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的理由
文前声明:作者本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剥夺人类生命的行为。本文仅仅是逻辑理论的推导。
本人不对世界上任何杀人行为负任何法律和道义责任。 任何人和集团如果要杀人,不
能以本文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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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有三类, 个人对个人, 集团对集团, 集团对个人。
人杀人是反人类的, 是违反人类发展的根本原则:生存和繁延。 所以有的国家和地方
决定废除死刑, 理由是正义的人不做不正义的事。
但是, 人心是有恶的一方面的。 假设今天早上你听见你的可恶的上司或同事车祸撞死
了, 你在满脸哀容地说 Very Sorry 时心里肯定在庆贺“这该死的早该下地狱了。”
中国儒教信仰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西方文明崇尚的是“天赋人权、生而平等”。
我们是从野蛮向文明进化的, 邪恶的东西要被压制。 一个人没有权力剥夺另一个人的
生的权利。 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同的。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 那么他/她
所存在的集团就有权力通过一定的程序惩罚他/她, 甚至可以剥夺他/她的生命。
个人对个人的“生命剥夺”是不被该个人所属的集团所容忍, 那么集团对集团的杀人行为
呢? 以集团形式对另一个集团进行屠杀, 是对被杀害的整个集团的生命表达的一种蔑视。
按公平原则, 被蔑视的一方就有权力对施加蔑视的一方的生命的权利加以蔑视。
汉朝时期, 匈奴通过到汉人世代生存的地盘上抢劫杀人表达了对汉人的生命权的蔑视,那
么汉人就有权力对匈奴进行报复, 报复到汉人满意为止。 结果北匈奴基本被灭绝, 南
匈奴投降汉族, 求得汉族的原谅。
在民族对抗之中, 现代人类订下了一条原则, 武装军人对武装军人之间的杀人是可以容
许的, 但武装军人对平民的杀害是不被容许的, 因为平民没有对武装军人的生命表达蔑
视, 而是武装军人对该民族整体的生命表达蔑视。 民族有生存的权利, 有保卫自己生
命的权利, 所以, 报仇是合理的。 而武装军人对武装军人之间的生命剥夺行为,比如
诺曼底登陆战, 是容许的, 所以今年D-DAY纪年日活动, 德国方面的代表也被邀
请参加, 共同哀悼双方死去的战士们。 今天英国人能和德国人坐在一起, 前提是他们
的战争性质不是以蔑视对方民族生命为目的的。 同样, 魁北克的法语人至今还在加拿大
的旗帜下效忠伊丽莎白二世女皇, 和一百多年前渥太华的那场英法战争有关, 法国军队
向英国军队投降, 放下武器, 法国人是举着军旗、敲着军鼓、排着队伍走出城门的。
车臣武装份子向俄罗斯的儿童开枪, 并是从背后开枪,这表达了车臣人对俄罗斯人的生命
的极大的蔑视, 如果俄罗斯人不愿意原谅这种行为, 俄罗斯人可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如果这些车臣武装份子代表的是整个车臣民族的意志, 那么种族灭绝在俄罗斯人看来是有
理由的。 事实上, 在人类历史上种族灭绝发生过N次。
中国人(全体民族)在历史上有没有表达过对日本民族的生命的蔑视吗? 没有! 而日本侵
略中国是不是代表了日本民族的意志呢? 是的! 是他们民族的代表天皇下的命令侵略中国
的, 是他们全国人民的大多数支持的。 他们在中国的国土上对中国人进行了民族性的生命
权的蔑视行为。 (从旅顺大屠杀到南京大屠杀, 等等, 不计其数的对平民的屠杀。)
因此, 如果中国人在未来的某一天对日本人表达不原谅, 要报仇, 那么也就没有什么让
中国人可以感到内疚的了。 这就是中国一部分人坚持报复(搞东京大屠杀, 扔原子弹灭绝
日本人)的理论基础。 但这部分中国人要实施报复时会遇到一个巨大的理论障碍, 就是中
国人的元首已经代表中国全体人民向日本国家代表表达了原谅, 这种原谅是通过放弃了对战
争赔款的要求来表达的, 并签定了《中日友好协定》。 因此,只要中国人没有忘记过去,
日本人只能企盼中国不要出现希特勒式的狂人, 推翻现任中国政府, 不承认现任中国政府
所签定的一切条约协议等东西, 然后向日本发动报复性的种族灭绝战争。
复仇是种危险的行为, 因为如果一方不能把另一方(包括这另一方的所有利益关联关系)全
部杀光, 而双方(各方)都坚持复仇的话, 那么复仇的行动会进入个循环, 而且是个死
循环,最终的结果是系统崩溃。 这就是中国古代皇帝要灭九族的原因, 方孝儒不肯服从,
那么全家八百多口要杀光。 这是集团对个人的生命剥夺行为, 皇帝防止杀人进入循环。
而集团和集团之间, 特别大集团和大集团之间, 如果复仇杀人进入循环, 那么对人类发
展的根本原则是有害的, 是Lose-Lose的行为。 所以, 从人类的根本利益出发, 有着
宽恕精神的宗教理论如佛教和儒教有着巨大的正义力量。
归根结蒂, 杀人是一种表达, 是杀人者表达对被杀者的最根本的权利--生命权的蔑视。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