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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路易县检察官是如何操纵弗格森大陪审团的
送交者: arendt 2014年12月04日00:31:38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圣路易县检察官是如何操纵弗格森大陪审团的


弗格森白人警察达伦威尔森枪杀手无寸铁的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案以大陪审团免于起诉的决定而画上了句号。 除了白人种族主义者和对黑人持有偏见和厌恶的海皇们,世界上大多数立场中立,富有正义感的人们都对这一决定感到震惊。英国著名的《卫报》和法国《世界报》,《快报》,《解放报》等著名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追踪和系列报道。米国知名女检察官Nancy Grace 也在CNN记者的采访中言辞激烈地驳斥了威尔森和检察官Robert McMulloch精心编造的辩护词。对杀人警察作出免于起诉决定的大陪审团被检察官操纵诱导对许多明眼人来说已是不争的事实。 开始俺以为检查官是通过证据过滤的方式来操纵大陪审团,但最近看到一些法律学者的文章,从专业视角对检察官操纵大陪审团的阴险手段进行了剖析。 在此俺对这些学者的观点做一综述。

大陪审团的决定是错误的,尽管我们只能接受这个决定。由此引发的暴乱虽然不能被justified,但民众的愤怒是完全合理的。

大多数非法律人士不了解大陪审团的真正角色,认为它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就意味着威尔森真是一个无需接受审判之人,而实际上大陪审团的作用只是确定检察官是否有可能的理由(probable cause)来对威尔森提起诉讼。那么在本案当中,威尔森枪杀了布朗是确定无疑的事实,这已经构成检查官起诉威尔森的充足理由。不幸的是,检察官有一个被黑人杀害的警察父亲,很多亲戚又供职于警察部门,这种家庭背景决定了他一贯的立场倾向,很明显他不想起诉杀人警察,而工作职责又要求他必须对杀人犯提起公诉。解决这一公私立场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召集大陪审团,让这个司法工具合理合法地为他承担不起诉杀人犯的责任。在米国,根据各州的不同法律,并不是每一桩刑事案的公诉程序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这个环节,检查官有权决定是否启用大陪审团。因此, McMulloch启用大陪审团的唯一目就是令其作出对威尔森免于起诉的决定,为他开脱责任。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MuMulloch抛给大陪审团海量繁杂的信息,看似不偏不倚,其实用意阴险。证人,证词越多,越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有报道称,检方对于有利于布朗的证人证词采取严密盘诘,步步紧逼的方式,对证词前后矛盾的证人甚至持一种嘲讽奚落的态度,而对有利于威尔森的证人证词明显表现出一种尊重信任的态度。虽然对威尔森作出关键有利证词的10号证人也被人指出有前后矛盾之处,但检方和陪审团依然采信了他的证词。另外据英国《卫报》的一篇文章分析,威尔森从枪杀布朗到大陪审团进行自辩的过程当中有充足的时间根据警方掌握的物证和信息对自己的story进行打磨,以使证词和物证相互match.  不过以上这些并不一定是引导大陪审团作出No bill 决定的关键因素。

McMulloch操纵大陪审团的真正手段在于他给后者规定了起诉威尔森的三个条件,他要求大陪审团必须找到可能的理由表明:

1.     威尔森枪杀了布朗。

2.     威尔森的这一举动不是正当防卫。

3.     威尔森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使用了过度的,不合理的暴力。

根据专业人士的解释,这三条规定中的后两条已经完全超出大陪审团的任务和职能范围,那些是属于法庭审判中的任务职责。实际上,弗格森大陪审团只要确定了第一条就完全可以对威尔森提出起诉,让其接受法庭审判,由陪审团和法官来判定他是否有罪。McMulloch检察官给大陪审团布置的这个超出他们能力范围的任务终于成功地引导后者作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令杀人犯威尔森逃脱了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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