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的理由
文前聲明:作者本人反對任何形式的剝奪人類生命的行為。本文僅僅是邏輯理論的推導。
本人不對世界上任何殺人行為負任何法律和道義責任。 任何人和集團如果要殺人,不
能以本文做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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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有三類, 個人對個人, 集團對集團, 集團對個人。
人殺人是反人類的, 是違反人類發展的根本原則:生存和繁延。 所以有的國家和地方
決定廢除死刑, 理由是正義的人不做不正義的事。
但是, 人心是有惡的一方面的。 假設今天早上你聽見你的可惡的上司或同事車禍撞死
了, 你在滿臉哀容地說 Very Sorry 時心裡肯定在慶賀“這該死的早該下地獄了。”
中國儒教信仰的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西方文明崇尚的是“天賦人權、生而平等”。
我們是從野蠻向文明進化的, 邪惡的東西要被壓制。 一個人沒有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
生的權利。 這是現代文明社會普遍認同的。 如果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 那麼他/她
所存在的集團就有權力通過一定的程序懲罰他/她, 甚至可以剝奪他/她的生命。
個人對個人的“生命剝奪”是不被該個人所屬的集團所容忍, 那麼集團對集團的殺人行為
呢? 以集團形式對另一個集團進行屠殺, 是對被殺害的整個集團的生命表達的一種蔑視。
按公平原則, 被蔑視的一方就有權力對施加蔑視的一方的生命的權利加以蔑視。
漢朝時期, 匈奴通過到漢人世代生存的地盤上搶劫殺人表達了對漢人的生命權的蔑視,那
麼漢人就有權力對匈奴進行報復, 報復到漢人滿意為止。 結果北匈奴基本被滅絕, 南
匈奴投降漢族, 求得漢族的原諒。
在民族對抗之中, 現代人類訂下了一條原則, 武裝軍人對武裝軍人之間的殺人是可以容
許的, 但武裝軍人對平民的殺害是不被容許的, 因為平民沒有對武裝軍人的生命表達蔑
視, 而是武裝軍人對該民族整體的生命表達蔑視。 民族有生存的權利, 有保衛自己生
命的權利, 所以, 報仇是合理的。 而武裝軍人對武裝軍人之間的生命剝奪行為,比如
諾曼底登陸戰, 是容許的, 所以今年D-DAY紀年日活動, 德國方面的代表也被邀
請參加, 共同哀悼雙方死去的戰士們。 今天英國人能和德國人坐在一起, 前提是他們
的戰爭性質不是以蔑視對方民族生命為目的的。 同樣, 魁北克的法語人至今還在加拿大
的旗幟下效忠伊麗莎白二世女皇, 和一百多年前渥太華的那場英法戰爭有關, 法國軍隊
向英國軍隊投降, 放下武器, 法國人是舉着軍旗、敲着軍鼓、排着隊伍走出城門的。
車臣武裝份子向俄羅斯的兒童開槍, 並是從背後開槍,這表達了車臣人對俄羅斯人的生命
的極大的蔑視, 如果俄羅斯人不願意原諒這種行為, 俄羅斯人可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如果這些車臣武裝份子代表的是整個車臣民族的意志, 那麼種族滅絕在俄羅斯人看來是有
理由的。 事實上, 在人類歷史上種族滅絕發生過N次。
中國人(全體民族)在歷史上有沒有表達過對日本民族的生命的蔑視嗎? 沒有! 而日本侵
略中國是不是代表了日本民族的意志呢? 是的! 是他們民族的代表天皇下的命令侵略中國
的, 是他們全國人民的大多數支持的。 他們在中國的國土上對中國人進行了民族性的生命
權的蔑視行為。 (從旅順大屠殺到南京大屠殺, 等等, 不計其數的對平民的屠殺。)
因此, 如果中國人在未來的某一天對日本人表達不原諒, 要報仇, 那麼也就沒有什麼讓
中國人可以感到內疚的了。 這就是中國一部分人堅持報復(搞東京大屠殺, 扔原子彈滅絕
日本人)的理論基礎。 但這部分中國人要實施報復時會遇到一個巨大的理論障礙, 就是中
國人的元首已經代表中國全體人民向日本國家代表表達了原諒, 這種原諒是通過放棄了對戰
爭賠款的要求來表達的, 並簽定了《中日友好協定》。 因此,只要中國人沒有忘記過去,
日本人只能企盼中國不要出現希特勒式的狂人, 推翻現任中國政府, 不承認現任中國政府
所簽定的一切條約協議等東西, 然後向日本發動報復性的種族滅絕戰爭。
復仇是種危險的行為, 因為如果一方不能把另一方(包括這另一方的所有利益關聯關係)全
部殺光, 而雙方(各方)都堅持復仇的話, 那麼復仇的行動會進入個循環, 而且是個死
循環,最終的結果是系統崩潰。 這就是中國古代皇帝要滅九族的原因, 方孝儒不肯服從,
那麼全家八百多口要殺光。 這是集團對個人的生命剝奪行為, 皇帝防止殺人進入循環。
而集團和集團之間, 特別大集團和大集團之間, 如果復仇殺人進入循環, 那麼對人類發
展的根本原則是有害的, 是Lose-Lose的行為。 所以, 從人類的根本利益出發, 有着
寬恕精神的宗教理論如佛教和儒教有着巨大的正義力量。
歸根結蒂, 殺人是一種表達, 是殺人者表達對被殺者的最根本的權利--生命權的蔑視。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