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在楼下“给下面评论哈佛教授与剑桥警察冲突的人提个醒”帖中说:
“警察抓人的理由是MISCONNDUCT,在美国这个罪名有前提,就是事情要发生在公共场合。你在公共场合喝醉了属于MISCONDUCT,但在你自己家里就不是。换句老中能懂的话说,就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公共场合语言冲突大了也可以是MISCONDUCT,警察可能会下的套子是你开始骂人,我并不回骂,但挺着身体挤压你或用手推着你叫你CALM DOWN,这在警察完全合乎规定。如果你被激怒更大声叫骂,就是在公共场合劝阻不听,那我可以以MISCONDUCT的罪名抓你,完全BY THE BOOK。
但在这件事上,事件始终发生在盖兹的家里,连门都没出,不属于公共场合,警察用这个罪名抓人就是滥权。在警察核实了盖兹的主人身份后,能做的就是道歉退出。I’M JIST DOING MY JOB.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这是应该说的话,而且没有理由再呆在对方家里(除非对方邀请)。”
其实警察抓人的理由不是misconduct,而是disorderly conduct。罪名是否成立与盖兹是否在自己家里有一点点关系,但也没那么大。
按麻州的先例,州最高法院以前对disorderly conduct的看法是,此法不适用于言语或其他方式的表达,因为有违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哪怕涉及的语言或表达带有侮辱性。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语言超出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即带有威胁性、煽动性、会立刻引起骚动的煽动性语言。
盖兹和警察报告对事情发生经过有所不同。即使按照警察的说法,即盖兹当时的喊叫非常大声、喧闹,但本身却并不带斗殴的威胁性。另外,如要定罪,盖兹必须要有影响公众的条件。而整个事情基本上发生在盖兹家里,所以也难以成立。
警察事后取消起诉从政治和法律角度都是对的,理由是法庭定盖兹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至于警察会不会因此被起诉,定罪。有可能。在此事曝光度如此高、而且涉及种族关系的情况下,已经有点超出法律范围,而带有极大的政治因素。
不过我估计最后会私了,因为从目前情况看,这种结局对双方都最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