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工部联邦探员对梁彼得事件的看法
【公孙明按:从网路里得到这篇文章,觉得很好。这篇文字从行为心理学与实际技术操作两方面对梁案的发生做分析观察,非常可观和易懂。看了之后让人感到梁的律师没有尽责以致让主控检察官得以为所欲为地误导以白人为主陪审团,跟公孙明所见同。
没有说出的是,
1)辩护律师可以当庭使用抗议(Objection)的权利跟检察官和法官讨价还价以取消检察官的主控,使之不能作为入罪证据,但梁的两个律师都没有这方面的记载,非常可疑。
2)另一个菜鸟警员蓝道被用作污点证人(交换自己没罪),把梁的人品说坏,律师也没有抗议。
3)之前类似事件发生后,警局多半是将警员留薪停止执行职务等待调查。但对梁则立马开除。这问题很大,将来梁如入狱就不能按照警员身份进入特别监狱,而要到普通监狱服刑。今日监狱里是谁家天下?如是,则梁必死无疑。】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这里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时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对同一件事的主观反应也必然不一样。
举例而言,大家在公园里走个长条椅子很轻松,把这椅子放在帝国大厦顶的墙沿上呢?估计很多人没上去就软了,问题是,在公园里的是否有权力讽刺帝国大厦顶上的没胆走长条椅子呢?换句话说,如果我把陪审员关一黑笼子里,里面放个狮子(拴住的但不让陪审团知道)然后让他们感受枪扳机重量,恐怕他们的回复会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吧(创意剽窃自Dengdeng同学)
人在紧张中的肌肉力量远大于平时的,我自己就在战场上经历过被枪支走火,深有体会。Oskarlre在伊拉克时也遇到过战友的步枪走火,当时战友枪挂在防弹衣肩带上,一个回身误触扳机,于是三发子弹一发擦了裤腿,一发打到脚前面,一发不知所终(美军M4卡宾枪是一扣扳机三发)。我也只是吓了一跳,由于没造成伤亡,最后班里内部警告处理就完事了。战场紧张环境下和梁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这种情况出现的突然发力走火情有可原。
至于第二个,什么是菜鸟,我自己就是联邦探员,已经有近四年的从业经验,但在同行看来是刚离开菜鸟范围而已。作为联邦探员,我们的平均培训是2-3年时间,光基础训练就要过俩,18个月时还真是菜鸟水平,连独立办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虽然训练长度不同,从经验来看,18个月也远谈不上成熟。
至于“巡逻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说这个据说很没依据,即使有,白天巡逻,晚上巡逻,有灯巡逻,无灯巡逻,是那个区域巡逻(开车过),还是这种vertical巡逻都不一样。作者是说梁有在这个楼里深夜无灯巡逻1000次的经验么?梁一共当了18个月警察。18个月*30天/月= 540天,等于梁每天基本都要来这个楼里黑夜无灯巡逻2次,他是警官还是楼道保安?如果每天开车两次过也叫“巡逻”然后说他是非菜鸟,我也就呵呵了。
这里面还扯到了什么射击优势高位,无非就是马后炮说警察不应该掏枪,事实上每次掏枪都有可能流弹伤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说白了,这种危险区域警察拿枪是必然自保行为,这种risk是警察的合理应对。(也是NYPD的常规行为)而这种risk除了问题需要承担责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们的上司的。如果想对这个BB的,自己当警察去,然后在这种危险区域用爱拥抱可能从黑暗里出来的子弹吧,我不拦你。
至于脑补什么惨叫,就更衬托了作者的屁股决定脑袋。从我个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没经历实战的货在脑洞大开罢了。事实上,战场上很多中弹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弹。因为子弹高热会烧死神经,而紧张的肾上腺素分泌会压制疼痛,必须等热传导到一定程度,和肾上腺素衰退后才会知道疼的。我们见过中弹炸飞1/3肩胛骨以后溜达到我们这里求医的,结果SB护士给他用镜子看了一下伤口,这哥们直接进入休克了(吓得。。。)差点没救过来。。。
对这个仍有疑问的可以看看:看看这篇2/2
usdailynews刊登的: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两点可以说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闭门造车:1)死者女朋友说他们听到枪响就往楼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所以连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觉得警察会知道吗? 2)两个警察去找子弹从受害者身边走过都没发现,到了四楼听到声音再往回走,首先说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说明根本没有什么大声呼叫。要知道,这不是警察的说法,而是当事受害人人的说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时,也证明那个所谓公正文的神脑补和智商,建议被枪打一下再写心得体会。
然后说反常经验部分,先不说找子弹壳是军警枪支走火后的必要流程,至少宪兵是。(我在伊拉克客串宪兵时接受过全套训练不说,还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事实上媒体在这案子发生后很多报道后来都是证实离题万里的首先是争论,刚开始报道梁争论了“20多分钟”实际是4分钟,就这4分钟也是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弹
然后是震惊后的二B行为,事实上如果绝大部分人发现自己打死了人,震惊下也会手足无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从庭审记录看后来到的老警察证言也证明了这点,侧面反映了NYPD不应让俩菜鸟一起搞危险区,否则一傻傻一对。了解案情后我一直在想,如果梁的搭档不是那个菜鸟,而是后来第一时间赶到的老警察,后果会如何?至少在施救上会更专业。当然,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了。
而shock后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为,就像战场上被第一次炮击后不少人二B的乱晃,那时候老兵就会喊趴下,他们也会照做,但是放着不管他们什么二事都能做出来,我个人是新兵蛋子夜间训练时紧张的把弹夹装反了。然后枪怎么打都不响,现在看看是笑话,但侧面能证明紧张下的错误是非常正常行为。尤其对菜鸟警察来说,这不是他们的错误,是系统派遣的错误。
至于其他部分,春秋笔法,故意忽略时间线等行为,我就不继续驳斥了,具体的大家看祝凯律师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最后说一句,那个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杀人偿命”逻辑在说这个事情。
这里转祝凯律师的一段做更详尽的解释:“所以(梁案)罪成与否,完全取决于“reckless”这个词—梁的行为,有没有reckless?但对这个词的运用和裁定,恰恰是整个刑法里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里面,刑法和民法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犯罪行为必须有一个犯罪意图(拉丁文mens rea)。简单的说,任何一个犯罪,都要有客观上的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主观上的犯罪意图(mens
rea)。比如你手里稳稳地拿了一个小铅球上80层楼,79层地上莫名其妙一滩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铅球脱手一直滚到一楼砸死了一个人。这个是绝无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这个最多只能有civil
lawsuit,没有“杀人偿命”的可能,因为没有mens
rea。这个例子说明,那些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觉得“一个无辜黑人白白丢了一条命,所以梁警官肯定应该有命案”的说法是荒谬的,是不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区别的表现。”
换句话说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还觉得自己挺有理。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和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因此我们事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