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枝管制与自由的权力 西西里柠檬
【缘起】
其实枪枝泛滥与同性恋、死刑等等都是同根同源的问题,都和西方契约文化“人权”、
“自由”、“平等”这些基本价值观念有关。
【地壳、地幔 ── 契约与人本】
老夫子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有「人本」和「契约」两个层面,从
人本层面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内指的,指向人的内心,指向人的良知,指向人
性,其核心即是仁者爱人,爱人如己。如果社会人人都能做到,那就是“大同世界”。
从契约层面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外指的,指向人与人的关系。事实上孔子这句话
把“人权”、“自由”、“平等”这些基本概念都完全含摄了,而人权、自由、平
等也必须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基础而不是反之。能做到这个外指层面,即为“小
康社会”。广义来讲,东方文化「礼」的契约是以自然人伦为基础,西方「法」的契
约则以个体利益为基础。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文化,仅仅依靠契约层面的价值观念和原理原则,都不可能保证
社会和谐,因为社会和谐的本体建立在人本层面,也就是人的内心、人的良知和人
性层面 ── 在东方是儒家的仁者爱人,在西方是宗教的爱人如己。现代人对人的
内在的良知和道德存在两重常识性的误解:一是把良知、道德绝对化,认为人类无法
做到,其实良知、道德的社会和个体水平有个程度上的差别,在人人皆尧舜与一片
鬼魅世界之间,存在极为广褒的平野,而这趋向两极以及中央地带,便是东、西方
圣贤教化的区域;二是把良知、道德理想化,认为那是一种乌托邦,其实这又犯了双
重标准的错误,比如契约层面的法制社会人们不遗余力去建设,到今天不是一样千
疮百孔吗?为什么不把它弃之如敝屣呢?
事实上一个社会真正的法治水平,并不以健全的制度为唯一标准,一个社会的法治
水平还以法律中所体现的人类良知与人性为最后的根据 ── 正是一个社会的良知、
道德水平,决定了它自身的法治所可能达到的公正与正义的水平。
【打磨自由与平等】
我们前面提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人权、自由、平等的前提,也就是说己
不欲勿施人是个「普世价值」,而人权、自由、平等是「衍生价值」。有朋友也许
会反问说,真正懂得人权、自由、平等的人,也一定会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
甚至可能倒过来认为,如果不懂人权、自由、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己不欲勿施人,
这也好象讲得通。
东方文化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包含了人本和契约两个层面,即人与人相互关
系的契约涵义,是出自于人本定义,是由人本定义来解释,以人本定义也就是人的
良知和人性的理性表达 ── 仁者爱人为出发点的。反观人权、自由、平等这些概
念(人权观源自平等、自由观,所以事实上只有平等、自由两大概念),自由、平等
除了契约层面的涵义之外,它们赖以存在的人本涵义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在西方世
俗文化中,自由是个终极概念、终极价值,但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逻辑基础只是自
由的反命题,即不自由。但用反命题逻辑只能证明自由的合理性,并不能证明自由是
终极性的最高价值,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著对自由的更深层的人本追问,即自由的人
性基础是什么?
所以我们从人本层面对自由发出更深的人性追问之后就会发现,自由无法对自身的
根本价值做出人本、人性的解释 ───自由源自于人性善还是人性恶呢?我们当然
可以说,给予他人自由是人性善的体现,但问题是自由的诉求本身是善是恶?善者
追求自由,恶者难道就不追求自由了吗?这一问就给问哑了。所以契约文化的自由概
念,无法和人性概念对接,这一方面反映出西方契约文化价值观念远远没有达到东
方人本文化价值观念所达到的人性深度,我曾反复指出,西方文化达到人性最深处
的价值存在于宗教之中,而西方世界的世俗精神与宗教精神却又是基本对立的。事实
上西方世俗文化的自由理念,正是发端于世俗人文精神复兴以及对宗教世界逃离的
时代思潮,既不是古希腊、也不是希伯莱文化型态中原生的最深刻的人文理念。最
后直指心性地叩问一句,到底什么是自由?在整个人类文化中,存在两种自由,一
种是东方文化中佛教和庄子的超越的自由,一种是西方文化中的自由,这种自由形而
上的表达是“自由意志”,形而下的表达就是人类精神、肉体、心灵的林林总总的
所有欲望,所谓西方的自由概念,本质上就是人类可欲的道德化的包装。所以依据
自我的可欲为人性立法,这正是西方自由概念的逻辑起点。“自由啊自由,有多少人
间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罗兰夫人这句话是在维护人类自由纯洁、神圣的一面,但
从另一面讲,自由本身就是罪恶的渊薮。
西方平等概念的命运要比自由幸运得多。我曾提到过自由、平等、博爱这三大概念
中,自由属于世俗价值,博爱属于宗教价值,平等居中,近、现代西方的平等,既
渗透了宗教精神,也渗透了世俗精神。宗教意义的平等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的,
深俱人性基础,世俗意义的平等虽然本于契约精神,但也常常能够透出宗教情怀,所
以平等的意义完全取决于社会与个人的平等观的出发点。
西方文化中平等的价值往往游走于世俗契约与宗教伦理之间,不过我们中国人往往
把人格的绝对平等和社会相对平等混淆了,用内在人格尺度来剪裁外在自然存在的
社会差别,把「平等」当成了「均等」。孟子在近两千年前,就对这种伪平等进行
了鞭辟入里的批判,事实上西方除去宗教之外,契约文化的平等观根本无法与东方人
本文化的平等观相提并论。
西方平等的人本基础是“人格平等”,而人格平等是建立在“生命尊严”的基础之
上的。而生命的尊严到底是什么?东方文化的回答很清晰明确 ── 是人的良知、
理性与人性。生命尊严的理性精神在东方人本文化中形成得很早,“曲礼曰:毋不
敬”(《礼记》)这里「敬」有广、狭二义,广义而言“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
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
不慑。”(《礼记》)东方文化讲人的尊严以及对所有人的敬重,而“自卑而尊人”
则是平等意识得以产生的一种内在修养和基础,所以在东方人本文化中,平等观是完
整人格的一部分,不是一种旁无所依的独立的价值。
【案例分析的原则】
再回到西方文化语境,自由、平等的精神表达和社会归宿,在契约文化中就是律法。
但契约性质的律法只能含摄自由、平等中共同的利益、共同的价值,却常常无法有
效地调和自由、平等概念下相异的利益、相异的价值(尤其是社会群体之间的),
而这也正是契约伦理的边际,而这种契约伦理的边际,也正是律法自身的边际和常常
存在的内在深刻悖论的缘起。
在对枪枝泛滥、死刑、同性恋这些问题的争论中,出现尖锐对立双方都有理的局面,
本身就说明人权、自由、平等这些基本概念所存在的深刻的内在矛盾 ── 原则在
现实中出现悖论,自由的悖论、平等的悖论、人权的悖论。而产生这些悖论的根本
原因,则在于西人把自由、平等、人权当成了最高的绝对价值,事实上如果无法对自
由、平等、人权作更深的追问并且找到更为普遍的基本价值,那么枪枝管制、死刑、
同性恋这些问题就永远无解。
比如赞成拥枪者认为拥有枪枝是个人自由,而且人人都享有拥有枪枝的平等权力。
形而下的理由也很多,比如拥枪可以自卫防暴,防止以强欺弱等等,但反对者则认
为护枪使社会暴力更容易,从而也增加了严重暴力如凶杀事件,而从形而上来讲,
当人的生命都遭到剥夺或威胁的时候,人的自由又体现在哪里?所以最后问题就变成
了这样 ── 人有拥枪的权力和自由,但人也有生命的权力和自由,而当这两种权
力和自由相冲突的时候,两种自由是否等价?如果不等价,那么哪一种自由高于另
一种自由?就象我在前面所讲的,从自由、平等、人权这样的衍生概念来看,问题是
无解的,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提审自由、平等、人权,并对它们一一作更深的追问。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指出:“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
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伏尔泰认为自由“既不在于使别人痛苦,也不在
于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自由不仅应从消极的意义上理解为不受束缚,而且
应从积极的意义上理解为对某种权利的保护。如伏尔泰的一句名言所表达的:“我坚
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解释是:“做
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可以说或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
的东西”,或“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在这种法
律之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而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又无
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上述三人之中,孟德斯鸠最浅。首先法律并非上帝,法有已立和未立,对于未立之
法而言,人类自由的尺度是什么?另外立法本身就往往需要依据保护自由的原则,
那么孟德斯鸠这里的讲法就倒果为因了。事实上赞成拥枪者一条很强有利的理由,
就是拥枪是受宪法保护的神圣权力和个人自由。
在契约社会中,法律是正义与公正的象征,但法不是至高无上的,不是超然的绝对
权威。法由人立、由人解释、由人执行也由人修正,法律为人服务,人并非法律的
奴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产生于1791年,两百年前的拓荒时代和今天的美国社会
已经全然不同,拓荒时代拥有枪枝是个人生命财产的基本保证,而在高度都市化的当
代社会则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拓荒时代枪枝保护个人生命财产的功能已
经被现代社会警察和保安制度所取代,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已经失去了其生存的客
观语境。如果它不能被修改,那就说明人类是法律的奴隶;如果人们不愿意修改,那
就是社会上拥有枪枝者把拥枪的自由高置于他人的生命之上,这实际上也正是对自
由的最大嘲弄,而这种嘲弄的种子,却又正是自由本身所孕育的。
【结语】
所以说或者自由有问题,或者法律有问题,事实上是自由和法律都有问题。记得好
象是同一个孟德斯鸠还曾经说过,你有随意挥动拳头的自由,但必须止于我的鼻端。
什么是自由?我们一方面可以往深处不断追问,而从另一面看,它本来又是个极为
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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