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类道德

【人类道德与法律】
西渡说“你所举的救助老人例子,和法治或法律都没有必然关系,不要把某国一时
一地的具体法律制度当作法律甚至法治本身。法律本身不会必然导致老人倒在路边
就没人救助;如果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这是一个无法容忍的道德沦丧的现象,那完
全可以法律设计其他的制度实现这个救助,比如极端的就直接规定救助义务。”
西渡这一段回复中,存在很多基本错误,首先是概念错误。救助老人例子,当然不
是法治或法律本身的问题,更不是“把某国一时一地的具体法律制度当作法律甚至
法治本身”,西渡这种归谬思维,并无法回避和绕过问题的实质 ── 片面强调法
治而忽视人心教化,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更准确地讲,是把法治视为高于伦
理道德教化,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这并不涉及哪一条具体法律是否正当,事
实上美国既没有关于救助老人合法的法律,也没有救助老人违法的法律。
AGAIN,救助老人是个道德人心问题,本身和法律无关,之所以涉及法治(并非法律)
是属于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的问题,那就是只有法治没有德治,社会人心就一定会
出问题,而一个人没有良知、没有道德,他仍然可以是一个守法的理性人。
西渡下面这个讲法就更是荒唐 ── “如果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这是一个无法容忍
的道德沦丧的现象,那完全可以法律设计其他的制度实现这个救助,比如极端的就
直接规定救助义务。”你这里已经完全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法代德。其实
法律和道德的社会功能完全不同,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人类文化子系统,从意识形态
意义上讲,它们存在彼此间的相互渗透和影响,但绝不可能由法律来设计道德(你
的原话是说通过法律设计某种制度,来实现道德功能即所谓的“救助义务”)。另
外在操作层面上讲,这也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有人问美国到底有多少法?回答是
Are you looking for an exact number? you're not going to find it. 因为联
邦有联邦法,州有州法,城市有城市法,彼此相似又各不相同,而且每年还在增加。
另外烟有烟法,酒有酒法,税有税法。。。再加上“救助义务”的老人法,倒也算
是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了。可是这么个“格”法,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就
算移山愚公看了都会摇头,当场晕倒。最后你既便制订了“救助义务”的法规,还
是解决不了人的伦理道德堕落的问题,因为人类的伦理道德虽然与法有交集,但更
有法所无法涵盖的层面。法是理性的,没有任何人情要素;而伦理道德则不同,伦
理道德既有理性更有感性,更有人情、人类情感,比如我在批判狮子时所讲的:
“侧隐之情、关爱之情、宽厚之情、恩义之情。。。都是情,都不属于理的范畴,
但却又高于理和法,因为这些情本身就是善的化身。”

【神圣的道德律】
西方近代集历史文化之大成,开近、现代文化之先河的伟大哲学家康德,就曾经说
过:“有两种事物,我们愈是沉思,愈感到它们的崇高与神圣,愈是增加虔敬与信
仰,这就是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这是西方文化老人的沉思,也是伟大哲
学家康德的墓志铭。我们八十年代以后接受教育的中国人,完全是受西方现代世俗
思想的影响,根本不懂西方历史文化的渊源,根本不懂西方近代思想,所以整个观
念世界不中不西、非驴非马,非常狭隘,并由狭隘而导致偏激,但却又不能自知,
这一点BACH在谈美国大学人文教育时曾经论及。我们看这里大哲人康德,在思考整
个人类文化和人类精神世界的活动时,并没有陷在狭小的契约伦理和法治观念里面,
他所透视到的是更深远的东西 ── 他首先看到的,是奥秘无以穷尽的大自然的本
体存在(物自体),随后又再回视到人类自身的存在和生命意义,并以人类心中的
道德律作为代表。康德在这里为人类留下的终极价值是道德律,康德说“神圣的道
德”,并没有说“神圣的法律”。
西渡说“法律可容纳道德考虑的空间很大,中国以礼入律,就是一例。”这仍然是
“以法代德”的思维方式,而这并不是真正的西方思想。西渡在这里存在两个根本
性的错误,首先是颠倒了「法」与「德」的关系,我说「本」与「末」、「道」与
「器」如果不容易理解的话,可以回到康德的讲法,那就是不可替代的绝对的「神
圣道德」。我在前面讲到道德与法有交集,这只是一个权宜的讲法。进一步深入下
去我们就能发现,律法只是道德的一个子集,也就是说,一切的法律、法治都必然
存在它的道德依据、道德根据,一切的法,其正义性都不是自定义的,就连宪法的
神圣尊严和它的正义性、真理性也不是自定义的,宪法也必须有道德律的依据。那
么道德律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康德把人类终极道德律(非道德实践)归入先验的范
畴,这属于哲学命题,我们暂不讨论,但有一点非常明确,那就是法属于经验而非
先验范畴,法是依据道德律而外推成立的,所以法是从道德律中衍生出来的,法体
现的是道德,先有道德后有法律,并非“法律可容纳道德”,或者由法律来设计道
德,或者由法来“直接规定救助义务”。

【西方法的文化语境】
西渡在这里存在第二个根本性的错误,就是并不理解「道德」的真正意义。从法本
身的角度来看,法律所能覆盖的道德内涵,是由道德律的文化特征所决定的。这是
一个更深层的东西,所以「法」和「德」的讨论,存在东、西方语境问题;而道德
的文化属性及特征,又是另一个东、西方语境问题;最后法和德的关系,还存在东、
西方文化各自的内语境问题。比如从文化域内语境的角度来看,西方「法」和「德」
的关系,直接涉及「宗教伦理」和「契约伦理」的关系,如果你不理解这两种伦理
的差别,你就无法理解Alan Shore所讲的这段话 ── “Unlike the District Attorney,
I don’t think we’re a country
inextricably bound up with law and order or some National integrity. I like
to think we’re a people. Mostly about humanity. And humanity isn’t about
the right to trumpet moral superiority. Humanity is about compassion, even
forgiveness. ”什么是humanity?什么是compassion?什么是forgiveness?
我讲过东方文化的「人本伦理」和西方文化的「契约伦理」是不同的,而西方的
「契约伦理」和西方的「宗教伦理」又是不同的。从人本立场出发,大体来讲西方
的「契约伦理」加上「宗教伦理」,相当于东方的「人本伦理」。西方文化的契约
伦理只是东方人本伦理的一个子集,因为整个西方契约伦理和法的精神、法的道德
依据,都可以归结到孔夫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教诲之中,绝不可能超
出其半寸之外,这也是为什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够成为全球伦理两大价
值观念之一的原因所在。
为什么Alan Shore把compassion和forgiveness视为法律之外的精神?因为compassion和
forgiveness属于宗教伦理,不属于契约伦理。这也是我反复多次地讲到,契约伦理
以及由此为根据而衍生出来的法的精神,是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以法的名义而
变得象公平交换的商品关系一样,而公平交换的商品关系之中、契约伦理之中,是
不存在「关爱」、「侧隐同情」和「宽容」精神的。帮助跌倒的老人是出于人类的
同情和关爱他人之心,这在西方宗教伦理中是爱,在东方人本伦理中是良知、是仁,
同时这又都属于人之常情美德的范畴,根本不是什么“救助义务”。所以一来契约
伦理并不存在“救助义务”的道德依据,这根本就是缘木求鱼的异想天开;二来人
类抛开自己与生俱来的同情、关爱心,抛开人类良知去搞什么“救助义务”,这不
是弄巧成拙的画蛇添足吗?所以谈论「法」的问题,并不是把它的自恰逻辑搞明白,
然后自言自语那么简单。

【东方文化中的法】
另外我曾反复谈及「价值中立」,建议不要把个人生命经验、个人感情、态度、政
治立场带入对问题的讨论。观念错误加上政治立场偏向,两者的结合很容易使人偏
爱迁怒、攻乎异端,并由此变成一个无法解脱的死结。比如西渡所引大清刑律,就
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刑律-骂詈”开篇,纲举目张的第一条,就是“凡骂人者
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西渡却有意将其剪除,这就不是以理服人的实事求
是的态度。但面对这一条律法,西渡却又无法实事求,是因为如果引用这一条那就
无异于证明中国古代法律是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清律中“骂人”,是指“毁骂”、“辱骂”,而毁骂、辱骂他人,本来就是欠抽。
文明人应该讲理而非毁骂他人,这属于一个人的基本教养和口德,所以清律很文明、
很正确。你们谁的儿子、女儿敢毁骂父母,敢毁骂祖父母,送到我这儿来肯定一通
猛抽,比大清刑律还厉害,这叫活该。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父母要象父母
的样子,祖父母要象祖父母的样子,也就是要先有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夫夫、
妇妇这样一种人伦道德教化的前提。
所以清律是有语境的,长、幼、尊、卑都有相应的道德要求、道德修养为基础和前
提。比如中国人说“为老不尊”,并不是指尊贵本身,而是指与尊相配的德望、道
德修养的缺失。除了“为老不尊”之外,“为富不仁”、“为官不正(清)”也都
是指向相应的道德操守。所以「尊」即是「德」,失尊即是失德,长幼、尊卑、贵
贱、智愚都是一以贯之,都是与德相配的,九五之尊,更是要求与天德、圣德相配,
这个就是清律的文化语境、清律的人伦道德语境,不是西渡所理解的西方契约文化
中自然人的语境。所以大清律没有错,很文明,很先进,很符合人性,因为文明人
就是应该讲理而不该毁骂他人,而毁骂德高望重的人,就更是无视伦常、道德和天
理,丧心病狂,社会当然应该处罚。
西老大认为“其实中国的问题是有法不依,不依是因为人情比法大,人情大是因为
势力圈子太强,太强是因为官僚与金钱结合互利。金钱这么干好理解,而官僚这么
干是因为没代价,因为官本位,形成不了制约力量。”这的确是当代中国的现实问
题,我觉得这里面既有硬件即制度方面的不匹配,也有软件即观念方面的不匹配。
所以我认为任何文明,都存在三大价值 ── 「普世价值」、「互换价值」和「不
共价值」。普世价值放到哪里都正常工作,互换价值和不共价值则不一样,因为这
两种价值都是「域内价值」,不共价值无法移植,互换价值可以交流,但必须做相
应的调整,一般来讲你无法期望它100%达到在原来文化中正常作用,否则那就不是
互换价值而是普世价值了。现代中国政治,在形式上既非「君主制」,亦非「民主
制」,而更象是中国远古的「禅让制」,本来并不坏,也可以说比家天下好,之所
以变成唯利是图、官商勾结的「官本位」制度,是因为「德」、「政」不匹配,而
意识形态的共产主义道德观念,根本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为官既无公德,
亦无私德,声色犬马,无所不为。其根源就在中国传统人文价值观念的断失,这个
东西不救起来,中国永远没有希望。
【结语】
关于德治和法治问题的讨论,我想暂时告一段落。这个题目太大,网文不可能讲透
彻,只能说提出问题,开拓视角,引起思考,这样目的就达到了。ET转帖散殊谈礼
一文不错,但也存在问题,我觉得关于「礼」,他并没有谈活、谈透。
散殊说孟子“把‘礼’直接归结到四端之心的‘恭敬’、‘辞让’之心上,‘礼’
是本来就有的人的‘恭敬’、‘辞让’之心直接扩充而来的。”这个讲法和理解是
从书本到书本,并非圆解,即夫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这
句话,他并未真正理解,因为「仁」的内涵很广泛。
比如守丧三年之礼,《论语》中宰我就和孔子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宰我认为父母过
世,儿女守丧一年就可以了,就算尽到孝心了,三年守丧,时间太长,三年不习,
礼乐皆废。孔子反问他说,你如果没有守三年之丧,就吃白米饭,就穿锦缎衣,你
心里安不安呢?可是宰我居然回答说,我安心!呛得孔子几乎没话讲。我们从这种
师生关系中,也可以感受到孔子真的是很可爱,平易近人,不摆架子。但夫子毕竟
是希圣希贤,仁至义尽,他老人家对宰我说,“汝安则为之”,你心安你就去做吧,
君子在守丧的时候,吃美食无滋味,听音乐不感快乐,住家里不觉得舒适,所以他
才不这么做,所以他才吃住简陋,替父母守丧,现在你居然心安,那你就去做吧。
孔子在这里,就是把一种外在的礼制以及相应的利害关系,转变成一种人的内在情
感,从内心情感来理解三年之丧的合理性。结果宰我不坑气,一走了之。《论语》
真的是很好看,读进去比《三国》有意思。宰我走后,夫子为了教育学生,不得不
再把话最后讲透,夫子说,宰我没有真诚的情感,小孩子生下来,要在父母怀中三
年,才能够独立行走。替父母守丧三年是天下通行的丧礼,难道宰我就没有从他父
母的怀抱中,得到过三年的呵护抚爱吗?
所以说「礼」的感情基础是复杂的,并不一定体现在“恭敬”、“辞让”这两个方
面,但礼肯定是出于人类真实的情感,这一点散殊并未讲错。守丧三年之礼,就是
出于对父母的追思感怀和难舍之情,从良知层面来讲,就是出于人子的感恩心。
另外散殊说“孔子有一个理想,就是要“恢复”西周的礼乐制度--“吾其为东周乎!”
在“恢复”的基础上,孔子作了一个重要的创新,就是在理念层面落实“礼”的内
在精神,这就是“礼”与“仁”的关系。”这个讲法肯定错误。散殊似乎没有读过
《尚书》,完全不了解中国上古史,但既便如此,如果认真读一读《礼记·礼运》
大同和小康两篇,也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次讨论就此打住,这个问题不再展开
了。最后只有一点想提醒大家,那就是中国文明史,到孔子已经走过了一半,孔子
承先启后,是中国文化的集大成者。
谢谢大家耐心读帖!不少新老朋友写了不少很好的回帖,我没有时间一一回复,请
大家原谅!
法治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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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治、法治的概念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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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就是人治 -- 再答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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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和法治 -- 简答F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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