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独问题 |
送交者: 幼河 2012年01月15日23:42:51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统独问题 美国是台湾海峡两岸对峙的始作俑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仇视中共政府的美国就直接插手中国内部事务。许多人说朝鲜战争使中共失去了统一全国的机会,然而事实是,在中国军队进入朝鲜前几个月,美国第七舰队已经在台湾海峡巡逻,旨在阻止中共部队席卷台湾。也就是说,有没有朝鲜战争,美国已经图谋确保台湾,建立“遏制共产主义的桥头堡”。美国政府还设想台湾由美国“托管”,但蒋介石先生断然拒绝。 在国民党在台湾实施专制统治时期,“台独”是非法的。不过美国的政客们设法让美国成为“台独”基地。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分裂中国,让台湾独立。可以说没有美国的扶植,“台独”政治势力的成长会非常困难;可也恰恰是“台独”形成政治势力,日后便在开放党禁的台湾形成坚实的反对党力量,为多党选举制度的和平过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台独”运动在台湾大行其道,加之李登辉先生和其后民进党两届政府明里暗里不遗余力的推动“台独”,当前大多数台湾民众“台独”倾向强烈,并确信只要台湾民众希望独立,台湾就应该从中国独立出来。“台独”政客们也信誓旦旦地提到世界上几个和平分裂的国家的例子。 据我所知,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挪威在1905年从瑞典王国脱离,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当挪威间接的分离行动即将遭到瑞典王国的军事入侵之时,“瑞典和平主义者开展了一个规模浩大的和平运动,他们反对兄弟相残的口号获得广泛的支持。原来打算以武力教训挪威的瑞典当局,只好改变态度”。由此看来,当时的瑞典政府认为,挪威的分离违宪,所以决定出兵,但由于本国民众反对动武,挪威遂和平独立。 我在史料中注意到,在挪威实际独立后,“为了了解挪威人民是否真的想要脱离瑞典,奥斯卡二世要求挪威举行全民公决。全民公决于一九○五年八月举行”,结果绝大多数投票的挪威人赞成“结束联盟”,也就是独立。如此说来,挪威的独立是“先斩后奏”,事后才用公决的手段征求民众的意愿。 欧洲还有个国家和平“离婚”;这就是原来的捷克斯洛伐克。1989年,捷克斯格伐克建立多党制议会政治体制,“伴随着政局的剧变,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大民族间的矛盾日趋尖锐。斯洛伐克认为,现有的联邦制度使他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伦,因此要求实现斯洛伐克的主权与独立”。 当捷克斯洛伐克“向私有化政策急速过渡,全面放开物价。从而引起斯洛伐克对激进的经济变革的恐惧感。由于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共和园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私有化政策产生的影响和冲击在斯洛伐克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斯洛伐克地区失业率高达11.1%,捷克地区失业率为4.1%;斯洛伐克79%的家庭生活水平大大下降。要求停止或修正经济改革的呼声日高。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主席梅恰尔指出:‘我们受到经济崩溃的威胁’,‘捷克共和国的改革模式不适合斯洛伐克,我们将走自己的道路’”。此后斯洛伐克族人的独立倾向日益加剧,并于1992年通过赞成独立的全民公投。“1992年11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法》,决定于同年12月31日解散联邦国家。”。1993年1月1日起,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分裂成两个独立的国家。 以上综述看出,斯洛伐克的最后独立是经过当时联邦议会同意的,否则无法和平“离婚”。 挪威和瑞典的分离和斯洛伐克和捷克的分离有其相似的地方。首先是民族不同;第二,原来在一个实质性管理的国家内。这里不得不提请读者的注意,中国目前的大陆和台湾的状况与上述和平分离的两个国家不一样;大陆和台湾属于同一民族,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政府在管理各自控制的地区。 加拿大法裔占绝大多数的魁北克省过去一直谋求独立。在1980年举行的公民投票中,独立派已经得到了40%左右的民意支持。而在1995年的再次公投中,独立派的支持率竟然达到49.44%。“联邦阵营在险胜之后痛定思痛,决定对魁独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1999年12月,联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法案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最高法院指出﹐无论加拿大法律或国际法都不允許魁北克在未经談判﹐未获联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片面宣布独立”。“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前的国会会议上,克雷蒂安总理坚定地说:‘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公民投票方式无疑比战争手段要好,但如果一个省、一个城市由于有某种不满情绪就擅自举行公投,以达到从国家母体中分裂出去的目的,这完全是对民主政治的歪曲”。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克雷蒂安总理是法裔! “加拿大政府的立场是: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省。魁北克的命运不能只由魁北克居民来决定,而必须要获得全体加拿大人民、加拿大各州政府和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共同决定。加拿大政府并且特别说明,这个原则不是加拿大的独创,而是西方所有民主国家普遍遵守的通行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对加拿大政府的这一立场,美国政府在发布的一份官方文件中也予以全面的引述,而且并没有表达批评或反对的立场(美国国务院1997年人权报告加拿大部分)”。我认为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待魁北克省法裔独立运动的手段适用于中国。如果台湾真的想独立,而且是需征得大陆民众的同意,“台独”就是天方夜谭。 前些日子在网上看到论述当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征讨南方是否违宪的问题。认为林肯违宪的人士认为,美国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中隐含这样的意思,即任何一个加入美国的州(实际上有国家的性质)都有权自行脱离联邦。南方八个州宣布脱离联邦,并组成新的国家是合法的,而林肯的平叛是非法的。我找到《独立宣言》,最后一段是这样表述的: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
请注意“它们”和“结盟”这两个词。“它们”表示十三个殖民地,分别享有独立自主国家的权利,既然可以“结盟”,当然也可以解除盟约。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林肯对南方分离的八个州征讨就是违宪。当然,这是从理论上讲的。林肯曾是非常杰出的律师,他能不明白这点吗?但他必须捍卫国家的统一!为此不惜一战!战争期间,他坚称北方的平叛是根据宪法的,“美国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因此南部各州无权脱离联邦”。他还提出,“制定宪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因此他必须为挽救联邦进行战争。不过我们也可以这样看,在美国刚刚建国的时候,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确立关于“州份是否可以独自任意脱离联邦”的法律条文。 经过美国内战后,1869年,经由联邦法院对于得克萨斯州 v. 怀特(Texas v. White)的判决决定,若有任何一州要脱离联邦,那么其决定必须经过其他州的许可,才可合法离开联邦。至此,美国任何一个州,如果想脱离联邦,必须得到其他各州的同意。这可以看成是美国最高法院为防止国家分裂而制定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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