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济:评李银河及其淫学 |
| 送交者: 信济 2010年04月11日16:33:17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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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银河及其淫学 按:本篇正文虽然是第一次发表,却是06年的旧作,导火索是当初的“一枝独秀”事件。这次的导火索是“南京教授聚众淫乱”事件。本来想用白话重写一篇,不过一则旧作并没有过时,二则我自己对这篇文言作品比较满意,所以就还是这样发了,仅以加注的形式补入更多的评论。不习惯阅读文言的网友也可以跳过正文直接阅读注文。 世有孀居李某,号称性学专家,每凭学术之名,多行诲淫之实。(注1) 彼以性行为但分有罪、有错、无过三类。请问正当一类何在?岂正当与无过可以同伦?岂夫妻同房与婚外同居可以并称?且彼所谓无过,非指自慰、同居之类,实涉邪僻、淫乱之行,谓之无过,岂非太过!(注2) 彼所谓自愿、私密、成年之性行为三原则,有一及仁者乎?有一及义者乎?有一及礼者乎?自愿而自误,于仁何有?私密而私通,于义何安?成年而淫邪成性,于礼何存?倘起彼亡夫于地下,自愿、私密与成年男女苟且,彼犹可大言自由、无所动心乎?(注3) 今李某淆律蔑礼、置可为于应为之上,伤风败俗、许换偶于婚姻之旁,忝言性启蒙、对诸般变态高唱赞歌,曲解性权利、为西方糟粕鸣锣开道,其言可鄙,其心可诛,猖狂无耻而名声愈大、争议不断而诡随愈众者,盖当世趋就之丑、当道君子之羞也!(注4) 注1:论淫 淫字的本意是过度、过多,比如著名的《岳阳楼记》中的“淫雨霏霏”,就是说过多的雨水绵绵不断。纵欲过度、嗜欲无度是淫字的本意之下的一个自然引申。 有度、适度的性行为当然不能称为淫行,而且除了血脉延续的意义以外,本身还可以很优美、很高雅。《诗经》中就记载了不少青年男女对健康的爱情与性生活的憧憬与赞美,最典型的比如《国风·召南·野有死麕》: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 意思是说: 田野里一头獐鹿死了,就该用洁白的茅草把它包裹起来。为什么呢?因为有少女长大了,怀着热烈真诚的春情,自然就会有健美的男子去追求她,而獐鹿之皮不正是礼聘的嘉物吗?然后诗人就展开了基于生活的想象: 树林间灌木婆娑,田野里一头獐鹿死了。影影绰绰看不清楚,仿佛包裹獐鹿的白茅中,正是那姑娘晶莹如玉的身体。 慢慢的把衣服一层层褪去啊,姑娘就开始抱怨了:别把我的内衣弄坏了呀,你这冒失鬼!千万别把那些长毛狗招惹的乱叫啊——那可就让本姑娘难堪死了! 这一篇富有生活情调的野合诗歌,由孔子亲手编定,发于情,因于礼,动于性,成于爱,所以孔子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邪”是指逆天变态、伤仁远中,“无邪”就是顺天自然、真诚纯粹。即使是男女野合,只要有婚姻之约、爱情之诚,又没有碍到别人,也可以相当美好。孔子本人其实也是父母祷于尼丘、野合而生的。不过现代社会人口密集而且多居于城市,录像技术又这么发达,手机普及率又高,野合还是要格外谨慎,否则很可能搞各种“门”出来。 与有度、适度的性行为相反,无度、过度的性行为就不能不称为淫行了,严重变态的甚至可以称为禽兽行,主要指乱伦。历史上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剥夺刘姓诸侯国王爵位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刺探隐私揭发对方的禽兽行,从而灭国绝祀而不惹物议,因为社会舆论对于禽兽行自古以来都是深恶痛绝的。最典型的比如燕王刘定国,先是和自己父亲的姬妾乱搞,还生了儿子,后来又霸占弟弟的妻子作自己的姬妾,更有甚者,还和自己的子女三人相奸,真正就是一个畜生。于是武帝诏下公卿,皆议“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于是燕王定国自杀,国除为郡,归中央直辖。 性行为本身对人类繁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有度、适度的性行为还可以很优美、很高雅,那么有关性行为的学问当然也是有研究价值的,无论是从科学角度讲还是从文化角度讲,绝不可草率的一概斥为淫学。但像李银河那样把正常与变态等量齐观并且一贯为变态辩护的研究法,就不能不称为淫学了,也就是悔淫之学。这种所谓“学者”有一个特别有趣的爱好,就是爱把人类社会现象与动物界相类比,因为动物界有同性恋现象,所以人类的同性恋现象也是“正常”的。这种逻辑,我认为只好称之为“禽兽逻辑”。当然他们对于直接为血亲乱伦辩护还是比较忌讳的,因为这种现象名声实在太臭又很难为之辩护,但按照他们的“禽兽逻辑”,满足自愿、私密、成年三条件的血亲乱伦,又有何不可? 人为万物灵长,而禽兽就是禽兽;人类既有明德也有暗德,而禽兽只有暗德没有明德。有些人喜欢标榜“我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一个中国人”。没错,你首先还是一个脊索门动物,其次才是一个哺乳纲动物,再次才是一个灵长目动物,再次才是一个人科人属智人种的人,最后才是一个中国人。那么你是应该按照一个一般的脊索门动物的标准像一条热带鱼一样的生活呢,还是像一个有数千年文化积淀的中国人一样生活呢?我想李银河们就是想不清这个道理,所以才对西方标准生吞活剥、盲目谄媚,还觉得自己很像个世界公民,所以才作了一个无度、过度的淫人。
注2:论性行为分类 南京的 李某的意见是:有些人就是喜欢吃蜥蜴,又没有碍到旁人,难道因为这个你就要把他抓起来吗?那么有些人就是喜欢换偶,又没有碍到旁人,有什么理由把他抓起来呢? 饮食、男女是常常并称,孟子也说过:“食、色,性也。”但食与色毕竟还是有本质不同的。你吃饭可以在家里私下的吃,也可以去餐厅公开的吃。但是你做爱可以在家里私下的做,是不是也可以去餐厅公开的做呢?当然不行。为什么呢?因为食是基本上不涉及羞耻的个人事务,而色是严重涉及羞耻的人际事务。你在说你换偶不会碍到旁人的时候,你已经在碍到旁人了,因为绝大多数旁人都会坚决反对你的换偶行为,尤其是那些因为知道真相后心理会受到伤害的人们。 所以,对性行为做一个合理的分类,以澄清被李某等人搅浑的概念,还是必要的。有了这个分类,至少那些处在 首先是正当性行为。只有夫妻之间婚内性行为和有婚姻之约的成年人婚前性行为,在保障隐私、自愿和适度的前提下,才可以称为正当性行为。这是最堂堂正正、最无邪的性行为类别。 其次是无过性行为。青春期后的个人的手淫和接触毛片毛文、无婚姻之约的单身成年男女的稳定同居,在保障隐私、自愿和适度的前提下,都属于此类。这一类没有那么堂堂正正,但也无伤大雅。 再次是有错性行为。单身成年男女的不稳定同居(如一夜情和参与换偶)、已婚成年男女的稳定婚外同居(包二奶)、单身成年人的同性稳定同居、以及有失隐私、自愿和适度的前两类性行为,都属于此类,有风俗危害性而无社会危害性,可以包容但必须限制。 再次是有罪性行为。除前三类和重罪性行为以外都是,比如卖淫、嫖娼、组织换偶、人兽交、性骚扰、性滥交,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最次是重罪性行为。包括血亲乱伦、强奸、恋童癖性行为,都属于此类,社会危害性最大。 另外,
注3:论性行为原则 我在上文的性行为分类中多次提到了一个适度的观念,专指不要过多过滥无节制。其实广义的适度也可包括自愿、私密和一般成年,但还不够,还要加入对“仁与爱”、“义与利”、“礼与律”的诸般考量,综合起来,就是性行为的总原则:中庸。仁爱、义利、礼律则是中庸以下的次原则。 在前面的博文中我一般的定义过新儒家意义的中庸。这里的中庸则特指在由近及远的一般仁爱和一对一的特殊性爱之间、社会责任与性爱权利之间、符合礼俗与遵循律令之间的动态平衡。 像自愿、私密、成年之类,都是度的概念,并不是说不好,但很不够,没有更高的道义基础,就很容易出现吊诡。 比如最近关注很多的换偶,应该归于哪一类性行为?李银河的意见是无过,因为它确实可能满足自愿、私密、成年三“原则”。但很明显这种性行为有悖于仁爱原则,因为当事人的婚姻观念都遭到了扭曲,只是借此自我麻醉以逃避现实,属于糊涂人的自误。其次也有悖于礼律原则,因为参与淫乱伤礼、聚众淫乱犯律。既然如此,参与换偶者当然有错,组织换偶者当然有罪。至于公安机关抓人是否有选择性、司法机关量刑是否公平,则是另一个问题。李银河对一枝独秀说要杜绝换偶警察至少要有一亿(见一枝独秀博客),一则是混淆了问题,二则纯属对有效判例移风易俗作用的无知。 再比如同性恋,应该归于哪一类性行为?李银河的意见也是无过,很多人受西方影响也在支持同性婚姻。其实与参与换偶一样,即使是稳定同居的同性恋也是一种悖仁失礼的有错性行为,可以包容但必须限制。 注4:论儒家的伦理力量 沿用西方民主、自由的标准是批判不了李银河的。她在那里为夫妻换偶辩护时,也确实是因为有契约精神的支持才振振有词,因为换偶夫妻并没有违背婚姻契约。所以即使是西方人批评换偶和同性恋之类的变态性行为,也只能诉诸基督教,神说不好才不好,并不是这些行为本身有悖于西方现代文明的哪条原则,所以对非基督徒也就全无用处。但儒家讲中庸,讲仁,讲义,讲礼,所以即使从爱、利、律的角度说不出什么问题,仍然可以批评淫说。儒家的力量在这种伦理问题上可以说是昭昭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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