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上年9月份的一桩交通法规案,警察抓我的理由是:红灯右转没停稳。给我的罚单是:罚$180刀,扣3点。我不服,要求开庭,要求翻译。
今天是开庭的日子,上午10点到庭,9:45am我到了签到处,看到了我的翻译。翻译是广东人,讲一口流利的广东话及普通话,
我把我的情况讲给翻译听:
红灯右转时,我看到前面没人没车,我后面跟着一排车,为了不妨碍交通,我只停了1秒钟,马上右转,这时警察开车从我后面冲过来,没打闪灯要抓我,只是按喇叭让我让路,当时我正在换线(我看到后面没车时,打左灯换线,警察的车太快),我只好退回右边让警察过,警察开出100米外停下,当我经过他的车后,立即打警灯,我只好停下,他给我的理由是:我没停稳。
2012年2月2日10:00am 是开庭的日子,9点45分签到后,翻译过来与我聊,我把情况告诉了翻译,翻译带我到检控官处,检控官说红灯右转我没停,我不服,要求开庭。
出来后,翻译对我说:“90%的人没赢过官司,开庭的话浪费你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是认罪的话,第一次犯,会罚轻点,也许不会扣点,我是帮你才这么说的,要是你开庭的话,我得到更多的翻译费。”
考虑到不会扣点,我愿意认罪,得再见见检控官,看看给我开恩到什么程度?
中场休息时间到了,检控官说:“只罚你85刀,不扣点”。
我舒了一口气,我不愿浪费太多的时间在法庭上,也许下星期就得到早班的工作,到时还得请假来开庭,得不偿失;安大略省的法律没说红灯右转得停3秒,停1秒也算停,车轮没走就是停,要不警察犹豫是否要抓我很长时间?繁琐的法庭我输不起,我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