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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誹謗之風不可長--我看方舟子韓寒事件
送交者: 馬悲鳴 2012年02月05日07:56:1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商業誹謗之風不可長。--我看方舟子韓寒事件

馬悲鳴

方舟子的文章早年看過幾篇明史小品,寫得不錯。後來他回國靠網絡搜索技術打假,至少百分之九十都是有鐵證的。但這次他攻擊韓寒的文章做假,卻犯了忌諱。因 為假文憑,假實驗數據都能找到鐵證,而小說寫作過程中的團隊或者槍手造假卻難以找到鐵證。除非韓寒自己提供。即使用關鍵詞使用頻率為證,人家作者也是可以 改變文風的嘛。

據說韓寒要立案起訴方舟子誹謗了。這是被誹謗者的權利。根據“誰起訴,誰舉證”的司法準則,韓寒起訴方舟子誹謗,應該韓寒舉證。這很容易,證據就是方舟子的打假文章。

方舟子要抗辯,那就要方舟子舉證了。證據從哪裡來?上面已經說了,僅憑文風,寫作速度等軟件,是當不了鐵證的。除非方舟子拿到了直接具體的韓寒造假的證 據,就如直接具體的學位造假,論文數據造假一樣。恐怕方舟子很難拿到韓寒寫小說的造假證據。而韓方卻有方舟子誹謗名譽的鐵證。

韓方起訴的名譽誹謗應該改為商業誹謗。因為韓寒是靠寫文章賣錢的,而方舟子也是。兩人同行。根據方舟子以前的答記者問,他寫的科普書賣得不好。所以韓寒應該起訴方舟子惡性競爭,因為他的書賣不過自己,所以才誹謗自己作品的名譽。

一旦涉及商業誹謗,案子就好判了。不管誹謗的是真是假,一律按誹謗論。蓋因商業誹謗對商業秩序的打擊太大,任何社會都支付不起成本。

凡看過洗滌劑廣告的都會看到對比試驗。一名家庭主婦把兩件一模一樣的衣服弄得一模一樣的髒,然後放入放有不同洗衣劑的相同洗衣機里,結果自己宣傳的這種洗衣劑把衣服洗乾淨了,而作為對照的另一種洗衣劑卻沒洗乾淨。

那沒洗乾淨的洗衣劑是什麼牌子的呢?

沒牌子!

廣告商和宣傳廠家絕不敢公開亮出對比方的商標。否則就是商業誹謗,儘管對照試驗的結果證明,對方的洗衣劑確實不如宣傳的這家廠商的產品。

如果次質產品坑害消費者而沒人揭發,豈非不道德?

讓道德歸道德,讓法律歸法律。

次質或造假商品坑害了消費者,應該由消費者起訴,而不是同行競爭的對手。

上次一個美國人到錄像帶租賃店租了一盤封面上印有某美女劇照的成人錄影帶。回家看完後,發現整個劇中並無該AV女星。他便找律師起訴,說他就是要看那個封 面女星的嘿咻表演,看完了才發現上當。廠家商業欺騙。看嘿咻劇本來就是上不得台面的事,廠家就利用這種消費者心理僱傭廉價女星拍攝,而用高價女星的劇照做 封面欺騙消費者。

此案曾引起渲染大波。該消費者以精神損失,未能看成封面女星的表演而產生的渴望和憤怒感,天價起訴廠家。因為有鐵證,很快就勝訴了。但這是消費者的起訴,不是同行競爭對手的指責。

韓寒起訴方舟子因同行競爭不敵自己而商業誹謗,有方舟子的打假文章為鐵證。

方舟子抗辯很難找到韓寒寫小說造假的鐵證。

韓寒以方舟子的文章造成自己作品銷量大減,向誹謗其作品(商品)名譽的方舟子天價索賠。

這案子在美國太容易判了。

可惜中國的司法太陳腐,不一定有能力如此快刀斬亂麻。

順便說一句,韓寒的文章我從來沒看過,今後也不打算看。這裡說的是法律問題,和是否看過兩造的文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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