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