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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孫明:一個勞工部聯邦探員對梁彼得事件的看法
送交者: 公孫明 2016年02月23日10:38:1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一個勞工部聯邦探員對梁彼得事件的看法

【公孫明按:從網路里得到這篇文章,覺得很好。這篇文字從行為心理學與實際技術操作兩方面對梁案的發生做分析觀察,非常可觀和易懂。看了之後讓人感到梁的律師沒有盡責以致讓主控檢察官得以為所欲為地誤導以白人為主陪審團,跟公孫明所見同。

沒有說出的是,

1)辯護律師可以當庭使用抗議(Objection)的權利跟檢察官和法官討價還價以取消檢察官的主控,使之不能作為入罪證據,但梁的兩個律師都沒有這方面的記載,非常可疑。

2)另一個菜鳥警員藍道被用作污點證人(交換自己沒罪),把梁的人品說壞,律師也沒有抗議。

3)之前類似事件發生後,警局多半是將警員留薪停止執行職務等待調查。但對梁則立馬開除。這問題很大,將來梁如入獄就不能按照警員身份進入特別監獄,而要到普通監獄服刑。今日監獄裡是誰家天下?如是,則梁必死無疑。】

免責聲明:作者本人並不是律師,而是美國聯邦勞工部的民事方向聯邦探員(和刑法沒什麼關係),及前美軍戰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個月作戰),並有經歷戰友走火經驗。因此本文里的反駁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現的常識性問題,並不牽扯任何紐約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發生後,除了不少“客觀公允”但是實際上有很多事實硬傷的文章,其中為什麼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較火的。也被不少人奉為客觀公允我閱讀後發現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識性問題非常錯誤。甚至到了誤導的層面。這裡根據自身經驗發一篇駁斥文,本文以個人經驗為主,同時歡迎各路朋友參與討論。時間有限,就不全文駁斥了,只挑問題比較大的幾個點來說。

首先那個文章說陪審團試槍的感覺,這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陪審團是在完全放鬆的法庭環境裡試,而梁案則是在黑暗籠罩下的紐約最危險街區里發生。由於兩個客觀環境不一樣,對同一件事的主觀反應也必然不一樣。


舉例而言,大家在公園裡走個長條椅子很輕鬆,把這椅子放在帝國大廈頂的牆沿上呢?估計很多人沒上去就軟了,問題是,在公園裡的是否有權力諷刺帝國大廈頂上的沒膽走長條椅子呢?換句話說,如果我把陪審員關一黑籠子裡,裡面放個獅子(拴住的但不讓陪審團知道)然後讓他們感受槍扳機重量,恐怕他們的回覆會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吧(創意剽竊自Dengdeng同學)

人在緊張中的肌肉力量遠大於平時的,我自己就在戰場上經歷過被槍支走火,深有體會。Oskarlre在伊拉克時也遇到過戰友的步槍走火,當時戰友槍掛在防彈衣肩帶上,一個回身誤觸扳機,於是三發子彈一發擦了褲腿,一發打到腳前面,一發不知所終(美軍M4卡賓槍是一扣扳機三發)我也只是嚇了一跳,由於沒造成傷亡,最後班裡內部警告處理就完事了。戰場緊張環境下和梁面臨的情況非常類似,這種情況出現的突然發力走火情有可原。

至於第二個,什麼是菜鳥,我自己就是聯邦探員,已經有近四年的從業經驗,但在同行看來是剛離開菜鳥範圍而已。作為聯邦探員,我們的平均培訓是2-3年時間,光基礎訓練就要過倆,18個月時還真是菜鳥水平,連獨立辦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雖然訓練長度不同,從經驗來看,18個月也遠談不上成熟。

至於“巡邏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說這個據說很沒依據,即使有,白天巡邏,晚上巡邏,有燈巡邏,無燈巡邏,是那個區域巡邏(開車過),還是這種vertical巡邏都不一樣。作者是說梁有在這個樓里深夜無燈巡邏1000次的經驗麼?梁一共當了18個月警察。18個月*30/= 540天,等於梁每天基本都要來這個樓里黑夜無燈巡邏2次,他是警官還是樓道保安?如果每天開車兩次過也叫“巡邏”然後說他是非菜鳥,我也就呵呵了。

這裡面還扯到了什麼射擊優勢高位,無非就是馬後炮說警察不應該掏槍,事實上每次掏槍都有可能流彈傷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說白了,這種危險區域警察拿槍是必然自保行為,這種risk是警察的合理應對。(也是NYPD的常規行為)而這種risk除了問題需要承擔責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們的上司的如果想對這個BB的,自己當警察去,然後在這種危險區域用愛擁抱可能從黑暗裡出來的子彈吧,我不攔你。

至於腦補什麼慘叫,就更襯託了作者的屁股決定腦袋。從我個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沒經歷實戰的貨在腦洞大開罷了。事實上,戰場上很多中彈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彈。因為子彈高熱會燒死神經,而緊張的腎上腺素分泌會壓制疼痛,必須等熱傳導到一定程度,和腎上腺素衰退後才會知道疼的。我們見過中彈炸飛1/3肩胛骨以後溜達到我們這裡求醫的,結果SB護士給他用鏡子看了一下傷口,這哥們直接進入休克了(嚇得。。。)差點沒救過來。。。

對這個仍有疑問的可以看看:看看這篇2/2 usdailynews刊登的: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兩點可以說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閉門造車:1)死者女朋友說他們聽到槍響就往樓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所以連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覺得警察會知道嗎? 2)兩個警察去找子彈從受害者身邊走過都沒發現,到了四樓聽到聲音再往回走,首先說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說明根本沒有什麼大聲呼叫。要知道,這不是警察的說法,而是當事受害人人的說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時,也證明那個所謂公正文的神腦補和智商,建議被槍打一下再寫心得體會。


然後說反常經驗部分,先不說找子彈殼是軍警槍支走火後的必要流程,至少憲兵是。(我在伊拉克客串憲兵時接受過全套訓練不說,還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事實上媒體在這案子發生後很多報道後來都是證實離題萬里的首先是爭論,剛開始報道梁爭論了“20多分鐘”實際是4分鐘,就這4分鐘也是因為他們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彈

然後是震驚後的二B行為,事實上如果絕大部分人發現自己打死了人,震驚下也會手足無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從庭審記錄看後來到的老警察證言也證明了這點,側面反映了NYPD不應讓倆菜鳥一起搞危險區,否則一傻傻一對。了解案情後我一直在想,如果梁的搭檔不是那個菜鳥,而是後來第一時間趕到的老警察,後果會如何?至少在施救上會更專業。當然,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了。

shock後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為,就像戰場上被第一次炮擊後不少人二B的亂晃,那時候老兵就會喊趴下,他們也會照做,但是放着不管他們什麼二事都能做出來,我個人是新兵蛋子夜間訓練時緊張的把彈夾裝反了。然後槍怎麼打都不響,現在看看是笑話,但側面能證明緊張下的錯誤是非常正常行為。尤其對菜鳥警察來說,這不是他們的錯誤,是系統派遣的錯誤。


至於其他部分,春秋筆法,故意忽略時間線等行為,我就不繼續駁斥了,具體的大家看祝凱律師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最後說一句,那個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殺人償命”邏輯在說這個事情。

這裡轉祝凱律師的一段做更詳盡的解釋:“所以(梁案)罪成與否,完全取決於reckless”這個詞—梁的行為,有沒有reckless?但對這個詞的運用和裁定,恰恰是整個刑法裡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裡面,刑法和民法的一個本質區別就是犯罪行為必須有一個犯罪意圖(拉丁文mens rea)。簡單的說,任何一個犯罪,都要有客觀上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主觀上的犯罪意圖(mens rea)。比如你手裡穩穩地拿了一個小鉛球上80層樓,79層地上莫名其妙一灘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鉛球脫手一直滾到一樓砸死了一個人。這個是絕無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這個最多只能有civil lawsuit,沒有“殺人償命”的可能,因為沒有mens rea。這個例子說明,那些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覺得“一個無辜黑人白白丟了一條命,所以梁警官肯定應該有命案”的說法是荒謬的,是不懂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區別的表現。”

換句話說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還覺得自己挺有理。

事實上,現有所有文章里對梁案最沒意義的為案情爭論,我們絕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很多人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例如區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從法律層面定義reckless.因此我們事實上不具備回答任何問題的權威和立場。任何的爭論都是空對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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