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上年9月份的一樁交通法規案,警察抓我的理由是:紅燈右轉沒停穩。給我的罰單是:罰$180刀,扣3點。我不服,要求開庭,要求翻譯。
今天是開庭的日子,上午10點到庭,9:45am我到了簽到處,看到了我的翻譯。翻譯是廣東人,講一口流利的廣東話及普通話,
我把我的情況講給翻譯聽:
紅燈右轉時,我看到前面沒人沒車,我後面跟着一排車,為了不妨礙交通,我只停了1秒鐘,馬上右轉,這時警察開車從我後面衝過來,沒打閃燈要抓我,只是按喇叭讓我讓路,當時我正在換線(我看到後面沒車時,打左燈換線,警察的車太快),我只好退回右邊讓警察過,警察開出100米外停下,當我經過他的車後,立即打警燈,我只好停下,他給我的理由是:我沒停穩。
2012年2月2日10:00am 是開庭的日子,9點45分簽到後,翻譯過來與我聊,我把情況告訴了翻譯,翻譯帶我到檢控官處,檢控官說紅燈右轉我沒停,我不服,要求開庭。
出來後,翻譯對我說:“90%的人沒贏過官司,開庭的話浪費你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要是認罪的話,第一次犯,會罰輕點,也許不會扣點,我是幫你才這麼說的,要是你開庭的話,我得到更多的翻譯費。”
考慮到不會扣點,我願意認罪,得再見見檢控官,看看給我開恩到什麼程度?
中場休息時間到了,檢控官說:“只罰你85刀,不扣點”。
我舒了一口氣,我不願浪費太多的時間在法庭上,也許下星期就得到早班的工作,到時還得請假來開庭,得不償失;安大略省的法律沒說紅燈右轉得停3秒,停1秒也算停,車輪沒走就是停,要不警察猶豫是否要抓我很長時間?繁瑣的法庭我輸不起,我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