維為投毒者,據朱令的母親朱明新,是因為(黃色部分):
“我判斷孫唯是“最大嫌疑人”主要有如下依據:
其一,當年清華大學曾經向我證實,“孫唯是校內唯一有機會接觸到鉈的學生”;
其二,“檢驗結果證明,朱令是先後兩次鉈中毒,而第二次中毒地點就在宿舍內”;
三是我們向警方報案後沒幾天,朱令住過的宿舍就發生了一起離奇的盜竊案,唯一丟失的是朱令曾經用過的一些洗漱用品。我們懷疑兇手在消滅投毒證據。”(http://bbs.hupu.com/5481403.html)
評:
其一:如清華所言屬實,則足以將孫列為嫌疑;然嫌疑則嫌疑,光憑這點,遠遠不足以確定孫作案,除非有強烈旁證(如人證、物證、自我招供)。更何況,孫的哥哥用事實證明清華大學“孫唯是校內唯一有機會接觸到鉈的學生”並非事實。故此條理由幾乎失去意義。
其二:姑且不論該論點即使成立,亦不足以建立孫維是投毒者,根據常識,檢驗可以確定中毒的時間,但不可能確定地點。地點當為以時間為依據作出的推測,屬間接證據(推理),非直接證據。而即使作為間接證據,其真實性亦灰強令人懷疑。其他具體細節不知,但朱令好像常常在學生會活動,用電熱器煎熬中藥什麼的,警察如何就可以確認中毒地點必然為宿舍內聶?因此難以令人信服,不足為憑。
其三:看不出“向警方報案後沒幾天朱令宿舍發生離奇盜竊案”與孫是否投毒有任何邏輯上的必然聯繫。當然,也不能得出孫未投毒。正確的評語是irrelevant。要細究的話,我覺得該盜竊案不僅不能幫助確立孫為投毒者,反而傾向於排除孫為投毒者。因為按照對孫的指責,孫應該深諳鉈的使用,絕不會不問青紅皂白地在朱令的洗漱用品如天女散花般地亂撒一氣。另外,投毒手段一般通過飲食進入體內。而人們在洗漱時,不會故意吞入水,故作案工具,第一當為特定的一件,第二更可能是飲食器皿。孫如作案,一定對那件作案工具心知肚明、門清,要銷毀證據,悄悄地藏起該件作案工具即可,怎麼會去拿什麼亂七八糟的勞什子洗漱用品、製造那麼大的動靜聶?
據此,如朱令雙親對孫的懷疑果然建立在這三條理由上,那麼,朱令父母應該放棄這種懷疑,按常情來說。而不是“看了孫唯聲明更懷疑她”,要不然,就是在重演疑鄰盜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