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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里柠檬:一个人的国家和一个人的法律
送交者: 西西里柠檬 2010年01月12日20:28:48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1)
废除死刑是人人可以谈的,我这里只想重提一个问题,谁在道义上有资格来批评死
刑不人道?比如,看了我这个帖子跳起来的人,在道义上是没有资格来批评死刑的,
因为连这你都跳,别人砍你的头,你能不跳吗?自己要跳,却不让别人跳,这就转
成“州官百姓”命题了,与废死无关,所以道义上的没资格,又变成了道理上的没
价值。

问题并不在于哪个国家是否废除了死刑,也不在于我们是否追随“先进的”意识形
态,认同废除死刑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自己的内心中真的废除死刑了吗?我前前
后后写的所有帖子,只是为这一点,仅仅是为了表明这一点而来。比如说,假如我
从背后猛地一踩某人的尾巴,他马上跳转过来猛地一爪,在我脸上留下几道深深的
血印。。。那改天他又痛心疾首地说,一定要废除死刑啊!你指望我会相信你吗呢?

所以我们本质上,是在丛林世界的语境下来谈死刑的,而我们的内心世界,其实也
是一个丛林。如果我们自己的内心世界根本离博爱、仁慈很遥远,像只脾气很大的
老猫,动不动一跳几丈高,那我们口口声声废死刑,不是伪善是什么?毕竟从概率
来讲,被害惨死的都是别人或别人的亲人,用别人的痛苦来换取自己的“高尚”,
应该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2)
那我们自己做不到仁慈、宽容、博爱,但认同这种精神不可以吗?当然可以,这个
叫“心向往之”。但是面对一个自己身心俱在其中的丛林世界,我们于此同时又会
“望洋兴叹”。你从内心深处真的希望废除死刑吗?那请你先学会把自己的右脸送
上,当别人刚打完你的左脸的时候。否则的话,那你只是在吃别人的人血馒头,不
管你是沾著地上的泥土吃,还是用西人的金盘银叉吃,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我其实一直是在一个“心灵的缝隙”之间来谈死刑的,但这个缝隙,却装容著整个
娑婆世界。事实上在三千大千世界里面,不论大家喜欢与否,我觉得至少有三个地
方是没有死刑的 ── 上帝的国度里是没有死刑的,圣人的大同世界里是没有死刑
的,再就是佛的净土中,更是没有死刑的,死刑之名亦未曾有,何来死刑之实?当
然在我们娑婆世界,也有圣女、天使和变化成圣贤、凡夫的百千形态的蒂萨,往来
穿梭,而只要谁的内心里面真的有上帝的国度、大同世界或佛的净土,那里就没有
死刑。

死刑真正的存废,不在国家法典,也不在多数人的意志,而在人的内心世界。比如
国家废除了死刑,可受害方心中不服,这就像搞人民公社还是进不了共产主义一样,
人心不在那里,制度都是徒有其形。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死刑存废,是属于一个人的
国家、一个人的法律范畴之内的问题,如果我们的心都还没有进到上帝的国度、没
有进到大同世界、更没有进到佛的净土,却要说神的语言、圣人的语言、佛的语言,
那这样的人不是疯子,就是骗子。


(3)
我实在写不动了,只和alexwt讨论“量刑”这一点。我觉得量刑问题,始终是判断
刑罚是否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尺。比如有人放火烧了人家的房子,法官判
他陪五分钱。这样从法律程序来讲判也算是判了,而且强制执行,但这么个判法,
那就是秦川所讲的“助纣为虐”。我前天曾经问过“生命是否可以讨价还价?”回
答是否定的,但换一个不同的角度看,也存在特殊的例外。比如莎翁的《威尼斯商
人》里面,就讲过一个夏洛克的故事。安东尼奥为了出海,向夏洛克借款并订下奇
特契约:若无法还钱,要割下自己一磅肉。不料他的商船在海上遇难,安东尼奥无
法如期还款。于是在法院夏洛克带来刀子,准备兑现契约。万分危机之中,假扮律
师的波莎要求夏洛克割下的肉要正好是一磅、并且不能流血,否则夏洛克就必须用
自己的血“找零钱”给安东尼奥。所以量刑的精确性,有时要精确性到分子水平,
否则便不能现社会正义。虽然莎翁故事具有传奇色彩,但量刑关乎法律的正义性,
这一点显然是不辩自明的。


(4)
直言的帖子没有时间看,只扫了最后一小段,批改一下。

直言认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见得就更有‘社会正义’”,“死刑和‘社会正义’
莫有必然的联系。”这里有两个常识性的问题,一个关乎逻辑,一个关乎概念。

你这里的前、后两句,前面是一个特称否定判断,后面是一个全称否定判断,从前
一个判断,推不出后一个判断。比如我们说“那只猫不是黑色的”,但无法推出
“所有的猫都不是黑色的”。再比如我们说鸟会飞,不等于说所有的鸟都会飞,比
如鸵鸟它就不会飞,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鸟是不会飞的。这里你有两个可能的选择,
一个是FOLLOW常识,一个是给出更严格的定义。所以我们的思考没有逻辑,文字就
没有筋骨,切记。

再一个就是法律和社会正义。我的原帖,只讲到量刑和伸张社会正义的问题,社会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这在西方文化语境中也是个起码的常识,正义是法律的根本性
道德基础。所以由死刑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由死刑的法律本质决定的,并非死刑
这种单独的刑罚本身,体现了社会正义,比如私刑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它不能体现
社会正义。事实上从泛指意义上讲,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都体现了社会正义,
这也是由这些刑罚本身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这里涉及到概念的定义和内涵、外延。

我们只有在特称语境中,才可以说“这样一种死刑或刑罚,并没有体现社会正义”,
你甚至可以说“这样一种法律,并没有体现社会正义”。但你却不能说“法律并不
体现社会正义”。

相信你的原文中,类似的概念混乱和逻辑错误之处应该还有不少,好像你还批评我
对“75%的生命和100%的生命不加区别”。这让我想起《水世界》中有位机枪手,具
有崇高的敬业精神和极高的工作热情,他每次嘟嘟嘟地连续扫射,身边都有个助手
帮他用大铁铲非常吃力地清理堆积如山的弹壳。可有一次被人下套,他还是一如既
往指那打那,结果把自己老板的眼睛给打飞了一只,而且下落不明。

辩论问题,光有高涨的革命热情是不行的,还要懂得正确清晰地运用概念和逻辑,
不能指那打那。比如在自己讲75% VS 100%生命价值的时候,有没有想到废除死刑本
身,正是人类社会允许用一个人75%、80%或90%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100%的生命?
如果我们把“以命抵命”说成是不道德的报复,那我们把你的不公平的“生命换算
法”也摆上人类道德的天秤,那么到底是谁真正的不道德呢?

其它问题,恕不一一更改和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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