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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