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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山蘭:陪審團制度的來由
送交者: 深山蘭 2014年12月04日13:41:51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陪審團制度的來由

英美法國家實行一種陪審團制度。就是選取若干品行良好的公民,組成陪審團,稱為小陪審團,裁決被告是否有罪。如果裁決有罪,法官決定適應什麼法律,該判什麼刑罰。

陪審團大約是在13世紀時,取代神明裁決而登上歷史舞台的。

所謂的神明裁決有兩種:火的神明裁決和水的神明裁決。“前者適用於較高等級的人,後者適用於普通人。最初,這些人分別乞靈於火神和水神。由火裁判的那些人蒙着眼睛或光着腳通過燒紅的梨頭,或者用手傳送燃燒的鐵,如果他們被燒傷的傷口很好地癒合,那麼就被宣布無罪。水的神明裁判所用冷水或熱水來進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的身體漂在水上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過程,那麼就說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決有罪。在熱水中,如果把他裸露的胳膊和腿放進滾燙的水中之後,能夠不受傷地拿出來,那麼他就被判決無罪(這個描述很簡略,一定有某些限制的,我們不去扯了)。”

日耳曼民族就是採用這樣的裁決方式。希特勒的先人就是被用這樣的方法來決定是否有罪的。

中國《南齊書·蠻 東南蠻》記載:扶南人“無牢獄,有訟者,則以金指環若雞子投沸湯中,令探之,又燒鎖令赤,着手上捧行七步,有罪者手皆焦爛,無罪者不傷。又令沒水,直者入即不沉,不直者即沉也。”最有趣的一點是:這裡是沉入水中的為有罪,和歐洲的結果正相反!會游泳的人,想沉入水中,都是很難的。

13世紀時,廢除神明裁決,最初遭到很大的抵制。

代替神明裁決的就是陪審團制度,也就是不再乞求神明的判決,而取決於人的判決。在英格蘭,王室法院以宣誓審訊團取代神明裁決。後來就叫陪審團。

法院的判決不是由主持審判的官吏作出,而是由外行的陪審團作出的。這和中國社會中,在大街上,讓鄉親們來評評理,誰對誰錯,思路一樣,只是適用的範圍改變了罷。實質是一樣的。

當時,為了衡平,還有一種大陪審團,僅僅適用民事案子審判後的訴訟程序。“召集24人組成的大陪審團審查一個先前陪審團的裁決。如果發現該裁決是錯的,因不公正裁決而蒙受損失的受害人可獲得相應的陪償。原陪審員將喪失他們的財產,本人將受到監禁,他們的妻子和孩子將被趕出家門。他們的房屋將被拆毀,他們的樹木將被根除,他們的牧草將被犁起。”他羅列的大概是懲罰的若干種類。

今天的大陪審團的含義和這裡敘述的已經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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